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政策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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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政策与管理郭江2009年6月节能政策与管理•节约能源法•节能政策•节能工作十二项任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节能法•节能是基本国策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节能法强化发展规划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第二十四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节能法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明确了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十三条),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燃料消耗限值标准(三十五条、四十六条)。•对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超限高能耗产品限期治理;禁止销售进口不符合能效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十六条)节约能源法•第三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节约能源法重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第七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第十六条)。•国家运用税收等政策,鼓励先进节能技术、设备的进口,控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第六十三条)。突出了工作重点•第五十二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节约能源法细化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节约能源法注意发挥市场手段的作用•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专门新增“激励政策”(第五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节约能源法•支持政策:•第六十条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九条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国家相关政策•根据《节能法》的要求,近期,国家加大了配套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出台了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国家相关政策•4.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节能减排三大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要求,督促中央企业把“三大体系”建设摆上今后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节能减排工作机构,积极协调,为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22吨标准煤下降到1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到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2549万吨减少到2295万吨,化学需氧量(COD)由1414万吨减少到1273万吨;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一、节能工作十二项任务•2008年7月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将以下12项目任务列为2008工作重点:1.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千家企业的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政府和企业,督促其按要求做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建高耗能项目。.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对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施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2.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3.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落后产能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的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可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广使用节能灯5000万只。实施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100项低能耗示范工程。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现有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300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10台总规模1000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4.加大重点工程实施力度5.抓好重点领域节能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研究建立水效标识制度,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制定《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发布铁路、公路、水路和民用航空行业节能规划,研究制订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开展节能示范活动,推进电气化铁路建设。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公布第二批“禁实”(禁止实心粘土砖)城市完成情况,发布第三批“禁实”城市名单。6.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攻关项目。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先进清洁能源技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7.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组织编制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制糖等重点行业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再生金属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推动国家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组织编制《工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编制通则》,发布甲醛、乙烯、聚氨酯、玻璃、洗涤用品、肉类加工业等行业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试点省。大力开展环境标志认证。8.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搞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完成重点流域内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研究制订《关于加强农村节能减排的意见》。引导农民科学施用化肥、农药,敏感水域、重点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衣粉,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污染治理和粪便综合利用,适时开展氮、磷污染物总量控制试点工作。提出《加快推进秸杆综合利用的意见》,逐步减少和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9.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适时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完善生物质能发电价格管理办法。推进环保收费改革,2010年前将排污费调整到位,并逐步提高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环保收费标准。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试点。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与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环保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查制度。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减排方面的企业债券。制定并实施鼓励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10.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尽早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修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行政法规。抓紧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办法、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等办法。启动制(修)订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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