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机械设备管理水平,优质、高效、低耗完成施工生产任务,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组织机械设备的采购,建立相关的信息系统,指导直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对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日常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对机械设备“养、管、用”及操作人员进行检查考评。第四条设备材料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范围内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承接集团公司起重设备和大型设备的安装拆卸和检测,以及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租赁工作。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负责组织机械设备施工作业和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自有机械设备较集中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机务副经理。-2-第二章机械设备购置管理第六条每年度的1月份,直属单位编制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上报集团公司,由物资设备部审核汇总并制定年度采购计划,经审批后分批次实施。第七条机械设备购置权限(一)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由直属单位组织采购。(二)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经审批后,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单台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直属单位须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物资设备部组织专家评审,由物资设备部组织采购。(三)公务车辆的采购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计划外购置的机械设备除按本条第(二)、第(三)款执行外,需提供专项报告说明购置理由及具体情况。(五)除直属单位授权外,项目经理部无权采购机械设备。项目经理部经授权采购的设备,必须将采购款项列账回所属单位,机械设备所有权属于直属单位,并以列收租金形式收取项目经理部费用。第八条采购和合同签订程序(一)直属单位依据机械设备购置权限,严格按照《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招标管理办法》和《广西路桥工程集团-3-有限公司材料设备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采购招标。(二)原则上,采购合同应使用集团公司的标准合同范本。合同经评审后,由申请采购单位与供方签订购买合同,并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第九条机械设备验收、登记入帐和报废管理(一)机械设备到货后5个工作日内,须由直属单位相关人员和厂家代表、承运单位代表进行联合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登记表”。(二)验收合格后,在EAS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分别建立机械设备卡片和固定资产卡片。(三)机械设备达到报废年限后由所属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汇总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申报表”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第三章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直属单位要加强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责任目标核算工作。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向所属单位提出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由所属单位调配。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须配备专(兼)职机务管理人员,对机械设备实行动态管理。-4-第十三条项目经理部须对进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上岗作业,并建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花名册,核查持证情况,项目所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无证操作。第十四条项目经理部须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机械设备做好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设施、装置不全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械设备必须暂停使用,并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严禁违规违章使用、操作机械设备。第十五条机械设备管理的原始单据和帐册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按月收集装订归档,退场时上交所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进行保存,保存期限最低为15年。第十六条项目经理部搅拌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负责厂站的物资设备成本核算工作,操作员负责收集当班的生产计划、施工配合比、生产记录及搅拌站计量数据,并填制“搅拌站生产交接记录表”,及时送至材料部门。第十七条机械设备实行单机(车)成本核算管理,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必须做好核算工作。第十八条机械设备使用记录由使用人员严格按要求填写,机务人员收集按月装订归档。第十九条机械设备实行定机定员管理。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2人以上共同操作1台机械设备的设机长1名,由机长负责;操作人员须严格填写“机械设备履历书”、-5-“机械设备交接班记录”等资料。第四章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第二十条机械设备维修保养的基本规定(一)坚持机械设备保养和修理并重原则,各级单位严格按照维保计划和相应手册进行保养,杜绝出现因失保造成非正常损坏。(二)日常维护保养和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负责,二级保养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组织实施。(三)三级保养及总成以上维修必须由设备材料分公司实施,如需外部维修单位实施的,必须报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委托外部单位维修的,对送修单位及个人处以同等于外修费用的罚款。(四)机械设备较集中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需要建立临时维修组。项目经理部根据施工需要可向设备材料分公司聘用主修人员,辅助人员由项目经理部临时聘用。设备材料分公司对驻项目经理部主修人员收费采取以下2种方式:1.按每人每月单价结算;2.按工时结算(工时按照定额标准上浮15%)。(五)设备材料分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维修质量管理体系,对维修出厂的机械设备实行质量保修期服务制度。质量保修期如-6-下:一级保养和小修为3天(24台时);二级保养和总成维修为15天(120台时);三级保养为30天(240台时);总成大修和整机、整车大修为90天(720台时)。(六)设备材料分公司应建立全天候服务和快速反应机制,接到抢修信息2小时内必须回应,24小时内到达区内项目,48小时内到达国内项目。第二十一条机械设备配件采购规定:(一)所有的润滑油、润滑脂、滤清器、轮胎,以及单个价格在1000元以上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10000元以上、在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设备的零配件,由设备材料分公司集中采购配送。(二)单个价格在1000元以下或集中采购一批总价在10000元以下的配件,由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采购,或经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授权由项目经理部采购。超权限采购的,须经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后方能采购。