机关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根据国家和麒麟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机关车辆是指为机关所有或为机关所用的各类用于工作的车辆。第二章车辆配置及登记第三条机关车辆根据国家以及******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机关工作的需要进行配置。第四条机关车辆的证照登记,保险、规费缴纳及其稽核事务统一由区人大办公室负责。第三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五条机关车辆由区人大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及保养维护。配属各领导的车辆遇有大的公务活动时,应接受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第六条机关车辆由专职驾驶员负责驾驶。第七条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非经批准,一律不准驾驶本机关的车辆。第八条区人大办公室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一)严禁驾驶员酒后开车、超速开车及其他不良驾车行为。否则,发生车辆安全事故的均由驾驶员个人负责。(二)严禁驾驶员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车辆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均由驾驶员全部负责。(三)驾驶员应服从调配,遵守交通规则。对不服从调配或不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再安排驾驶工作。因违章行驶或违章停放等原因所发生的罚款,一律自负。(四)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使用、维修、检查等,把好安全技术关,确保车辆不带病行驶。第九条常委会领导用车相对固定。但当领导外出不用车时,其驾驶员必须接受区人大办公室的统一调配。第四章车辆保养、修理及油料管理第十条车辆的保养分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两类。其中日常维护保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第十一条日常维护保养要做到机油、汽(柴)油、刹车油、冷却液、轮胎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第十二条车辆的定期维护保养必须在指定的保养厂或特约维修厂进行。否则,维护保养费一律不予报销。指定维修保养厂一年一换。第十三条车辆的修理必须在指定的或特约的修理厂进行,有关程序如下:(一)驾驶员根据车辆的技术状况,填写《******车辆修理报告单》,报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性维修,驾驶员报由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确定;系统性维修、大修先由两家指定修理厂预报修理费,由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提出意见报请主要领导确定;维修过程中发现超出维修范围的,驾驶员应及时报由办公室及分管领导确定,修理厂根据办公室车辆修理通知单方可进行修理。(二)未在指定或特约修理厂进行修理的,或未按程序擅自进行修理的,一律不得核销修理费用。出差除外,但发票必须有陪同人员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三)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但应及时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第十四条车辆加油实行持卡加油。出差在外需加油的,返回报销时,发票须有陪同人员签字证明,否则,不予报销。第十五条过路费、停车费按月报销,由驾驶员填报登记单,乘车领导认可,财务人员核实后按审批程序报销。第十六条行车公里数每月由财务人员(出纳)抄报。第五章驾驶员工作职责第十七条驾驶员的主要职责为:(一)在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对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各委室的驾驶服务。(二)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三)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注意头发、手足、服装的清洁卫生,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端正的姿势和良好的精神状态。(四)注意个人言行,不说闲话,不传播小道消息。特别是领导的涉密话语不能外传,违者,经多次教育仍不改者调离驾驶员岗位。(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道德素养,对用车人热情接待。在用车人上下车时,应主动打招呼;在用车人下车办事时,驾驶员一般不得离车;用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应予以帮助。(六)车中放有物品或文件资料,又必须离开车辆时,应将其放于后行李箱中,并锁好车门,确保安全。(七)出发前,应认真确认路线和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努力做到经济安全,尽量减少各种浪费;执行出车任务过程中,必须增强时间观念,按指定时间返回。(八)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做好日常维护与保养,经常保持车辆的清洁卫生;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第六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八条当公务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首先作应急处理,然后迅速与办公室联系,依据有关决定,作妥善处理。事后应提交事故报告。第十九条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事故的性质对驾驶员分别处以赔偿或罚款。第二十条肇事后畏罪潜逃者,除请司法机关缉办外,并给予开除公职或解雇。第二十一条因违反$$$$$$纪律,或因重大交通违章和肇事而受处分被取消驾驶资格者,限期调离驾驶岗位。第二十二条若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赔付的不足部分,根据交警部门裁决给予一定补助。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原颁发的与此有关的规定自行废止。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