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汇编杭州师范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编二ΟΟ六年十二月2目录第一部分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42.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10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表的通知....................154.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195.教育部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评审工作的通知…...396.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27.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67第二部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1.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章程.............................................................732.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753.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824.杭州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845.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896.杭州师范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917.杭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978.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办法.........................................................999.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0310杭州师范大学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办法..........................................................10411.杭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10812.杭州师范大学“十一五”实验室建设规划......................................................111第三部分设备物资管理31.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182.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1303.杭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324.杭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规程..................................................1454第一部分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5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6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体制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设备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设备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7规模校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第五章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设备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设备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8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录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级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设备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第六章人员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9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