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通知汇发[2005]第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了完善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制度,提高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化水平,总局设计开发了新的反洗钱信息系统,并将于2005年5月份开始在全国推广。根据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收集反洗钱监管信息的需要,总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和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原《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见汇发〔2003〕42号和汇发〔2003〕70号文)的部分项目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报表格式及填写要求印发给你们,与其配套的电子报表模版和银行端数据校验程序将另行通过外汇局内部工作信箱下发。修订后的报表自2005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即从2005年6月1日起发生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有关信息,必须通过修订后的报表进行收集和上报。原报表在6月1日之后停止使用。请各分局将本通知和相关电子文件及时转发辖内外汇支局和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并督促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联系人:杨大立联系电话:010—68402390特此通知。附件:1、 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2、 报表填写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修订后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报表的表式表一: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二: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三: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四: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1/1表一:企业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号:[反洗钱]001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5号汇总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序号填报单位编码填报单位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交易发生日报告标准编码交易编码资金收付标志银行账(卡)号交易方向交易对方银行名称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交易币种交易额(按原币计)交易额(折合美元)业务编号备注合计\\\\\\\\\\\\\\\0.00\\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表二: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号:[反洗钱]002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5号汇总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单位:元序号填报单位编码填报单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个人姓名国籍交易发生日报告标准编码交易编码资金收付标志银行账(卡)标志银行账(卡)号交易方向交易对方银行名称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交易币种交易额(按原币计)交易额(折合美元)业务编号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人姓名备注合计\\\\\\\\\\\\\\\\\\0.00\\\\\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表三: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月报表表号:[反洗钱]003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5号汇总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单位:元序号填报单位编码填报单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企业名称(个人姓名)国籍交易发生日报告标准编码交易编码资金收付标志银行账(卡)标志银行账(卡)号交易方向交易对方银行名称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交易币种交易额(按原币计)交易额(折合美元)业务编号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代办人姓名备注合计\\\\\\\\\\\\\\\\\\0.00\\\\\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表四:金融机构甄别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表表号:[反洗钱]004制表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25号填报单位(公章):年月日可疑情况涉及单位名称(个人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交易基本过程、识别标准编码、报告原因以及处理意见(包括交易时间、金额、业务种类、关联交易情况、主要疑点等):进一步核实的意见或建议金融机构移交的有关材料:负责人:经办人:联系电话:移交人:接收人:联系电话:移交单位(公章):接收单位(公章):附件2:报表填写要求一、表一、表二、表三填写要求(一)总体要求1、报表涉及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需要逐笔填写,不得合并填写。2、报表中每个栏目不能填写多项内容,在填写电子报表时,应采用半角输入法,各栏目所填写内容中间不得含有空格(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和备注项目除外)、回车符、换行符、制表符等特殊字符及各种标点符号和竖线、斜线等分隔符(交易发生日和填报日期项目中允许含有日期型数据分隔符)。3、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跨境收入交易,其二为境内结汇交易;对于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应分为两笔交易进行报告,其一为境内售汇交易,其二为跨境支出交易。