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三作文素材阅读【编者按】常言道:“有规矩才成方圆。”法律是我们生活的规矩、杠杆,在衡量我们言行正确与错误的同时,也规范着我们的言行。韩非子云:“时移世易,则变法宜矣。”在全球化进程业已加快的今天,为适应新的时代需要,如何强化规则意识,科学立法,公正严明地执法,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从而使全民主动执法、自觉守法,应是时代需要我们回答的重大问题。法治中国——十九大与作文之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解读】▲科学立法是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的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依法治国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观点。强调要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特别是“法治中国”,是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新时期提出的新的法治建设目标。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合法”与“符合法治”(摘录)徐强什么是法治?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指出:“撇开所有技术细节不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并根据对此的了解,去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他把规范社会秩序的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成文法或形式上的法律”,一类是“司法和实体性质的规则”。随后,哈耶克说道:“这两类规则的区别是和制定一个道路使用规则(像‘高速公路章程’)与命令人民向何处去之间的区别一样,或者更明白一些说,和设置路标与命令人民走哪一条路之间的区别一样。”也就是说,在法治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在于设置路标,而不是命令人们一定要走哪一条街道、哪一条巷子。哈耶克的这个比喻,包含有三层意思:其一,所谓法治,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一个人走路,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同理,一个国家要建立法治秩序,首先要制定、完善法律体系。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全体成员(包括法律的制定者)具有同等约束力,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脱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正如哈耶克所说:“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的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其二,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合法”和“符合法治”,并不是同一概念。哈耶克指出:“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司法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可能很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因为如果强行通过法律命令人们怎么做,就会侵犯人们的自由与权利。仍然以交通为例,如果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规定人们去北京必须先到广州、上海,或者只能坐飞机、火车,政府根据这一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那么,政府的做法从法律方面看无疑是合法的,但却非常荒谬地违背了法治的精神与原则。2其三,既然有些事情并不适合通过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既然“特定立法”有可能破坏法治,那么,法治就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哈耶克说,法治“不是指每件事都要由法律规定,而是指政府的强制权力只能够在事先由法律限定的那些情况下,并按照可以预知的方式被行使”。如今,在中国,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其实质就是要限制立法范围,厘清权力边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使民众“法无禁止即可为”,使千百年来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法治中国”梦想成为现实,从而福泽子孙。【思考】1.如何理解科学立法?立法本身是一门科学。毛泽东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对科学立法的理解,既要从立法本身来研究,又要对自然和整个人类社会进行研究。同时,既要注重立法过程,也要注重立法结果。只有这种全方位的研究,才可能认清“科学立法”的真面目,进而实现科学立法。立法要尊重科学,实行科学立法。那么,立法科学性的标准主要有哪些呢?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良法”的标准包括三个方面:(1)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或个人)的法律;(2)应该能够体现人们的道德要求,不是依靠武力来推行,而是靠人们的自愿来实施;(3)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政体以久远。我国有学者把立法质量的检测(或判定)标准分为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内在标准主要包括合法性、正义性和合目的性,外在标准主要包括:完整性、明确性和协调性。2.如何理解“法律的温度”?法律本来没有温度,但当它与案件事实发生某种具体联系的时候也便有了温度,或者冷酷,或者温热,或者沸腾。触摸法律的温度,可以是一种司法艺术,可以是一种司法良知,也可以是一种社会责任。法律毕竟不能囊括全部社会生活,对所有的社会现象都予以明确规范。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除了坚持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还必须考虑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如何把握执法尺度,考验着执法司法人员的智慧和能力。【作文素材】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文子》文子是老子弟子法律,是天下人做事的依据)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梁启超)法国思想家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秩序并非来源于自然,需要一定的契约来约定。于社会而言,这一契约就是法律。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王勃《上刘左相书》法律一经订立,凡有违犯者,必须实施惩治;命令一经发出,只有坚持执行,而不能违反)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汉·王符《潜夫论·述赦》法令能够执行,国家就能得到治理;法令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唐·吴兢《贞观政要》)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韩非子·有度》国家不会永远富强,也不会长久贫弱。执行法令的人坚决,国家就会富强;执行法令的人软弱,国家就会贫弱)敬一贤则众贤悦,诛一恶则众恶惧。