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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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销售经营者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内容一、一般食品销售经营者(一)经营资质检查1.是否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2.《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有效;3.《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负责人是否为实际负责人;4.《食品流通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是否为实际经营场所;5.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商场超市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6.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转租、涂改、伪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7.许可事项与实际经营事项是否一致。(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2.健康证明是否过期;3.健康证明载明的人员是否为实际从业人员。(三)经营条件检查1.销售环境是否整洁;2.销售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5米以上);23.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4.是否有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5.食品与非食品是否分区(分柜)销售(食品连锁商场超市销售区域是否按功能分区布局,现场宰杀区域是否实行全封闭物理隔离);6.食品是否按要求离地离墙存放;7.销售需冷藏或冷冻的食品是否配备必要的冷藏或冷冻设施或设备;冷藏或冷冻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8.商场超市销售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制作的生鲜半成品是否有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是否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四)食品外观质量检查1.预包装食品检查。(1)预包装食品包装是否破损;(2)是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如实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营养标签、生产批号、食用方法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2.散装食品检查。(1)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2)是否使用无毒、清洁的销售工具;(3)是否有必要的防尘、防蝇等设施;3(4)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3.进口食品检查。1.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2.食品标签上是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检疫证书。4.禁售食品检查。(1)是否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是否经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是否经销“山寨”(冒牌、冒外包装等)食品;(4)是否经销“五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食品生产许可、无食品标签标识)食品;(5)是否经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它食品。(五)食品追溯体系检查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41.是否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留存供货方的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是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鲜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注:由连锁商场超市总部统一配送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留存。2.是否规范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注:由连锁商场超市总部统一记录的,应在实体店能查询所售食品进货记录情况。3.食品批发销售者是否规范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注:以上记录方式可以是体现食品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的纸质“一单通”单据、电子“一单通”记录或专门的进(销)货记录电子信息系统。(六)食品连锁商场超市质量管理检查1.是否落实食品定期检查清理制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规范建立食品定期检查记录;2.是否对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快检5结果信息;3.是否不定期对所售食品进行抽样送检,主动把控食品质量。(七)投诉处理情况检查1.是否及时受理并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应当退货的是否及时退货,依法应当赔偿的是否及时赔偿;2.是否建立投诉处理情况记录,如实记录投诉受理、处理等情况。(八)不合格食品退市检查1.食品连锁商场超市是否规范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记录,下架退市的食品是否依法及时全部进行有效处置,并规范建立处置记录;2.食品批发销售者是否规范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记录,是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是否建立不合格食品处置记录。二、食用农产品市场检查(一)市场开办者检查1.是否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合理划分销售区域;2.是否查验进场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3.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等信息,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复印件;4.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6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5.是否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和不定期抽样检验,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快检和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信息;6.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7.是否定期开展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并报告辖区食药监机关。(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检查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1.销售场所是否整洁卫生,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2.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3.是否销售国家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4.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文件(销售的鲜肉需查验“两证两章”,即: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5.是否规范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7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6.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7.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销售;8.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包装,是否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注:以上主体责任仅限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固定摊贩,农民自产自销除外。(三)食品销售摊贩检查注: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流通摊贩餐饮服务摊贩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备案管理办法》,食品销售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允许的场所,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允许的场所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属于备案对象。1.是否持有《重庆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证》;2.《重庆市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证》是否过期;3.销售地点是否与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销售直接入口8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是否在20米以上);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5.是否有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防腐、防蝇、防尘、防鼠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6.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无毒、无害、清洁,是否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销售工具;7.是否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食品;8.是否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供货方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合格证明性文件;9.是否建立食品进货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10.是否经销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1.是否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12.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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