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加强技术管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强机械工业的标准化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机械工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范围组织制定标准、贯彻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合理发展品种,提高产品质量,组织配套协作和专业化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第三条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企业标准化工作是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第四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机械工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在技术上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水平上与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标准基本相当的我国的机械工业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认真参与国际标准草案的讨论,积极向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我国提案,争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以维护我国的利益。第五条制定标准应贯彻军民结合、军民通用的原则。凡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专用机械产品应制定军用标准,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能满足军用要求的,应直接采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要建立和健全标准化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组织管理。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机械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机械工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规定组织标准的制订和审批;(四)组织标准工作的协调:(五)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六)管理标准化工作经费;(七)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八)对本行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九)组织管理本行业范围的国际标准化工作;(十)组织标准化科枝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八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的标准化工作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具体政策和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任务,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六)组织对重要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七)组织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八)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评选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九条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机械行业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标准化法规、方针、政策和组织管理办法的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受部委托做好行业标准化的技术组织和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技术协调;(四)组织开展标准情报资料、技术咨询、行业标准出版发行和人员培训工作;(五)组织和推动本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机械标准化研究所承担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按第十条执行。第十条专业研究所承担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提出标准化方针政策的建议;(二)提出分工范围内的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年度计划;(三)承担标准的研究制订、组织制订和审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草案;办理标准的报批和标准的技术协调;(四)受委托负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解释,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协助主管部门进行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五)受委托承担有关新产品和技术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标准转化和产品命名、型号管理工作;(六)受委托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评审;(七)开展标准情报、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八)承担分工专业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化归口工作;积极支持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切实做好所承担的秘书处工作;(九)对标准化科技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提出建议。第十—条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精干的标准化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按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地区的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本专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一)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和规划、计划的建议;(二)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负责标准草案的审查和标准的复审,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三)开展本专业的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咨询服务工作;(四)受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第十三条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或配备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吸收有关科技成果和生产经验,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制造工艺标准为主,包括产品开发、制造工艺技术和科学管理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二)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按规定备案;(三)根据需要也可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企业标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四)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五)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工作,做好标准化审查;(六)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七)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各类标准化宣传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和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八)组织对优秀的企业标准成果和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第十四条机械工业标准化协会是主管部门联系基层,发展标准化事业的纽带和助手,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有关标准化共性问题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反映基层和标准化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协助组织制订标准和协调各行业协会参与制订本行业标准的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并接受委托承担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任务。第十五条机械工业的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和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第三章标准的制定第十六条机械工业产品具有广泛的配套性和协调统一的要求,其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和企业标准组成,机械产品一般不宜设地方标准。第十七条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一)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通用零部件和元器件标准、通用工艺标准;(二)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通用标准;(三)各类主要产品的基本技术要求或通用技术条件,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标准和试验方法;(四)对适合我国需要的国际标准和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可采用制定为国家标准。第十八条行业标准是需要在本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一)行业范围内的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包括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和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试验方法;(二)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三)属第十七条范围,但暂不宜制定国家标准的,可制定为行业标准的;(四)适合我国需要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专业协(学)会标准,可参照制定为行业标准;(五)产品质量分等标准、技术引进转化的产品标准和不宜公开的行业标准,可制定行业内部标准;(六)在发布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第十九条企业标准是指在本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主要是:(一)没有或不宜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和交货依据的产品标准;(二)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基础上,选用、补充制定的具体型号、品种、规格的技术要求的产品标准;(三)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选用、补充和提高某些技术要求而制定的产品内控标准;(四)企业的技术开发生产过程中对设计计算、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工艺技术和经营管理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二十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有关产品生产、贮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环境保护标准;通用的互换、配合性标准;国家和行业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技术要求及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应制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基础通用标准和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制造工艺、计算方法、管理方法等可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对属强制性标准范围,但技术上不够成熟的,可以先制定为推荐性标准,待成熟后再制定为强制性标准。第二十—条制定标准必须保障安全、环保和卫生;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满足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有利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标准水平,促进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般由企业、科研单位负责或组织工作组制订,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对标准化力量较弱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关科研单位制订。第二十三条标准的批准、发布(一)国家标准按规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二)行业标准(含行业内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三)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编号和发布。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制定做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部门的规定备案。第二十四条标准实施后要适时复审,复审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确认、更改、修订或废止,由标准的批准部门批准发布。其中标准的修改按分工授权部科技司和行业司负责。标准的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第四章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贯彻执行。凡正式生产的产品,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合格品。不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第二十六条推荐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用、做为合同的依据、或被政府规定必须贯彻执行,则在企业内部、合同双方或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开发新产品必须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在产品的设计、鉴定和定型时,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重要的新产品由主管部门委托标准化机构进行审查。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制定出产品标准。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不得批准定型和批量投产。第二十八条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必须充分考虑国家标准化要求,由部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标准化机构进行标准化审查。第二十九条各级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的管理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产品依据标准进行抽查,和对技术机构(含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贯彻标准工作进行检查。第三十条认证机构应根据授权按标准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认证合格的授予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第三十—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接受委托协助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二条部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主管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监督检验,并在工作中与标准化部门密切配合。第五章标准出版发行与标准化咨询服务第三十三条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和部委托的单位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机械标准化研究所受部委托负责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的管理工作。要保证标准的印刷质理,缩短出版周期。其他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十四条各标准化机构应做好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