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全面处理重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维稳、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科室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进行报告的制度。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信息,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规避监管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第四条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责任领导报告相关情况:(一)新颁布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整改通知、规范性文件、政策;(二)市委、市政府、总公司等上级机关来文来函,环保、市政、安监等一些行业性管理单位来文来函;(三)涉及到市民及职工投诉、信访、上访等事项;-1-(四)上级有关部门或外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五)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召开会议需要公司领导参加或参加上级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情况;(六)政府有关部门或上级对公司进行处罚、奖励、表彰等;(七)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管理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八)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九)涉及到公司大额财产(价值大于1万元)变更、转移和外借的情况;(十)发生泄露机密文件或综治保卫出现问题的;(十一)涉及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事项;(十二)突发性事件、事故、重大问题;(十三)影响公司门户网站安全运行和敏感信息公布或涉及到公司形象或宣传的事项;(十四)新闻媒体来公司进行采访或新闻报道内容涉及公司的事项;(十五)公司认定的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第三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第五条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后,实行逐级呈报制度。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责任领导报-2-告;责任领导向总经理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向责任领导或总经理报告。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报告责任人所在单位对涉及到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告知。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责任领导;一般重大事件要及时(2小时内)报告。在规定报告时效以内,首先以电话、电传、当面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有关情况,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第七条责任领导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八条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总公司或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