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新工時制度與勞工權益-兼論日本工時制度-大葉大學助理教授邱祈豪課程大綱前言縮短工時對勞資雙方的影響、及企業因應之道企業實施變形工時設計原則加班女性勞工深夜勤日本工作時間制度工時定義狹義每週每月法定工時廣義年度總工作時數(加班、假日、特別休假休化率)背景國際上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內緣起增加二二八紀念日增加休閒時間創造就業機會裁員、降低薪資、減少福利工時與假期安排混亂家庭休假不一致縮短工時對勞工影響縮短工時對資方影響-企業因應之道節省開張費用勞動力提高成本(間接)提高刺激休閒育樂業改變生產流程、外包、臨時工、派遣勞工化危機為轉機人事成本計算方式人事成本﹦員工薪資+附加成本+訓練成本附加成本﹦健保費、提撥退休準備金、職工福利金、年終獎金、各種福利(團保、制服費等)縮減工時後實際工資成本分析每小時實際工資成本﹦總薪資÷全年實際工作日數總薪資﹦30000×{12(月薪)+1(年終)+0.5(節金)+0.5(節金)+1(年資負債)+1.2(保險費)+0.8(其他)}全年實際工作日數﹦365(全年)-52(例假日)-20(休假日、選舉假)-10(特別休假、請假)-39(再縮減工時)工時縮減後實施週休二日制之星期六出勤之工資計算規定少於法定正常工時勞資協商多於法定正常工時依第24條規定辦理兩週變形之休息日依第24條規定辦理與勞動節等休假日對調依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逾法定正常工時總數依24條規定超過四小時部份勞資自行協商,惟不可低於一又三分之二企業實施變形工時設計原則要訣及應注意事項-工時制度之沿革一週變形-廢止兩週變形兩週八四小時每日正常工作以八小時為度兩週內一日兩日的正常工時,分配到其他工作日每週總工時不得超過四四小時四八小時適用行業:適用勞基法之行業四週變形四週內正常工作日可任意分配,但每日不得超過兩小時正常工作達10小時者,加班不得超過兩小時兩週至少有兩天作為例假不受36條拘束適用行業正面表列行業皆不可,但農林漁牧業例外可勞委會指定之行業(環境衛生銀行信託等P590)92年版製造業(P303)92年版八週變形八週內正常工作時間分配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四八小時加班後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變形工時勞方應考慮的要項變形後勞動條件(工資、福利、總工時、假日)應較好不至因變形受解雇、影響家庭生活甚至身心調適變形工時資方應考慮的要項變形前後總工時應一致應合乎法令規定變形後人事成本降低,產值、獲利能力應比變形前增加招募、管理員工應較容易至少不致有困難等。建議變形工時雇主可彈性運用,並可達縮短總工時之目的變形工時實施期間越長,勞工工作時間長短交錯,將影響家庭生活,增加職業災害。因此變形工時實施後之加班應嚴格設限。肆加班一般情形加班特殊情形加班(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假日加班(8)一般情形加班-舊法新法-•前提:工會或勞工同意工會同意(無工會時勞資會議同意)•男性(女性)一日不得超過三(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六(二四)小時•指定行業可延長四小時、男性(女性)不得超過四六(三二)小時•一個月不超24小時46小時特殊情形加班(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前提:無須工會或勞工同意、但應於延長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措施:事後補假例外坑內勞動亦不可因特殊情形加班,但坑內之監視性勞動可以。企業實施女性勞工深夜勤制度應注意之事項原則:22時~6時、懷孕哺如期間禁止。但書:經工會(勞資會議)同意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可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勞工宿舍。例外:緊急事故、生產原料易敗壞、擔任管理技術之主管職務、國家緊急事故或經濟重大利益、運輸倉儲及通信業、衛生福利及公用事業不須體力勞動。例加班與值班之區別台電公司變電所之37名員工於民國78年間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台電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給付加班費之差額理由為上班時間為每日12小時(8小時正班、備勤4小時),台電發給員工之加班費係採固定超時報酬其數額較依勞基法規定加計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為低例加班與值班之區別(2)實則員工之勤務為上班一天休一天假之制度,所從事者為電機運轉所之監視﹑記錄供電﹑電壓﹑電流及停電突發事故時之聯繫﹑簡單操作開關等監視性工作及機器外觀之檢查﹑值班時間內可睡覺休息並不用坐在值班台工作。例加班與值班之區別(3)本案訴訟期間長達10年歷經八次審理,最高法院駁回兩次至大法官會議解釋。勞方以為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文對其有利又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判決結果台北地院79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勞工敗訴高院79年度勞重上字第3號判決勞工勝訴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發回更審高院81年度勞重上更(1)字第1號勞工勝訴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2860號發回更審高院85年度勞重上更(2)字第1號勞工敗訴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840號勞工敗訴確定88年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94號解釋未言明。