(魏征赏罚严明的作用)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典,掌管;祥,吉祥)——以上名言道出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三国演义》)君不约己而禁人为非,是犹恶火之燃,添薪望止其焰。(李世民《帝范·务农》)——以上名言道出领导执法应以身示范公生明,偏生暗。(明郭允礼《官箴》公正就政治清明,偏私则政治黑暗——公正执法)3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操持不正,则听治不公,听治不公,则治不尽理,事不尽应。治不尽理,则疏远微贱者无所告诉。(《管子·版法解》凡有关法度之事,掌握起来不能不公正。拿捏不公正,则判断不公正;判断不公正,则治事不完全合乎事理,办事不完全得当。治事不完全合乎事理,老百姓就无处申诉)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吴兢《贞观政要》房玄龄语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在于保持政令、措施的公平与正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商君书·画策第十八》国家都是有法的,但是没有一个能保证这些法律一定得到遵遁的法)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包拯《致君》只要依法治国法令畅通,纪律和风气自然清正,那样就不会有治不好的国家,也不会有顽固不化的百姓)法不阿贵,绳不绕曲。(韩非子)有法而行私,谓之不法。(战国慎到)诛不避贵,赏不遗贱。举事不私,听狱不阿。(《晏子春秋·内篇》)王子犯法,庶民同罪。(夏敬渠《野叟曝言》)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用赏贵信,用刑贵正。(《鬼谷子·符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波洛克)——以上名言道出要公正执法执法如山,守身如玉。(金缨《格言联壁·从政》)——执法者应坚守操守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唐·欧阳询·艺文类聚》)——守法与变法诛禁不当,反受其央。(《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司法不当会对统治者招来灾祸)——要科学执法发号施令,若汗出于体,一出而不复。(《贞观政要》)——不可朝令夕改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民主执法,反对“一言堂”法律是一门善良而公平的艺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人性化执法(相关素材)是是非非谓之知,非是是非谓之愚。(荀子能够肯定正确的、否定错误的才是智慧的表现。把错的认为是对的、把对的认为是正确的,那就是愚昧的表现——明辨是非)流言止于智者。(荀子没有根据的话传到有头脑的人那里就不能再流传了。形容谣言经不起分析——明辨真伪)国之兴废,在于政事;政事得失,由乎辅佐。(范晔《后汉书·桓谭传》——辅佐成败,取乎法治)天网恢恢,疏而不失。(老子——强调法律的科学严密与作用。天道公平,作恶就要受到惩罚,它看起来似乎很不周密,但最终不会放过一个坏人。比喻作恶的人终究逃脱不了天法的惩罚)中共宪政第一人:李木庵中共宪政第一人是谁呢?毫无疑问应是至今健在的延安法官王怀安在延安拜师学诗的老师李木庵。李木庵的一生是坚持法治的一生,是与一切邪恶势力斗争的一生。谢觉哉评价李老“仰不愧天,俯不怍人”,中肯之至。网友诗曰:“立身何物作风标,志洁行端雪月操。势利浮华休仰慕,权谋巧诈应全抛。”李木庵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院工作组织法》三人起草小组的组长。就凭这个“组长”的资历,足以奠定李老在中共法律界的地位。【时文展台】《让法律成为现实生活准则》《“依法治国”要在依法治“权”》《“人治”下的“法治”》《皇帝永远是对的》《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以契约精神夯实依法治国根基》《司法魅力终归源自公正》《岂可以人情绑架规则》《以规范执法守护法治信仰》《以强有力执法为绿色发展护航》《法律也该有温度》《让公众触摸到法治的温度》以良法推动善治新华社评论员4“立法以典民则祥”,作为去年立法法修改以来第一部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草案,11日,慈善法草案接受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的审议。让“善法”更善,这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将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新发展,也表明全国人大在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上又迈出坚实脚步。慈善法是我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在全社会每年慈善捐赠总额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的背景下,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迅速,但也在善款筹集与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存在种种问题。人们对什么是慈善组织、什么样的活动是慈善活动等问题还存在疑惑。顺应时代发展,回应社会关切,就要求制定好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规范和保障,让慈善组织依法运行,从而更好调动全社会力量扶危济困,推动慈善事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立法的核心在于提高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在慈善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会,广泛征集各界意见,政府相关部门、学界、慈善组织等多方参与,民间参与立法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后又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和听取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反复酝酿、集思广益,严格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法治精神,为出台一部符合国情、契合民意、顺应潮流的慈善法奠定了扎实基础。“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慈善法的制定过程,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依法治国驶入“快车道”。从源头上夯实立法基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是迫切而重要的法治建设课题。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5部法律,修改37部法律,通过8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力推动了各项改革。坚持立法先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就能为改革发展保驾护航、注入强大动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良法推动善治,才能为长治久安厚植基础。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制度在数量上、结构上已经基本完备。也应看到,人民群众对立法的企盼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到解决好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都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为最高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