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峡发电分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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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峡发电分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制度(修订稿)1目的1.1根据国务院、青海省人民政府和黄河水电公司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分公司考勤和员工休假工作,特制定本制度。1.2考勤是分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员工薪酬、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全体员工都必须予以高度重视。1.3分公司的考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劳动人事负责,各部门的考勤管理指定专人负责。1.4各部门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2适用范围分公司员工,劳务派遣人员。3考勤员职责3.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符号准确。3.2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存在的问题。3.3考勤表一式两份,上报一份,自留备查一份,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3.4及时汇总考勤结果,考勤表经本部门主任审核签字,不得随意改动。4考勤记载符号出勤:/探亲:K产假:□病假:×事假:±旷工:△借调:借婚假:婚丧假:丧双休日:日法定节日:节年休:年疗养:疗计生假:计出差:差保健:甲工伤:伤脱产学习:学5各部门应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报综合管理部(遇节假日顺延)。6请假权限6.1分公司员工请病、事假,休假由部门主任批准后到综合部办理请假手续。6.2部门主任、副主任请假,由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到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分公司领导请假按管理权限办理手续。6.3员工办理请假手续,均应在本部门考勤员处填写请假单。请假单附于考勤表后交综合管理部保存,请假单存根由部门保存备查。7工作时间的考勤7.1无故迟到、早退一小时内按半天旷工处理,三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经综合管理部抽查连续迟到、早退、中间溜号三次以上均按旷工一天处理。7.2员工请假必须事先办理手续,确遇特殊情况可托人办理或电话说明,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8年休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对职工休假暂行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94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4]35号),实行年休假,具体规定如下:8.1分公司在册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从次年起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从次年起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者,从次年起每年可休假30天。假期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假日。8.2新录用的员工,见习期、考核期内不享受休假,见习期、考核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8.3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不得跨年度使用。8.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年休假:8.4.1享受半年产假的女工(产假跨年度时只影响一年);8.4.2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批准的工伤假6个月以上者;8.4.3凡由组织在当年安排疗养的员工;8.4.4本年度内病假在3个月以上者;8.4.5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员工;8.4.6有旷工3天及以上的员工;8.4.7本年度内待岗2个月及以上者;8.4.8经单位批准进行脱产学历教育,参加各种面试、函授等学习考试的,不享受休假。8.4.9当年如果先享受了年休假,后又发生以上情况的,取消下一次年休假资格。8.5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间,薪酬及其它福利待遇不受影响。8.6年休假的基本原则:8.6.1员工休假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易地发生的交通费及住宿费等自理。8.6.2各部门应在确保完成生产任务、不妨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均衡地安排员工的年休假。8.6.3年休假跨年度不结转。8.6.4年休假执行中不允许任何情况的借假和转假。9事假9.1员工遇私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9.2员工事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扣发事假工资计算=请假天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1.75]9.3见习未满一年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一般不予请事假,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各部门应从严掌握,并按其事假累计时间相应延长转正、定级时间。9.4分公司原则上不批准3个月及以上的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长期事假的,按《黄河水电公司加强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10病假10.1因病或非因公受伤,凭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急重病人可托人办理。10.2员工在休假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回工作的,应托人或电话向所在部门主任请假并通知综合管理部,返岗位后持县级以上医院病休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凡无医院证明,未打招呼的,一律不予办理补假手续,按事假或旷工处理。10.3患重病或非工伤医疗期超过3个月的员工病愈复工时,必须持有定点医院检查后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上级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上班。医疗期满未痊愈需要延长医疗期的需经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方可延长医疗期。10.4患慢性病的员工,确需长期休养者,本人申请,经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研究确认,上级人事部批准给予适当假期进行休养(休养期间按病假处理),到外地治疗者,路费自理,药费按青政[2000]111号文执行。10.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结束仍不能上班的,按黄河水电公司长期休假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0.6医疗期的计算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0.7员工因病住院,原则上不安排护理。如不能自理确需要护理者,由患者提出申请,分公司领导同意,可派员工进行护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人员护理。护理时间最多不超过二个月。10.8病假待遇:10.8.1分配、录用的见习生,因病请假,工资应全额发放,病假20天以上者,转正定级时间按休假时间相应延长。10.8.2员工因病期间的工资标准:工作不满两年者扣发40%;工作满两年不满四年者扣发30%;工作满四年不满六年者扣发20%;工作满六年不满八年者扣发10%;工作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发全额工资。