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总则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进行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结构的损坏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说明】我国在89抗震规范就明确提出以结构安全性为主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三水准性能目标,小、中、大震有明确的定量指标,房屋建筑不坏、可修、不倒的破坏程度,在《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建设部90建抗字377号)中提出了定性的划分。本次修订,对某些有专门要求的建筑结构,在3.10节和附录M增加关于中震、大震的定量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目标和设计原则。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2条。1.0.3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并提供了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基本方法。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注:本规范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3条。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是一个地区的设防依据,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具体工程的设防标准可按业主要求提高。1.0.5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说明】新一代的地震区划图正在编制中,本次修订有关章节将进行相应的协调性修改。2009年发布的《防震减灾法》,按照目前地震工程的技术水平,对于“城市组织制定地震小区划”的要求是“鼓励”,因此,本次修订删去2001版规范对城市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保留“一般情况”这几个字,意味着仍然还有“应按地震小区划的地震动参数等”执行的情况。1.0.6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1.0.6条。22术语和符号(本章除下列术语外暂不修改)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precaution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说明】2.1.1和2.1.2条的两个术语,按《分类标准》2008版的术语修改。2.1.4地震动参数区划图seismicgroundmotionparameterzonationmap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说明】这个术语替代2001版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定义抄自《防震减灾法》。33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3.1.2(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其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说明】3.1.1~3.1.3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修改。文字表达依据征求意见适当修改。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1.4条。3.2地震影响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表征。【说明】本条文字修改,与1.0.5条一致,删去“设计地震动参数”等几个字。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抗震设防烈度6789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0.15)g0.20(0.30)g0.40g注:g为重力加速度。【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2条。3.2.3地震影响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对Ⅱ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其他场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用。注:本规范以下将“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3条。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说明】附录A将按新一代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做协调性修改。43.3场地和地基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说明】按2008局部修订。此外,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3.2条。3.3.3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说明】本次修订,各章将进一步明确规定0.15g和0.30g的抗震措施,需注意执行。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同—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估计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差异沉降,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说明】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较为明确的对策。3.3.5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2边坡附近的建筑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说明】本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并按征求意见增加部分内容。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4.5.1、4.5.2条计算时,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3.4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3.4.1建筑设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对于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建筑方案的判断,参见3.4.2条等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并参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和抗震设计2008年修订统一培训教材》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结构的论证,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检查。3.4.2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5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当存在不规则时,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3.4.3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综合判断:1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存在表3.4.3-1所列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和大跨空旷房屋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判断,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说明】本次修订,明确规定表3.4.3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有关的条文说明,除保留2001版、2008局部修订的说明外,增加对本次修订部分的补充说明:①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有关的计算软件需相应修改:1)按国外的有关规定,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倍的情况称为刚性楼盖,超过2倍则属于柔性楼盖。因此,2001版说明中提到的刚性楼盖,并不是刚度无限大。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除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外,也可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调整。4)扭转不规则的判断,还可依据楼层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的距离用偏心率的大小作为参考方法。②对于侧向刚度的不规则,建议根据结构特点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