4、报表中的企业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中国境内离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或与中国境内在岸账户发生汇兑、外汇收支的境外机构。(二)一般项目的填写要求1、“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报单位编码”“汇总填报单位”、“填报单位”填写各从事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名称全称(按印鉴填写),汇总填报单位是指汇总其所辖分支机构数据信息直接向外汇局报告的金融机构。“填报单位编码”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金融机构标识码(12位)填写。没有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金融机构将数据报送上级支行填报。金融机构汇总填报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最基层单位为地、市、县支行。2、“交易发生日”、“填报日期”格式为“yyyy/mm/dd”,“yyyy”为年份,“mm”为月份,“dd”为日期,若月份或日期不足两位的,在该月份或日期前加0,如2003年1月1日,须填写为“2003/01/01”或“2003-01-01”。月报表中所记录交易的“交易发生日”应在同一个月内,并且应在“填报日期”的上一个月内。3、“报告标准编码”对应《管理办法》的大额外汇资金交易报告标准、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的报告标准和识别标准共60项,分别规定了四位固定编码,金融机构根据实际交易内容按照固定编码填写。4、“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指外汇局编制并发布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银行结售汇编码、境内交易编码。离岸账户所发生的外汇资金交易以及其他没有对应的交易编码的外汇资金交易,在“交易编码”栏中填入6个阿拉伯数字“9”即“999999”。5、“资金收付标志”外汇资金进入填写“1”,付出填写“0”。6、“银行账(卡)标志”、“银行账(卡)号”直接使用银行卡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卡号;直接使用银行账户交易的,“银行账(卡)标志”填写0,“银行账(卡)号”填写银行账户号,银行账户包括离岸账户;不通过账户或卡户交易的如柜台现金兑换,“银行账(卡)标志”填写2,“银行账(卡)号”不需填写。对于跨境收汇不入客户账直接结汇、客户购汇后不入账直接向境外支付的情况,在分两笔交易进行报告时,均应将“银行账(卡)标志”填写1,“银行账(卡)号”填写为TEMP99。7、“交易币种”、“交易额”“交易币种”按国家标准填写该币种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交易额”分别按照原币和折合美元的金额填入相应的表格中。折算率采用填报时当月的折算率。8、“交易方向”按照交易对方所在地的国家名或地区填写,即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对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外汇资金在境内流动的,按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填写交易发生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县级(含)以上6位标识码。9、“交易对方银行名称”填写为交易对方直接办理资金汇出、汇入业务的银行名称。10、“交易对方银行账(卡)号”填写交易对方银行直接收付资金的账号(或卡号)。11、“交易对方姓名或名称”填写交易对方的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12、业务编号“业务编号”是指银行在外汇业务的办理过程中,按照各自的业务系统所确定的规则,给予某笔交易的银行内部编号,如交易流水号等编号(编码)。“业务编号”与“填报单位编码”和“交易发生日”一起构成有关交易的唯一标识。13、“代办人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号码”和“代办人姓名”账户或卡户的开户人为个人时,由代办人办理交易时,应如实完整填写代办人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信息。14、“备注”填写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信息15、“负责人”、“经办人”和“联系电话”“负责人”指填报单位反洗钱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员;“经办人”指填报本表人员;“联系电话”指经办人的电话。16、“合计”每张表对“报告标准编码”进行笔数汇总;同时对“交易额(折合美元)”进行金额汇总。(三)特殊项目的填写要求1、“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类型”表二的“证件类型”、“代办人证件类型”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表三的“证件类型”应填写:0、组织机构代码证,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表三的“代办人证件类型”只是在账户和卡户的户主是个人时经他人代办交易时填写,应填写:1、身份证,2、临时身份证,3、户口簿,4、军官证,5、警官证,6、士兵证,7、港澳证明,8、台湾证明,9、护照,99、个人其他证件。2、“证件号码”、“代办人证件号码”填写相关证件的号码,号码中不得含有标点符号。企业应填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颁布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标码),代码中的英文字母须大写,短线“-”应删除,如:原代码“25186820-X”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填写为“25186820X”;对于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赋码范围的特殊组织机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中的有关规定申领特殊机构代码以后填报“企业代码”栏目,如在报告期内未能申领到特殊机构代码,应在“企业代码”栏目中填写9个大写英文字母“F”即“FFFFFFFFF”。3、“企业名称”按照企业在其所在国的工商等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或其他包含有其准确、完整、规范名称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证明上所载名称填写。境外机构须同时填写规范的中、英文全称,格式为:“中文名称(英文名称)”。4、“个人姓名”、“代办人姓名”居民个人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全称,非居民个人填写护照上的姓名全称。5、“国籍”按照国家标准,填写国家(地区)代码(英文缩写,三位大写字母)。二、表四的原填写要求没有改变,在此不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