10.8.3员工因酗酒或打架斗殴等行为造成疾病、致伤,不能出勤的,其工资按50%扣发。10.8.4扣发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请假天数*[(技能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10.8.5员工请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资按60%发放(含技能和岗位工资)。11工伤11.1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轻伤者,五日内由所在部门填报工伤报告;重伤者,十日内由部门填报工伤报告。依据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分公司安全委员会审核,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按工伤假记考勤。11.2因公负伤的员工,伤愈复发,经黄河水电公司人事部和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后,以工伤处理。11.3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确需护理的,单位派人护理也可请其它人员护理。11.4由分公司派出的护理人员按公差对待。需员工亲属护理的,由分公司与对方单位协商,支付其陪护期间的工资损失;如亲属无工作或无固定收入,享受公差人员补助待遇;雇佣专人长期护理的,护理人员工资按当地护工标准工资确定。11.5护理时间在劳动鉴定伤残等级或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自然终止。12婚假员工结婚持结婚证书,享受婚假3天。初婚男女双方都达到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者增加晚婚假15天;因对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13丧假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养父母、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参照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核定路程假,假期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14产假、计划生育假14.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按照28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14.2女职工妊娠期间(三个月以上),每月给予2天时间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14.3女职工产假按下列情况执行:14.3.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14.3.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4.3.3符合晚育年龄(女24岁),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男方可享受看护假10天。14.3.4取独生子女证者,产假延长至半年,男方可享受看护假15天。14.4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根据医疗部门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90天。14.5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内,每班劳动时间内哺乳两次。每次单胎哺乳时间为30分钟,可两次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因工作地点不在哺乳地不能按以上办法哺乳的,可以集中使用哺乳时间,即在产假后可连续休息30天(哺乳假),休息期间待遇同产假(产假和哺乳假必须连续使用)。14.6产假(包括按规定享受的各种延期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和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14.7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准假。14.8违反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以上待遇。15探亲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有关条款的员工,可享受探望父母、配偶的待遇。15.1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部门不能给假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15.2已婚员工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在异地,假期20天,四年中任何一年使用均可。15.3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15.4根据路途远近给予一定时间的路途假:离西宁500-1000公里的给予2天;1000-1500公里的给予4天;1500公里以上的给予6天。15.5探亲假期计算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15.6当年享受探亲假(含探父母)的员工,必须将探亲假和年休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计算(不再核定路途假)。15.7员工的父母与配偶住在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待遇;如果员工的父母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顺路的,则可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及配偶的待遇。15.8凡是享受探亲假的员工,探亲往返路费按起止站直线凭票据按规定报销(市内交通、出租费自理)。15.9员工探亲往返途中必须转车、中转住宿的,每转一次可按普通住房床位标准报销住宿费(住宿和车票时间相符)。15.10新录用员工在见习期内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见习期满后,次年起按规定享受探亲假。15.11女工到配偶地点生育,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生育产假路途费按探亲假对待。16值班16.1员工在法定节日值班(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按本人日工资(日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21.75)的300%计发值班工资。与法定假日连续的值班,由分公司统一安排休息。16.2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各部门安排的加班均不计换休。17旷工管理17.1凡下列情况均以旷工论处:17.1.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17.1.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17.1.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17.1.4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17.1.5其它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17.2旷工扣发相应工资薪酬。18其它18.1员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触犯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拘留者,拘留期间工资薪酬。18.2员工在休病、事假期间搞其它活动,对公司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按旷工对待,除追扣病、事假期间所发的工资、奖金外,并按《李家峡发电分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规定处理。19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0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21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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