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答: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过关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五个坚持、五个确保”即:①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②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④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⑤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答: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或林木使用权、所有权,应予以稳定完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能够明确权属的,一并予以改革。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应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继续执行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和公益林管护政策。7、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答:一是明晰产权。是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明晰到户或其他经营实体,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勘验四至,登记核发林权证。二是放活经营权。是指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三是落实处置权。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四是保障收益权。是指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兑现征占用林地补偿政策,取消不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取消农业特产税等优惠政策;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保障林主务林有其利。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什么?答: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运行机制是:“省统一部署、市加强指导、县直接领导、乡(镇)组织、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9、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答: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①自留山稳定不变。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承包山“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②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大部分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恢复原状;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③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④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合承包经营。⑤“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原则上要分到户。其中,群众对集体经营山林比较满意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休,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⑥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合承包,或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30%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⑦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完善和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10、县、乡、村的改革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答:县级林改实行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镇)林改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林改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11、什么是林权?什么是集体林权?答:林权是以森林、林木或林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用、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或林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或单位享有林权。12、什么叫林权争议?答:林权争议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13、什么是林地?答:林地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14、谁是林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有哪些权利?答: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拥有者。它包括: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权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依法享有采伐利用权。对于用材林林权权利人在采伐限额内享有采伐权,对于生态公益林按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更新、抚育面积和强度拥有限伐利用权。对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屋前房后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拥有完全自主的采伐利用权。②采果、采脂等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除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外,林权权利人享有采集利用权。③补偿权。依照《森林法》,林权权利人依法拥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权,林地、林木被征占应获取的补偿以及依照《防沙治沙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林权权利人利益受损害而获取的补偿权。④继承权、流转权、担保抵押权。主要是指《森林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防沙治沙法》所规定的森林资源处置权。其他的还有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和品种权。除上述权利之外,法律还规定了许多其他行业经营所不具有的权利,也就是经常讲的优惠政策。15、什么是自留山?什么是责任山?自留山和责任山有什么区别?答: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一定数量的用于造林的荒山荒地;责任山是指林业“三定”时分包到户且以合同形式确定的责任山林,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农户享有承包经营权。自留山和责任山的区别。自留山虽然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但农户享有无偿使用权且长期不变,并对其种植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在自留山采伐的木材销售时还有优惠政策,自留山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抵押权;而责任山,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承包期限为30-70年,需采伐的林木依法办理其采伐手续,且双方的责权利以合同形式确立,责任山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流转。16、什么是林权证?答: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17、《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制度设定上对林业有哪些特别的法律规定?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规范承包行为。法律明确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禁止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承包方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对侵害承包者权益的行为,承包方有权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侵害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林业在生态环境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林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对林业有以下特别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这就是说,从立法上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承包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负责农村林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职能。二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的范围。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而明确了林地是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凡涉及林地承包和流转关系的,此法是其基本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林地登记制度。与《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再一次确认了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明确了承包林地及其流转有关权属登记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统一性。四是规范了承包林地的流转。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并规范了流转程序。五是明确了林地承包期限。为适应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的特点,该法对林地承包期作了特殊的法律规定,即“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是对收回和调整林地做了特殊规定。为了稳定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这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收回的措施。同时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上述调整规定中也没有包括林地,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不采取对林地调整的办法。七是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