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1、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及所属各基层施工单位。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对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除合同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国务院令279号(2000年1月1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建[1995]36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国电电源[2002]896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2010版《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管理体系手册》。3、总则3.1电力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3.2华东送变电工程公司的质量方针是:“严格管理,规范施工,为顾客提供优质的工程和满意的服务”。各级人员都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施工质量水平。3.3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不达标准不交验、不交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3.4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3.5为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论处。3.6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职检查和自检、复检相结合。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应善于帮助教育施工人员提高质量意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公司内部实施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对施工质量实行施工队(班)自检、项目部/施工队(班)复检和公司/项目部验收;大型项目工程(500kV及以上线路工程、220kV及以上变电工程、110kV及以上电缆工程及5000万元及以上其它总包工程),或业主有要求时,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工程的三级质量验收。其它工程由项目部负责三级质量验收,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实行抽查和监督工程。3.7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质量部门参与资格审查,且必须在合同中载明质量保证条款。在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以控制其施工质量。3.8施工单位要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指导性意见,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9各基层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认真落实各项质量检验措施,治理施工质量通病,努力提高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工艺。3.10各业务(事业)部、项目部/工程处应按照合同规定和本制度的精神,制订适合于现场体制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4、质量教育4.1各基层单位必须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员工充分理解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以保证企业的质量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4.2各单位必须组织施工人员,分层次、分专业的轮训学习、考试。重点是有关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对分包/协作单位的关键工种和特殊工种,各单位要负责验证,合格后方可上岗。4.3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并以经济手段控制违规违纪现象。4.4公司建立三级质检网络。质检部门定期召开网络业务会议。项目部应每月开展一次质量活动。活动内容是:检查质量意识,学习规程规范、验评标准,分析质量动态,攻克质量薄弱环节。4.5工程交付使用,在保修期满后在三至六个月内,由安全监查部、工程管理部组织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向运行单位进行质量回访,诚恳地、虚心地征求用户意见,认真总结施工质量上的经验教训,对职工进行传达教育。5、质量责任制5.1各单位应建立各级质量责任制,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人员对质量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5.2公司(项目)、工地(项目)、班(组)的行政正职领导必须抓质量管理,各级主管生产的直接领导人员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5.3各级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对施工质量在技术上全面负责,项目总工程师对其分管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在技术上直接负责。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对本工地(项目)的施工质量在技术上全面负责。专业工程师受项目部主任工程师领导,对本专业、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技术责任。专业工程师应组织本专业、单位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整理汇总施工技术记录,完成竣工移交技术资料。5.4公司(项目)设工程管理部,归口负责本企业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工地(项目)及分包单位应设专职质量检查员,施工队(班)设兼职质量检查员。5.5各级专职质检员,负责复检和验收签证,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质量信息。施工队(班)兼职质检员由施工队(班)长兼任,其职责为督促本队(班)施工人员贯彻工艺(操作)规程和做好自检记录。5.6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质量自检,配合复检及工序交接检查。施工原始技术记录应真实、正确、完整和及时。在施工过程中,不准违反设计图纸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不准违反规程规范。如需要修改时,必须向项目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汇报后履行相应级别的审批程序。已经过二级复检或三级验收的项目,若以后发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应由施工者负主要责任。6、质量检查和验收6.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6.1.1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他有效的设计文件;6.1.2按合同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6.1.3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文件中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6.1.4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的规范、规程和验标;6.1.5经协商确认的符合审批程序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要求;6.1.6质监站裁决的质量要求。6.2施工验收项目按其重要程度,内部实行三级验收,包括过程检验、试验及最终检验和试验,相关规定见附件《工程施工过程及最终检验、试验管理办法》。6.2.1施工队(班)一级自检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结束应自检,发现问题即行处理,不合格者不交验或不交工。要认真做好自检和验评记录。自检工作由班(组)长签证确认。6.2.2项目(施工队)复检(二级验收)项目部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审查施工队提交的自检记录,并进行复检、评级及签证。6.2.3三级验收公司(项目部)负责审查项目部(施工队)提交的技术记录和复检(验收)签证记录,并进行验收、评级及签证。6.2.4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项目,公司(项目部)可按预先商定的期限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6.3各项目部应参照上级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经编审后须征求建设(监理)单位意见,经双方确认后共同执行。未按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的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签证,不得隐蔽。6.4其他类型的检查验收6.4.1多工种连续施工的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6.4.2加工配制品必须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同时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施工单位接货后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6.4.3各施工单位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由发包方(或总承包方)组织和协调。交工方应认真进行自检和提供技术记录,接受方负责检查接收,通过后双方签证。6.5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的验收项目,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把验收签证单连同整理好的施工技术记录,提交建设(监理)单位审阅。对事先确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查点应按下列原则进行:对于见证点,若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可不等待而继续施工,对于停工待查点,即使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必须等待,不得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6.6不合格品的控制6.6.1当施工质量发生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时,各责任单位应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施工技术部门或总工程师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当发生影响构件强度、安全运行、使用寿命或运行经济性的重大不合格时,应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评审。6.6.2不合格品评审后可能:6.6.2.1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6.6.2.2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6.6.2.3降级改作他用;6.6.2.4拒收或报废。6.6.3若评审结果为让步接收,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提出让步申请,经批准后执行。6.6.4施工中的重大不合格报告,一般由质检部门填写后分送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监站。当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监站发现施工中的重大不合格时,亦可由发现单位发出不合格报告分送有关单位。6.6.5对重大不合格提出的处理措施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审定,再由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后先自检,判定为合格后,再由建设(监理)单位验收。6.7按照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重做。返工重做的工程,应重新检验后评定质量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由于设备、材料或设计缺陷而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时,质量等级评定可以酌情放宽。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除按照验标来评定质量等级外,还必须有建设(监理)单位及工程质监站的签证。7、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报告7.1质量事故的范围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工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影响运行安全或经济性的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包括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养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7.2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7.2.1重大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7.2.1.1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以致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者;7.2.1.2削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缩减使用年限或造成不能补救的永久性缺陷者;7.2.1.3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7.2.1.4返工损失金额大于10万元及以上者。7.2.2普通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达10万元以下1万元及以上者。7.2.3记录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2000元及以上者。7.2.4返工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者,应作为质量问题并登记台帐。质量事故损失金额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量的管理费,扣除回收残值。7.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3.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施工队长报告,施工队长应在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项目部,项目质检员对记录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公司工程管理部。7.3.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队长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公司质检部门。7.3.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即报告公司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工程管理部,并尽快地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汇报(在二十四小时内口头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制定处理方案。事故后5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7.3.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7.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论处。对破坏性事故要报公安司法部门。7.4质量总结和质量报告7.4.1质量年度总结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质量指标的实现数据、保证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质量通病分析、质量事故情况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今后工作的打算等。7.4.2需要报有限责任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报表和报送时间如下:7.4.2.1质量检验情况月报表每月25日前;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