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律师助理制度促进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化如何有效管理所内法律服务人员是一家律师事务所实行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当前执业律师联合体型事务所“散、乱、差”的关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人员由律师和律师助理组成,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管理相当重视,而对律师助理的管理有所忽视,本文拟从律师助理管理角度出发,探讨律师助理制度对组建公司型律师事务所、改革和完善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结构和组织形式的积极意义。一、律师助理概念律师助理顾名思义,就是律师的助手,是为律师开展律师业务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人,其作用就是使律师能从业务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1,在律师业务活动过程处理一般事务性、联系性的工作;2,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即为律师的开庭审理案件做好准备工作,使诉讼代理能顺利、高效地完成;3,在律师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4,主持调解或处理撤诉问题;5,进行或辅助进行调查取证工作,6,进行或辅助进行案源开拓工作.二、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模式分析律师助理制度的运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模式,从主要内容来讲,包括:(一)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问题。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义务定位关乎律师助理作为一种社会职业的存在必要,是首先必须厘清的问题。律师助理职业权利与律师的职业权利既有联系又不相同。在诉讼业务中,律师助理的权利应当侧重于程序上面,比如接收,送达各种文书、信息传递等,至于实体上的权利,应当由律师来行使。对于非诉讼业务,律师助理首先应当有权利去办理,其次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比如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就必须由律师去办理。至于律师助理是否有能力办理的问题,则应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来甄别决定。对于律师助理能否办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助理应当有权代理。对于法律调查、律师会见等事项,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两名以上律师进行,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对律师资源的浪费,上述由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完成即可。律师助理职业义务按其权利对等原则,可以规范:凡律师助理独立办理的事项,由律师助理单独承担义务责任,凡是律师助理协助律师办理的事项,由该律师承担义务责任。(二)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问题。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包含资格认定和执业资格认定。对于资格认定,由于律师助理不同于律师,各省市区可以自行选择资格确认的方式,比如通过统一考试,或者特聘、或者资格通认,即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者书记员资格等法律专业资格人经申请审核自然具备律师助理的资格。律师助理执业资格的确认可以参照律师执业资格的方式来进行。由律师事务所决定聘用后再由司法局颁发执业证书。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助理应当实行等级制度管理,对于B级律师助理,只能从事程序性、辅助性不涉及实体的事务,对于A级律师助理,则有权行使最为全面的律师助理职业权利关于实习律师的律师助理资格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直接认定为A级律师助理的资格并执业。对于律师能否按照律师助理的身份来办理案件?笔者认为可以。律师助理职业身份确认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身份的公示。律师执业的确认资料一是执业证书,二是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助理的执业的确认资料也包括这两个。但是,目前授权委托书文本中并没有律师助理的表述,笔者建议在律师名下增加律师助理姓名、相关情况即可。对于律师助理能单独办理的案件、事项,可在律师助理名字后面再增加“独立办案”字样(如果允许律师助理能单独办理的案件的条件下)。(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助理的管理。律师助理不同于律师,其收入不以办理案件收入为主,属于所内行政职员,从事的是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及法务助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律师助理进行统一管理,发放工资。三、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的必要性从我国律师业现状来看,设置律师助理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1.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是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的内在要求人事管理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团队建设是人事管理中的核心。如果说律师事务所是为满足客户需要而存在的话,优秀的法律服务工作是由项目小组来完成的,律师和律师的辅助人员必须平等成为小组成员,每个成员必须依赖各自的信息、专业知识协作完成。团队的概念很重要,在技术时代,每个人都用头脑工作在团队中谁也不比谁差。要摈弃律师工作比非律师的工作更重要的观点。在律师事务所,许多非律师的工作比律师的工作在客户面前更明显,职员的工作能帮我们建立客户价值链条。打破链条的联系会使客户离开。一个律师助理可能因为多说或少说一句话就让一个律师保留或失去一个客户。实际上,律师辅助人员代表着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基础能力:正是律师辅助人员才成就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运转条件,体现着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素质。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虽然针对律师,而实施过程中是通过律师助理人员工作来体现的。2.建立和完善利于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进程。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包含系统化和规范化两方面,系统化要求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设置完善,运行程序完备,规范化则体现对外法律服务的标准与统一,只有实行公司化管理,律师事务所才可以创造品牌,保证律师事务所能长期发展,但是,律师的法律服务不同于有形的产品,它是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宗旨,每个客户的需求不尽相同,如果不能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将使律师事务所失去客户。解决两者的冲突最有效的方式是制定和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流程。律师助理能够按所内规范制度要求,为律师提供符合要求的辅助工作,最大限度内保证律师服务的规范化,提高律师办案质量水平,充分体现公司化管理的内在实质。