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题目:合同及担保纠纷案件2008年12月07日案情介绍A公司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7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A企业要求B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资料来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经济法(模拟试题(三)综合题第3题P426)案情分析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所以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但由于该买卖合同造成的损失,公司可以找张某追偿。2.A企业于6月5日拒绝提交货物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是合法的,因为它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终止履行合同。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终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本案中,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3.⑴A、B两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是无效的。据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⑵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4.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便转让机床,而且也未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此B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5.甲分支结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据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在案中,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担保的范围.据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而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7年7月11日至2008年1月11日.债权人直到2008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经验教训:1)从张某来说,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该违反公司规定,超越自己的权限签订那份买卖合同。就算真的是非常难得的商机,也应该对对方有足够的了解,才能签下买卖合同。而在本案中,张某连对方最基本的财务状况都不了解便签下了合同,以至于后面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自己也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在商场上,赚钱的机会很多,还是稳重为上。2)从A企业来讲,它及时调查到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的这一重要信息做得非常好,同时它后面拒绝提交货物,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的处理方式也非常恰当。不过它签订抵押合同的时候没有法律常识,以至于抵押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同时它最后收回货款方面做得非常槽糕,当B企业无力支付货款的时候,它应该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同时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B企业破产,尽可能的收回货款。而到最后它250万元的货款一分都没收到,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从这里我们可以学到,一个公司应有及时,较多和可靠的信息来源,注重信息的收集,这样有助于抓住商机同时也能减少公司的损失。其次,追收债款要尽早,且积极,不能等到过期限了才去收,这样收不回来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最后,公司应该要熟识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国家法律,借助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违法以及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3)从B企业来讲,企业应该诚信,例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的时候它应该告诉张某企业的财务运作状况,那么即使它倒闭了,仍有机会东山再起,如A公司仍然可能愿意与B企业进行商业往来。而不诚信,想必以后也没有企业愿意再与它进行商业往来了,如A企业经过这次事,它可能就会尽可能的不与B企业有商业上的往来。4)从C企业和它的甲分支机构来说,为他人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应该要慎重考虑,这次虽然没有履行保证责任幸运,但要是履行的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是150万。同时有一点做得非常好,那就是过了保证期间,拒绝履行保证责任。每一个企业都应该熟识法律,注意维护自己的利益。有关法律知识《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则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表见代理,章程对企业内有效对外无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则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形式。《中华人名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或者审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名共和国物权法》第条: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1 / 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