89年度台再字第86號判決勞工敗訴大法官會議解釋重點(1)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之加給,自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凡屬於該法適用之各業自有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俾貫徹法律保護勞工權益之意旨。大法官會議解釋重點(2)監視性、間歇性或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不受上開法律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規定限制的規定,係中華民國85年12月27日該法第84條之1所增訂,對其生效日期前之事項並無適用之餘地。又工作時間或休息時間之計算,為按各行業之性質,依有關法令認定事實之問題,不在本件解釋範圍。勞工勝訴判決的重點依勞基法第24條及第39條規定計算。勞工敗訴判決的重點(1)司法院第14期司法業務研討會之結論「勞雇雙方所約定之月薪,如不低於基本工資加計例假、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及延長工時應加給工資之總額,該勞工即不得再行請求。敗訴判決的重點(2)勞工如每月30日均無休。且每日工作均為12小時,則該勞工所領工資如超過基本工資15840元的話,加上每日4小時加班及每月六天的假日未休工資15048元,合計超過30888元,該勞工即不可再要求加發延長工資敗訴判決的重點(3)最高法院所持見解如下台電公司變電所之值班制度,自台灣光復後,即沿襲日據時代二人二班制度,每人每日值班12小時。勞工於勞基法施行前已受雇,一向依照公司核發之薪資及加班費支領報酬,且依照這種方式工作並無意見。敗訴判決的重點(4)可見勞資雙方間之雇傭契約已經就工時及工資達成合意。勞基法實施後對本薪之給付標準,除工資為勞資雙方議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規定外,並無其他任何限制。勞工每日工作12小時,超時加班費在每月領取的工資中已給付,並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勞工不得再請求延長工時加班費。勞基法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32、36、37、49條之限制。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勞委會核定為84條之1的工作者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廣告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資訊服務業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之主管人員法律服務業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之主管人員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資格者航空公司空勤組員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勞委會核定84條之1的工作者問題點認定委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佈命令規範、忽略個別勞動契約之特殊性。僅以參考勞基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對勞工權利之保障失之周延日本工作時間制度縮短之背景1980年代日本經濟凌駕歐美之上﹑發生貿易磨擦問題﹑引起貿易對手國批評。日幣大漲後,以製造業為中心之經濟面臨減少收益﹑雇用不安定之局面;於是﹑國內強烈要求擴大內需和創造雇用機會。總工作時間縮短為兩千小時以內成為產業界之共識。日本工作時間制度概要每週40小時採彈性上班制﹑(一個月.三個月﹑一週單位的非定型)變形工作時間制﹑將工作時間彈性化。1998年修法廢止三個月變形改為一年內變形。每年特休由最低6日改為10日。僱用未滿十人之小規模商業、電影演藝業、保健衛生業、接客業、服務業仍為46小時方法:採漸進式由46小時44小時40小時。一個月變形工時(一)日本變形工作時間最基本的制度以往是以四週設計的﹑但新制以一個月設計﹑其理由為﹑業務量之增減事實上不可能以每週來規劃﹑何況工資是以月給付的。一個月變形工時要件應依據工作規則或團體協定周知勞工特定週﹑特定日:那一週那一日要超過法定工作時間﹑那一週那一日要遞減法定工作時間應事先敘明。各週之約定時間應於工作規則中明定變形後每週或每日的工作時間並無上限彈性上下班(定義)所謂彈性上下班時間制度,即勞工在一個月或一週等的單位期間,在勞動契約簽訂的勞動時間數內,可自由選擇上下班工作。通常是訂定自由上下班的時間帶(如7~10點)並有全員出席之核心時間帶(15點~18點)。彈性上下班(要件)應詳載於工作工則可將一定之事項規定於團體協約中採彈性上下班之勞工範圍規定一個月以內之清算期間及總勞動時間。總勞動時間之週平均不得超過每週之法定勞動時間。每日之標準勞動時間,於年休時適用。自由上下班時間及核心勞動時間起止點工作時間借貸制度定義:依勞基法解釋令﹑如在清算期間內之總工作時間超過或不足工作時間數之際﹑可計入下一個清算時間內問題點有違薪資全額.定期給付之原則一週非定型變形工時所謂非定型之意義即是不須將每日所定之工作時間預先詳載於工作規則或勞資協定中。設計目的針對業務的繁忙閒適有明顯差異之中小型服務業而定一週40小時適用對象為僱用未滿三○人之小賣業﹑旅館業﹑料理店﹑飲食店等。一週非定型變形工時要件依勞資協定將每週所定之工時詳載於勞資協定﹑並明記係一週單位非定型變形工作時間即可。向勞動基準監督官報備僱用未滿十人服務業雖設有法定工時每週四六小時之特例、但如適用一週變形時、亦應適用一週40小時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