同时,流程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大量的、不断更新的法律服务实践之上的,完全贯穿于业务办理细节中,律师助理可以不断总结经验,向律师最高机构进行信息反馈,调整内部的业务管理规定,从而达到良性互动,不断丰富和发展。3.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培育律师的后备队伍。任何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充足的人力资源,律师助理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法学教育的一种延续,而且与院校教育相比,这种法学教育具有更大的实践性。律师助理们由于在日常工作中紧密与律师协调配合,从事处理律师代理中的事务性工作,参与庭审、会谈,拟写法律文书等工作,不仅能从律师身上汲取丰富的职业经验,更重要的是吸收了律师的思维、行为方式及职业行为规范、法律风格等,客观上对其法律职业生涯有着重要的意义,从而自觉成为律师人力资源的储备。4.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律师服务专业化是一种律师服务的发展趋势,所谓的专业化涵盖着系统化、标准化和细节化内容,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律师一己之力,恐难达到预期,律师助理制度能为律师提供必需的人力保障,能促使律师服务从过往的混合状态转变科学的、现代的、信息化的纯粹状态,故有利于促进律师专业化发展。5.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有利于促进律师诉讼代理工作效率的提高。如前所述,由于律师助理承担了诉讼过程中大量繁复的司法辅助事务,这既在工作量上减少了律师的负担,又使律师能够抽身于诉讼代理活动的琐事之外,将全部的精力专心致志地投入到如何提高驾驭诉讼代理能力、如何提高服务质量之中去,尽可能迅速有效解决案件纠纷。6.建立和完善律师助理制度有利于律师事务所拓展案源,不断壮大律师事务所的实力。现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如广州、深圳等地,有些律师所为了争取更多的业务,纷纷效仿国外的作法成立了业务拓展部门,专门从事业务招揽,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也是律师所专业化需要的一个重要方式或途径,但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来看,业务拓展人员身份性质是不确定的,如果将业务拓展人员只限定为律师,实际上削弱了业务拓展部门作用,但是如果不对业务拓展人员身份资格进行限定,往往会出现对客户的陈述、介绍与承诺不当问题。而律师助理的建立,则可以解决身份两难问题,因为律师助理的行为后果由律师承担。客户有理由认为自己在和律师进行联系而不是一个非法律人员。社会上各行各业,都存在大批既懂专业又懂法律的人才,只是由于法律知识没有达到职业律师的标准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一个良好的律师助理管理机制能够吸纳有关专业的人才,扩大律师事务所服务的领域,更有利于发展专业化服务,创建自己的服务特色,从而占领相应的服务市场。四、律师助理的管理现状1,目前国家在法律及行业内管理上忽略了对律师助理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改革要求。据此,全国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对书记员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果。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作为实现法官职业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予以再次强调。以上事实表明,国家通过强化书记员管理来提高法官的职业化水平国家对法官职业化进程是相当重视的。但是,作为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律师职业化管理并没有相应加强,没有在立法上确认律师助理的执业地位、职责、权利、义务。司法管理部门也没有针对律师助理情况做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和相应举措,在法律制度上几乎没有给律师助理执业留下任何空间。实际上,律师助理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只是其服务不能满足客户需求时,客户举报,这些行为才受到了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制裁。我们不能支持这些违法的行为,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也说明我们目前的立法已经滞后于现实生活需求了。2,律师事务所并不重视律师助理的管理。目前,很多律师事物所实行的是松散型合伙管理模式,每个执业律师一般自揽自办案件,收入除交纳一定管理费用外,归自己所有。事务所对其管理也是消极的单向的,除了出具办案手续外,几乎不参与办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基本是上传下达走过场。这些律师事物所很少或者不配备律师助理,律师助理人员一般来自两种人,一是实习律师,一种是在校打工学生或等待正式工作的毕业生。律师事物所对这些律师助理一般不发或发很少的工资,其工作一般限定在打字、订卷等很简单的工作上,对律师助理也没有进一步培养和发展的计划、措施。3,律师助理本身没有角色归属感。律师助理本身没有参与诉讼的权利,因此,其活动范围一般只限于所内,收入分配没有奖励制度,自身不关心所的发展,内心只把律师助理当作一个过渡,期望将来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以律师身份执业,或者转到其他行业。五完善律师助理机制的思路(一)首先要对律师助理制度有全新的思想认识。同法院书记员一样,要肯定律师助理也是具有独立性的法律服务人员,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提供社会需要的法律服务,有权享受执业权利,承担相应责任。(二)其次在立法、司法上给律师助理的执业创造法律依据、基础。建议修改《律师法》,在法律上肯定律师助理的执业资格,执业条件和执业范围。具体而言,包括如下方面:1,是确认律师助理有权进行除出庭代理诉讼之外的法律服务(如果属于简易案件,也应允许律师助理出庭代理参加诉讼);2,确定较为宽松的律师助理准入条件,比如具有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均可以报考律师助理;同时确定律师助理的不同级别,按不同的级别授予其执业权限。高级别律师助理可以以自己名义办理一些简易案件;3,允许律师从业时可指定1-2名律师助理辅助代理。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可以向法院及当事人提供律师助理名单,法院、当事人或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律师助理的工作;4,律师助理的责任由指定律师承担。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律师助理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保障律师助理良好的执业环境。(三)律师事务所要积极建设所内律师助理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在思想上重视律师助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招聘使用律师助理,充分发挥律师助理的积极作用;其次要作好培训工作,使律师助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其三要改善律师助理的分配制度,除了每月支付律师助理固定工资外,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还要根据其辅助办理的案件代理收入,按一定比例提成或按件给予奖励;对于律师助理拓展的案源,应当给予一定的额外奖励。总之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提高助理律师的工作热情,最大限度发挥律师助理的工作效益.(四)律师助理要作好自身角色定位,不断学习和实践专业技能,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发挥自己的才能与资源。律师助理制度也许是一种超前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