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环办发〔2011〕62号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中共环县委办公室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2-环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树立“勤政、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形象,推动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全县各级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3-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作风建设和工作效能,导致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第二章责任追究内容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反映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管理的事项和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或因漠不关心、处置不当、故意刁难,导致错误结果造成矛盾激化的。(二)作风漂浮、办事拖拉或不服从工作分配,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三)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举止粗暴,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五)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六)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4-(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及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的。(八)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故旷工、请长假、常请假,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经常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串岗的。(九)在工作时间(重大公务接待活动除外)出入酒店、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的。(十)酒后执行公务的。(十一)对党委、政府召开的会议,不遵守会议纪律,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派人顶替参会的。(十二)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不按时、不认真调查处理,不及时反馈和报送处理结果以及包庇、袒护、隐瞒本辖区、本机关工作效能问题的。(十三)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不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作,甚至相互推诿扯皮,不积极配合或在本单位事项完成后,需要移交其他单位却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十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移送有关单位或置之不理的。-5-(十五)机关负责人工作态度消极,管理不严,致使所属工作部门效能低下;或对下属工作人员办事效率低下、作风不良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放任自流的。(十六)其他影响机关作风建设和工作效能行为的。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建立或不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失职追究、过错责任追究和效能责任追究等制度的。(二)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出现效能问题,引发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三)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四)领导干部外出未按规定执行报告、审批和请销假制度的。(五)对重大突发事项、灾情险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单位其他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六)不按规定公开有关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办理时限、收费标准、-6-办理结果和监督渠道,或不按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职责,影响管理对象知情权的。(七)开设赌场,参与赌博、迷信活动的。(八)私设“小金库”,超标准购车,公车私用、公车私挂、公车私驾和未经审批私自外出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外出旅游的。(九)其他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行为的。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第六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七条党政机关有上述第四、五条所述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五条所述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批评教育三次、或通报批评二次、或书面告诫一次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取消当年评优选模资格;同年受到书面-7-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或停职检查、责令调离工作岗位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机关单位受到三次(含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或机关负责人受到书面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取消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受奖资格。第九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调查工作的;(三)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十条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履行职责的;-8-(三)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机关工作人员责任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第十三条机关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投诉或举报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机关通过监督、检查发现的应当追究责任的事项,应自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节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四条给予批评教育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本-9-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告诫(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责任追究决定的内容。第十五条责任追究有关材料存档县纪委监察局,并抄报组织部、人社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干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通知中共环县委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共印135份)

1 / 9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