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科室、所、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系统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21号”印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系统资产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根据省局文件规定,分局研究制定了枣庄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结合资产清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确保《暂行办法》落实到位。分局以前年度出台的涉及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凡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附:枣庄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枣庄市地税局市中分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地税系统履行职能,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8】21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山东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2001】1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的资产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占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我局的资产,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省地方税务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全局的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六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加强资产购置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五)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根据省、市局的要求,资产管理实行主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办公室是主管部门,办公室行政、信息中心是实物管理部门。具体使用资产的部门为使用部门。第九条办公室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三)负责本系统资产购建计划及资产调拨、转让、变卖、报废、报损的审核上报或审批权限内的审批。(四)负责监督指导系统资产清查并进行汇总。(五)负责部署并指导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六)负责对本机关和下属基层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七)负责登记全局资产总账、明细账,进行价值核算。(八)负责年终与办公室行政部门、信息中心对账。对发生的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九)负责编制并上报本单位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十)负责本单位的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工作。第十条办公室行政部门、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除计算机类硬件、软件以外)的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信息中心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硬件、软件类(包括:各类计算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网络设备、专用空调、专用电源、各类应用软件等)实物资产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二)建立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三)负责提出本单位资产的购置申请计划,参与设备采购、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办理资产的登记、验收、入库、配发、处置、库存资产的保管及资产档案管理,监督使用部门有效维护和节约使用各项资产。(五)负责对资产进行日常清理和年终全面清理及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资产清查后,与办公室财务和资产使用部门对账,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应当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第十一条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部门在用的资产进行登记。(二)维护本部门在用资产的完好。(三)对闲置资产及时退回办公室行政部门或信息中心。(四)年终与办公室行政部门和信息中心对账。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十二条资产的配置主要包括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五种方式。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第十三条资产配置实行审批制度,并按下列程序报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一)办公室行政部门、信息中心会同办公室财务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相关技术要求,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配置计划,按权限层报上级审批。(二)资产购置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各级报送的资产配置计划,并确定资产配置方式。(三)各级经批准的新购建资产项目,必须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依据批准文件,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第十四条资产配置的审批权限:(一)以下事项需逐级报省局审批:1、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下同。审批后需追加投资的,以累计投资额为准)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购买、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2、配置以下资产:(1)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通工具。(2)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3)批量购置价值5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二)以下事项需逐级报省局备案: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2、配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和批量购置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三)以下事项需逐级报市局审批: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2、配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交通工具。3、配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设备。4、批量购置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四)以下事项需报分局审批:1、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2、配置单价在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其他设备。3、批量购置价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第十五条资产计价。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价值。(一)购入、调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记账;购置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二)自行建造的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三)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成中发生的变价收入的净增加值,增记资产。(四)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五)无偿调入的资产,应当按估计价值记账。(六)盘盈的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法界定权属。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盘盈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经济鉴证报告或证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发票、竣工决算资料、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等进行认定。难以确认价值的,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第十六条已经入账的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一)根据国家规定对资产价值重新估价。(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三)将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来记录资产价值有错误的。第十七条地税系统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第十八条对购置(更新)的资产,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入库验收单”验收入库,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中心据以登记资产登记簿和卡片;机关财务凭“入库验收单”和“发票”(“基建工程完工项目验收单”、“自制资产报核单”)登记资产总账和明细账。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九条为了方便使用和管理,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和管理要求,全局的固定资产分为ABCD四大类。A类,指房屋及建筑物类,包括办公楼、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含土地)。B类,指一般设备类,包括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具等。C类,指图书类资产,包括各类图书、期刊等。D类,指其他类资产,包括各种文体设备、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医疗器械等。第二十条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所有固定资产按类别进行编号。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给全局固定资产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每个编号有13个字符组成,单位名称(4个字符)+大类名称(1个字符)+细类名称(1个数字)+明细类名称(2位数字)+子类名称(2位数字)+流水号(3位数字)举例:1001B10102001;“10”表示市中分局,“01”表示所属单位即稽查分局,“B”为一般设备,“1”为交通工具,“01”为汽车,“02”为汽车里的面包车,“001”是该面包车的流水号,表示该面包车是稽查分局的第1辆面包车。在给每件固定资产实物贴号时,为了简捷好看,把固定资产编号编为01:B1--001。第二十一条填写卡片,用微机记帐。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后,把每件固定资产的编号、型号、单价等项目填好卡片,实行一物一卡,逐项录入微机中,微机可按编号、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存放位置自动汇总成《固定资产明细表》,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表》在局机关建立一本总帐、一本保管帐、一本卡片帐。总帐按照ABCD类顺序记载全局的资产的品种、价值与数量;保管帐按存放地点不同分别记录各分局、单位的全部资产;卡片帐按ABCD类顺序登记全局固定资产的详细资料,实行一物一卡,各直属单位、所也相应建立一本固定资产明细帐与一本卡片帐,资产调拨时,在登记帐簿的同时调整卡片,卡随物走,真正实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卡相符。第二十二条资产领用的管理。资产领用应有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领用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制“资产领用单”领取资产。第二十三条各部门拟将占有、使用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呈报办公室,办公室将按规定层报市局、省局及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出租、出借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借出、借入、代管的固定资产要设立专门登记帐簿备查,避免与本单位的资产混淆。各单位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变更使用性质,不得私用转让、转租、调换。如确需改变性质、出借、赠与的,须书面报分局审批,并由资产管理部门与其单位签订协议,并及时做好帐务处理。第二十五条为了合理使用资产,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分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闲置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报批后进行系统内无偿调拨,调剂使用。第二十六条系统内各项资产的调拨,需凭“资产调拨单”办理,调入单位凭调拨单入账,调出单位凭调拨单按所调资产账面原值核销。使用统一的记帐凭证,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调入调出手续。凡是分局统一安排的新增或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分局办公室或信息中心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作相应调拨单位的记帐原始凭证,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卡片,并输入微机。各单位自己购买资产,由本单位填写调拨单给分局作为记帐凭证,同时分局统一编号、并输入微机,分局填写固定资产卡片,以便于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不得用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八条资产的清查和盘点。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大型贵重资产实行重点监控,从严管理,如汽车、微机等资产,在控制总量的基础上,建立包括开始使用日期、尚能使用年限、资产现状为主要内容的档案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并对所有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校对其类别、规格、数量,确保所有财产的完整无缺。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恢复原状,或按价赔偿,并处一定的罚款。对资产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建帐登卡或因不负责任造成帐物不符或资产流失、损坏的,一经查实,除对责任人处罚外,还处兼职管理员一定的罚款,对年度内没有违反资产管理规定,财产使用保管情况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