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区民办托幼机构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托幼机构的管理,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托幼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托幼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非营利性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区范围内面向社会招收2--6周岁学龄前儿童的民办托幼园所和进行集体教养的全(半)日制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四条松江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民办托幼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督查工作,并接受市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民办托幼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第二章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本区民办托幼机构的设置资格审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第六条举办民办托幼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举办民办托幼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上海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22﹑民办托幼机构的设置须符合区、街道与各镇教育发展的规划与需求。3、民办托幼机构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托幼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民办三级幼儿园(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的设置条件参照《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执行。4、民办托幼机构应有独立的财务机构和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第七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公示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申请举办民办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机关公示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八条审批机关依法做好民办托幼机构的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九条民办托幼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到民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条民办托幼机构拟停办的,举办者应在停办前三个月到原审批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民办托幼机构拟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和园址的,应按审批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托幼机构或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名和园址。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托幼机构的,由区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办托幼机构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日常管理与工作守则第十二条民办托幼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部门,依法组成决策部门有关人员,并依法制定决策部门议事规则。理(董)事长、理(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3第十三条民办托幼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园务、教研、人事、财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度,保证托幼机构稳定健康发展。第十四条民办托幼机构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严格按照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保障其合法的工资待遇。鼓励民办托幼机构为教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教职工的退休待遇。第十五条民办托幼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发生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民办托幼机构应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民办托幼机构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民办托幼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保教工作要求应遵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开展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八条民办托幼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制度,并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病儿隔离、食药管理等相关制度。第十九条民办托幼机构须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应建立安全防护、教师交接班和家长工作制度。应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设施设备与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有关行政部门或街道、镇政府报告。同时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第二十条民办托幼机构的招生工作应按照本区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招收境外幼儿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民办托幼机构幼儿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并每月4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第四章行政管理与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松江区教育局是本区民办托幼机构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区劳动、社会保障、物价、社团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民办托幼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民办托幼机构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每年招生前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为不妨碍幼儿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民办托幼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园舍和场地。第二十五条民办托幼机构园长的任命或更换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民办托幼机构应以不营利为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及教职工福利。第二十七条民办托幼机构必须遵守财务制度,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由松江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牵头,区教育局相关科室配合,对全区民办托幼机构实施年检制度,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九条民办托幼机构办园水平评估和等级评定的标准,由区教育局参照《松江区民办托幼园所办园等级标准》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五章业绩奖励与违规处罚第三十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1、年度专项检查评定为A级或年检结果为优秀的;2、各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综合反馈良好的;53、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4、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5、托幼机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民办托幼机构,视情节轻重,由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1、年度专项检查评定为D级或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或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的;连续2年不招生或不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不予换发办学许可证;3、对各部门组织的日常检查综合反馈较差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最高管理费实行限定;4、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停止招生并限期整改;5、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托幼机构经费和资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相关处罚。第三十二条民办托幼机构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三条民办托幼机构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民办托幼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对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按照《上海市民办早期教养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沪教委基[2006]2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松江区托幼工作办公室及松江区教育局职成教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松江区教育局2008年11月7松江区民办三级幼儿园管理办法二00八年十一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区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问题,规范民办三级幼儿园(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进全区学前教育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三级幼儿园从属于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系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区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第三条松江区民办三级幼儿园,以招收持有本区居住证和务工证的2-6周岁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适当兼顾本区有入园需求的其他幼儿。第四条松江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民办三级幼儿园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督查工作,并接受市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民办三级幼儿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第二章设置与审批办法第五条本区民办三级幼儿园的设置资格审批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市教育部门备案。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街道、镇政府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情况和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确认有无开设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的需要,并规划好幼儿园的设点布局。第六条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办学条件对现有未经审批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分别予以同意申报审批或整顿关闭等处置。未经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七条民办三级幼儿园举办者要求:举办者应为国家行政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2人资格,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相应的经济实力;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上海市户籍的个人举办者应持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来沪务工资信证明,并能提供现居住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合法居留证明。联合举办招收以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签订有效的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事项。举办民办三级幼儿园的注册资金:3班以下,不低于20万元;6班以下,不低于30万元;6班以上,不低于40万元。第八条民办三级幼儿园举办的基本设施条件参照《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执行。第九条民办三级幼儿园的保教人员1、民办三级幼儿园保教人员的聘任应当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2、在民办三级幼儿园工作的人员,每年必须接受所在地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否则不得上岗。炊事人员健康管理按《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3、民办三级幼儿园教职工人数与班级比应不少于3:1。4、民办三级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民办三级幼儿园的工作要求民办三级幼儿园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课程教育方案、保教工作计划。第三章管理、指导与服务办法第十一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三级幼儿园园长的任命或变更进行核准。民办三级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与提高纳入区教育部门管理计划。3第十二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办园设备、设施与玩教具的配置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第十三条民办三级幼儿园应接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