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房高速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十房指挥部工程管理处2010年03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房高速公路计量支付工作的管理,使计量支付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做到准确、规范、及时,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十房高速公路招标文件》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省内其他高速公路的成功经验进行编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计量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程序应符合项目内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签署应齐全。•第四条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应是经验收后,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合格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能组织计量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计量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任何义务。已经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如发现有严重质量缺陷隐患或发生质量事故的,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人拒绝按要求返工或修复的,业主有权扣回该项目已支付的款额,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给予经济处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计量支付每次计量金额在扣除质保金、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后应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第七条承包人从事计量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以更好地适应十房高速公路计量工作,且驻地办计量人员不得少于4人,施工单位计量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保持工作相对稳定。第三章工程计量•第八条工程计量的原则•一、工程计量是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现场测量与统计,确定其工程数量的过程。计量过程应严格遵循“有据可依,据实计量”的原则。•二、计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文件中的计量规定进行,与计量有关的合同文件有:技术规范、图纸、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补遗书及书面澄清材料以及其他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计量单位以及施工监理规范等。第三章工程计量•三、工程数量必须根据实测的资料计算得出,需经承包人申请、驻地办监理工程师审查、业主(总监办)审批。但结构物等可以根据施工图纸标注的设计尺寸进行准确计量的项目除外。•四、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五、现场复核单资料必须是原件,或在提交复印件的同时验证原件。第三章工程计量•六、重大变更或合同条款规定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报批后才能予以支付。•七、工程未经质量验收,不能进行计量。计量的对象必须是合格品,因此,驻地办签发的中间交工证书(或分项工程检验认可书)是进行计量的前提和基础。•八、工程应实行“工程质量一票否决”制,凡是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抽检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计量支付。第三章工程计量•第九条工程计量的主要依据•一、工程量清单及说明•二、施工图纸•三、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四、技术规范•五、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六、索赔的有关资料•七、由项目业主(总监办)印发的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及其与计量支付有关的其它文件•八、驻地办签认的工序验收文件、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有关计量支付审批报表等第三章工程计量•第十条工程计量的内容•一、工程量清单中有数量或金额的工程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及单价计量。对于清单中没有的工程项目,若其费用已经包括在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款项中,则该工程也要计量,但不予支付。•二、工程变更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变更审批手续以后才能申报计量。第三章工程计量•三、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项目,按合同文件规定条款进行计量。•四、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五、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工程项目,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在驻地办与业主(总监办)批准后,才能计量。第三章工程计量•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图纸给定的数量,是整个工程建设时期的预计工程量,计量时应以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数量为准。第三章工程计量•第十二条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工程量清单只有在工程变更审批后才能作出相应变动,工程量清单变动有以下几种:•一、变更工程数量,清单细目内容及单价不变。•二、工程性质变更引起单价变化,原清单细目内容及数量不变。•三、清单细目内容、单价、数量全部变更(包括项目整个被取消)。•四、新增工程项目,即清单细目、单价、数量全部是新增的。第四章工程支付•第十三条工程支付主要分为工程量清单支付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支付。包括工程费用(即工程量清单、价格调整、工程变更)、预支费用(即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其他根据合同的奖励费用等。第四章工程支付•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支付•一、工程价款的支付•(一)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必须经计量后才能支付,未经驻地办、总监办计量的一律不得支付。•(二)除业主(总监办)根据合同条款发出的工程变更外,支付的金额由工程量清单(含变更后清单)中的单价与计量的工程数量确定。第四章工程支付•二、计日工价款的支付•计日工应经驻地办报业主(总监办)批准后才能使用。承包人应提交用工清单、材料清单、机械设备清单、费用清单(包括其付款凭证),送驻地办审查。业主(总监办)根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的价格及其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签发有关的支付证明。•三、暂定金额的支付•按合同规定,这项金额应由总监办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第四章工程支付•第十五条清单以外各项费用的支付•一、开工预付款•业主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湖北省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第17.2款规定执行。第四章工程支付•二、材料预付款•业主可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只能用于购买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预付款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材料费用的60%。按《湖北省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第17.2.1款之规定执行。第四章工程支付•其支付条件是:•(一)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二)承包人购买材料的支付凭证(电子汇款凭证,转账支票等)。•(三)材料已运抵现场,且储存良好。•三、价格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湖北省十堰至房县高速公路一期土建工程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16.2.1项约定的原则处理。第四章工程支付•第十六条其他项目的支付•一、保留金•保留金是业主根据合同条款从支付给承包商的付款中扣留的款项。从第一次付款开始,按每次计量额的10%比例扣留,直到累积的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格的5%为止。第四章工程支付•保留金主要用于缺陷责任期内应当由承包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在缺陷期内对任何缺陷工程,如果承包人未能合理的进行修补,业主有权委托其它单位进行修补工作,费用从承包人的保留金中支付。•总监办应在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14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将保留金退还给承包人。第四章工程支付•二、索赔的支付•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提供的索赔证据和详细帐目等有关资料审查核实,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总监办)批准后,确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款额,并按合同条款规定列入核签的中期支付证书或最终支付证书予以支付。第四章工程支付•第十七条在中期计量与支付过程中,项目业主(总监办)与驻地办可用签发中期证书的方式对过去签发的任何证书作更正或修改,如果业主(总监办)、驻地办认为任何正在进行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有权在任何一次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或折减该工程的价款。第五章计量资料的组成、编辑和装订•第十八条计量支付资料共分两册,即:第一册(包括第一分册和第二分册)和第二册,每册必须附有封面及目录,编定相应页码。•第十九条第一册之第一分册包括以下内容:•支表1工程进度表•支表2中期支付证书•支表3清单支付报表•支表4计日工支付报表•支表5工程变更一览表•支表6价格调整表•支表7单价变更一览表•支表8材料设备预付款一览表•支表9扣回动员预付款一览表•支表10中间计量表•支表11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其它附件包括工程变更令等第五章计量资料的组成、编辑和装订•第二十条第一册的第二分册为:支表10中间计量表。•第二十一条第二册为用于证明工程质量合格的试验、检测及原始记录表格。•第二十二条所有计量支付表格样表及表格编号规则根据交通部有关规范、计量软件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制定。•第二十三条所有计量支付资料必须用A4版面,并使用专用装订机进行装订,使其牢固、整洁。第六章中间计量的管理流程及方式•第二十四条十房高速公路项目部将使用东方思维公司开发的专用软件进行计量支付。•第二十五条计量支付流程分为以下三步:•一、网上审查阶段:承包人申请、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工管处审核、总监代表审核、业主审定。•二、书面签字阶段:承包人根据网上审批的资料,装订好计量资料第一册第一分册(一式三份,另加一张中期支付证书)、第一册第二分册(一式三份)、第二册(一式二份),按照支付报表要求各部门逐级签字。•三、书面签字程序完成后,指挥部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第六章中间计量的管理流程及方式•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将已完且经驻地办检验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汇总,并使用计量软件按要求填报计量资料,在网上申请计量审查,并同时将计量资料第二册送驻地办审查。•第二十七条驻地办应在承包人网上申请计量审查后7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连同质量证明资料(计量资料第二册)的审核单一并上报工管处。第六章中间计量的管理流程及方式•第二十八条工管处收到驻地办上报的计量资料后,7天内对工程数量进行审定。附件计量支付第一遍审核第二遍审核(网上签名)(书面签名)承包人驻地办工管处承包人驻地办工管处业主代表业主(总监)财务支付1、审核质检资料,出具质检内审单2、计量资料报工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