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校园欺凌-共创和谐校园——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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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请安静,请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遵守法庭纪律。书记员:(转身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到庭,被告人以押赴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审判长向书记员点头示意,书记员转身坐下)审判长:本案的审理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法庭宣判四个阶段进行。审判长:柳州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敲锤)传被告人王浩、李峰、张志新到庭。(法警带被告人出庭)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王浩、李峰、张志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诉人:被告人王浩,你今年15岁,伙同李峰、张志新在柳州市牡丹区悦来超市北门前打击报复吴磊,并致他轻微伤,是事实吗?被告人:是事实。公诉人:你与吴磊有什么矛盾?被告人王浩:2018年9月11日,我在食堂买饭时,因为没有排队,他就说我,后来我们就吵了起来,我把他推倒了,结果被保安看见了,他批评了我。当时人多,我觉得没面子,心里不服气,就想教训吴磊一下。公诉人:你把打吴磊的经过讲一遍。被告人王浩:那天下午放学后,我就喊李峰、张志新一起教训他,我们在他放学回家的路上蹲守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来看到和吴磊一起的同学正好去小卖部了,这时,我们三人就上前拦住了他,张志新上去就打了他一巴掌,李峰踹了他一脚,我从衣服兜里掏出一把刀,扎到了他的胸胸膛上,吴磊当时就倒在了地上,胸口还流血了,吴磊大喊“救命!”公诉人:被告人张志新,你今年14岁,整个事件过程中,你用语言恐吓、侮辱,并拳脚相加对吴磊进行伤害,是事实吗?被告人张志新:是事实。公诉人:被告人李峰,你今年14岁,整个事件过程中,你用手打了他几下,还没敢重打他,是事实吗?被告人李峰:是事实。公诉人:起诉书上表明你本来不想参与,但最后为什么还是和王浩、张志新一起去打吴磊呢?被告人李峰:是王浩喊我去的,又加上张志新怂恿,从内心讲我不想去,但是不去又怕他们说我不够朋友,所以就硬着头皮去了。公诉人:公诉人发问完毕。审判长:辩护人有无问题要发问?辩护人:有审判长:辩护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王浩,争吵过程中,是谁先动的手?被告人王浩:我先动的手。辩护人:他有没有还手?被告人王浩:没有。辩护人:被害人吴磊,在你住院期间,被告人王浩、张志新、李峰是否去看望过你?原告吴磊:有辩护人:有没有对你进行经济上的补偿?2原告吴磊:有,给了我1000块钱。辩护人:审判长,我没有问题了。二、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依次由公诉人、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以下公诉意见:一、本案中,被告人王浩因与被害人吴磊发生口角,伙同李峰和张志新对吴磊进行殴打,并致吴磊重伤,王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王浩有罪,并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浩提起犯罪故意;被告人张志新纠约他人,积极参与并实施殴打,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峰虽参与该起犯罪,但作用较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浩:不就打了他几下,捅了一刀,至于吗?王浩的法定代理人(哭着说):由于自己一心想挣钱,能让他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疏忽了对他的管教,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还年幼的份上,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辩护人:被告人王浩、张志新、李峰还是在校学生,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虽犯了罪,但危害不大,应从轻处罚。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公诉人:我不同意对方的观点,虽然被告人是在校生,但是被告人王浩伙同李峰、张志新对吴磊实施殴打时,手里拿着一把刀,哪怕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更何况还故意向被害人的胸部刺了一刀,致被害人吴磊肝脏破裂,难道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吗?审判长:辩护人还有没有新的意见?辩护人:一、被告人王浩、张志新、李峰犯罪时均未满16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把一个未成年人一时冲动的行为判为故意伤害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二、量刑情节。因为三被告系初犯,且是未成年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在家庭学校教育下对社会危害不大,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希望法庭予以考虑。公诉人: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王浩还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就不需要负责人了吗,真是这样的吗?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浩已满14周岁,其犯罪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害人肝破裂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该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我认为,被告人王浩落到今天这个地步:一、是他任性冲动、肆意妄为的结果。他的父母为了能给他提供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常年在外打拼,无暇管教,对于一个孩子,缺乏家庭的爱护,他的心理是不健全的。王浩会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其家庭责任难辞其咎啊!二、当我们看到王浩为报复而大打出手,张志新讲究朋友义气、不讲法制道德,李峰在友谊面前没有坚持原则,最终三人站上了被告席,很显然反映出的问题是,三个孩子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平时忽视对法律的学习,不学法,怎能知法?不知法怎能够守法?如果他们知法,就一定知道他们行为的性质,知道他们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生命健康,知道他们会因此接受法律的制裁而丧失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人身自由,知道他们的父母会因此而日夜伤心流泪,知道老师同学会为他们的前途惋惜不已,如果他们知法,他们一定会放弃这一违法犯罪的念头,去正确处理所遇到的矛盾。由于三个孩子法制观念淡薄,请求法庭对他们从轻处罚。我相信通过这件事情,今后他们一定会好好地把握住自己人生的方向盘,使它不再偏航。我的辩护结束。3三、法庭最后陈述阶段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王浩: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如果当时我能遵守秩序排队,对于老师和同学的劝导,不意气用事,在乎所谓的面子,这件事情也不会发生,希望同学们能够吸取我的教训,好好学习,遇事不要冲动,正确对待老师的批评和教育,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我对不起辛苦养育自己的父母,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后我一定好好改正自己的坏毛病,希望法律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我从轻处理。被告人王浩的法定代理人:加油好孩子,妈妈等你回来。被告人张志新:我错了。我盲目讲“朋友”义气,我当时是应该劝阻王浩的,我很后悔。请法庭看在我年轻,比较容易冲动,又积极赔偿受害人的表现上,对我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李峰:我很后悔,由于无知,盲目认为轻轻打几下无所谓,但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我明白了什么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今后,我一定认真学法,知法,守法。坚持正确的做人原则,时刻矫正自已的人生目标。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做自已的主人。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活动进入下一个程序,即当庭宣判阶段。四、当庭宣判阶段审判长:下面法庭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二、被告人张志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零6个月。三、被告人李峰犯故意伤害罪,拘役3个月。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在闭庭!(敲锤)将三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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