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第一节增值税概述一、概念•以商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货物和劳务税。1.从某一环节的角度2.从商品生命周期来看二、增值税的类型类型税务处理生产型不得抵扣固定资产价值收入型分期抵扣固定资产价值消费型固定资产购入时一次性抵扣(目前我国采用)三、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2.税不重征(避免了重复征税)3.层层征税(征税环节广)4.价外征收第二节征税范围和纳税义务人一、一般征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应税行为,均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辨析:1.货物:有形动产2.应税行为: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销售服务:1.交通运输业2.电信业3.邮政业4.建筑业5.金融业6.现代服务业7.生活服务业二、具体规定(一)、应税服务境内的判断标准(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需要排除的:(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9.“营改增”视同销售(三)混合销售,兼营业务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兼有增值税不同税率或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项目——纳税人从事增值税不同税率、征收率的经营活动。税务处理原则: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征收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2、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服务的行为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应税劳务间存在从属关系,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且从一个购买方取得货款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按货物征税还是按照应税服务征税。第三节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与管理一、基本规定二、纳税人的分类1.定量标准认定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必须认定:超过量的标准的;对安装了税控装置的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销售额未达标;但会计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的: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四节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一、税率1、基本税率(17%)2.低税率(1)13%(2)11%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建筑、不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3)6%其他3、零税率指整体税负为零二、征收率1.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3%特殊征收率2%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2.一般纳税人征收率3%减按2%征收(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不能抵扣或未抵扣(2)销售旧货第五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计算1、一般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1)以折扣方式销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増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増值税。(3)还本方式销售还本销售是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纳税人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实质上是一种筹资行为,以货物换取资金的使用价值,到期还本不付息的方法。这种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就是货物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需要强调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双方应各自开具合法的票据,必须计算销项税额,但如果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的,时间在1年内同时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6)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视同销售行为中某些行为由于不是以资金的形式反映出来,会出现无销售额的现象。因此,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1)凭票抵扣的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计算抵扣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自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买价x13%•购买烟叶的抵扣金额(17.16%)(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8)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9)前几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10)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将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计算抵扣。(11)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当应纳增值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x征收率三、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计税方法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X税率四、营改增的其他规定(一)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第六节进口货物征税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一)进口货物的征税范围(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二、进口货物的适用税率进口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与本章第四节的税率内容相同。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四、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规定五、进口货物的税收管理第七节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规定一、退免税适用条件二、基本政策三、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一)适用范围(二)退免税办法(三)出口货物退税率(四)“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四、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五、出口货物和劳务不免税也不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六、营改增的适用范围(一)免税并退税(二)免税不退税第八节税收优惠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二、免税项目三、其他免税项目(一)对小微企业的优惠(二)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