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文件号】杭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4-06-16【实施时间】2004-08-01【时效性】有效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6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3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西湖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网址: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以国务院批准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施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风景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风景区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和管理; (三)负责风景区的规划、土地、房产、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风景区的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境卫生、林业林政、园林绿化、文物和水资源保护工作; (五)负责风景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统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财务会计监督工作,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六)协调、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网址:当前页码:3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七)负责“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八)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权。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交通、宗教、公安、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杭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或拒绝。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网址:当前页码:4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防止风景区城市化、人工化和商业化;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二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国务院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对风景区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 第三章保护网址:当前页码:5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和竹木花草、野生动物、森林植被、岩石土壤、溶洞、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以及园林建筑、宗教寺庙、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严加保护。 风景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必要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十六条禁止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土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度假区、开发区以及类似的特殊区域。 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工厂、宾馆、招待所、别墅、度假村、培训中心、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医院、疗(休)养机构等,原已建成的不得扩大规模,并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修建危害安全、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禁止在风景区内设置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区内擅自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确因风景区道路建设、设施维护等需要实施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风景区规划擅自占用风景区林地、湿地或改变林地、湿地性质。 第二十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做好风景区的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网址:当前页码:6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当严格保护,禁止砍伐、移植或损毁,禁止擅自修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风景区内的树木。因必要的林相改造、抚育更新及景点建设等确需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限量采集。 第二十三条风景区内的河、湖、泉、池、溪、涧、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除按风景区的规划要求进行整修、利用外,均应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抽取地下水。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等,现有的集水井等设施应当停止使用,予以封闭。 第二十五条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环境污染,风景区内的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应当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 风景区内现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应当依法责令其关闭或搬迁。 第二十六条严格保护风景区内的文物。 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而又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由风景区管委会公示目录,并予以严格保护,不网址:当前页码:7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得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 第二十七条在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二)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矿、倾倒废土等; (三)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 (四)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五)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六)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七)在山林内烧山、野炊等野外用火,丢弃火种,燃放烟花爆竹,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 (八)在山林禁火区或者山林防火期内吸烟、随地丢弃烟蒂,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 (九)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十)饲养家禽家畜; (十一)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 (十二)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网址:当前页码:8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二十八条在风景区内依托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区维护管理费。风景区维护管理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章建设 第二十九条风景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有关,并严格按照风景区规划和审批要求进行建设。 已有的不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逐步予以外迁。 第三十条风景区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景观要求相一致,不得损害风景区的自然风景。对已有的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后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三十一条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索道、缆车、大型体育设施和游乐设施、标志性建筑。 第三十二条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应当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 符合风景区规划要求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办理立项等有关手续。网址:当前页码:9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四条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后,其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