(三)设备材料分公司收到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润滑油、轮胎、保养件和易损件的采购申请后,必须在24小时内发货(须附清单),其它配件4小时内给予答复。(四)设备材料分公司维修机械设备使用或供应的配件材料按以下标准收取内部管理费为配件类15%(单件总成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轮胎、润滑油料12%。(五)设备材料分公司通过招(议)标等方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所供应的配件价格不能高于市场价格,每季度在内部-7-办公网上公布价格信息。第五章机械设备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的机械设备在对外出租时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实行预收押金和专人跟踪管理,保证足额收取租金。对外出租、劳务队使用项目经理部或直属单位机械设备的,直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须开具租赁发票。第二十三条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按“广西路桥集团公司机械设备收费标准”收取。直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收费标准,但原则上不能高于集团公司标准。第二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使用集团公司内部沥青搅拌站,统一按机械设备产能计算出机械设备工期作为搅拌站使用工期。具体计算及收费标准按“沥青搅拌站内部租赁的工期计算及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五条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机械设备使用台班费按自然月结算。(一)坚持先入账原则,项目经理部收到直属单位列收的机械设备使用台班结算单,先签认入账。如有异议,须在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所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根据反馈意见,须每月25日前与项目经理部协调解决,并在下月对异议部分进行调整。-8-(二)直属单位相互使用的设备台班费,原则上每月按已确认租金的50%在次月支付给出租方,余额应在6个月内支付完毕。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内部机械设备无法满足项目经理部生产需要时,可向外租用机械设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外租设备实行集中租赁管理,项目经理部租用外部机械设备时须通过设备材料分公司进行集中租赁。(二)未实行集中租赁的设备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相应设备的,经设备材料分公司同意后由各分(子)公司组织租赁,租用期在7天(含7天)以上的,须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三)实行集中租赁的上游设备供应商,由设备材料分公司组织招标。未实行集中租赁或设备材料分公司不能提供的,由直属单位或项目经理部组织招(议)标。大型设备或机群联合施工作业的设备租赁,由直属单位组织招标。(四)集中租赁的上游供应商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租赁的设备原则上出厂年限不超过5年,提供符合税法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机械设备进退场和大型构件调运,必须优先委托设备材料分公司运输,如设备材料分公司运力无法满足要求,方可委托外部运输。(六)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以完成实际工程量收方结算为主,以月租或其它形式租赁为辅;直属单位物资设备部要对项目经理部外租机械设备的使用和核算进行监督。-9-(七)项目经理部需做好临时使用设备的计划和使用管理,临时使用设备每月按时结算,做到日清月结,供应商须提供租赁发票。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要对项目临时使用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八)集团公司员工自有机械设备禁止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租用,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第六章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的采购、登记(一)集团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在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行政机关许可资格的生产厂家中选择购置。(二)新购置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直属单位物资设备管理部门向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设备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负责保管相关的文件资料。(三)直属单位和项目经理部,按相应的一机一档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四)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报废,由所属单位向原登记备案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10-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按集团公司起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执行。(一)项目经理部在安装拆卸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等特种设备前,应当将安装拆卸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制定设备安装、拆除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安装、拆卸。(二)项目经理部龙门吊、塔吊、缆索吊装系统、架桥机等特种设备和设施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安装和拆除。安装、拆除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操作证件,严禁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安装、拆卸。项目经理部5吨以上的龙门吊、架桥机、塔吊、施工电梯、沥青搅拌站的安装和报检,由设备材料分公司统一实施。(三)特种设备在安装前,项目经理部应对参与安装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学习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项目经理部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安装、拆卸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四)龙门吊、架桥机、塔吊、缆索吊等起重设备的安装过程和验收规定:1.起重设备的基础和隐蔽性工程严格按安装技术文件进行施工,在施工完成后,安装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基础验收,填写“起重设备安装基础验收单”,基础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起重设备安装。-11-2.起重设备在正式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必须提前检查机械设备各组件,填写“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前检查记录”。3.安装单位须对起重设备的安装过程进行严格监控,对各安装环节分别进行安装质量评定,填写“安装过程质量评定表”,上一安装过程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安装。4.起重设备安装施工完毕,须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运行,经直属单位相关部门(即设备、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联合验收,根据联合验收结果填写“自检验收报告”。5.起重设备自检验收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起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须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起重设备从项目经理部退场后,直属单位须及时向质量监督部门报停。7.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顶升加节前后,由项目经理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机械设备加节顶升前后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