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身边的宪法第一节为什么要学习宪法•一、宪法是最(不)重要的法?事例:拆迁与财产权保护•拆迁与财产权保护宪法司法化的争议•被适用的宪法=活的宪法•不被适用的宪法=死的宪法•不怎么被适用的宪法=“闲法”•适用不好的宪法=“丢人现眼的法”民事诉讼还是宪法诉讼?•能否直接适用宪法条款?•什么情况下适用宪法条款?二、宪法是高级法(higherlaw)•“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事例:孙志刚事件•直指《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合宪性问题•孙志刚墓志铭》的文字是这样的: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出生于湖北黄冈;二零零一年:武汉科技学院染美本科毕业;二零零三年二月:就职于广州,任美术平面设计师;同年三月十七日:因无暂住证被非法收容;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终年二十七岁;同年四月十八日:经法医鉴定其系遭毒打致死;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报》发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同年四至六月: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同年六月五日:广州当地法院开庭审理孙志刚案;同年六月二十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公布;同年八月一日:一九八二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民法刑法行政法其它普通法律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国体、政体——最高法——国家强制力人人民宪法人权: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国家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命权经济自由自由权社会权公民选民生存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社会保障权其他其他宪法树状图国家三、宪法是权利的保障书•(一)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大宪章》(1215年):首次定义了国民可以从君主那里期待得到的“权利”、“良好的统治”。•《权利请愿书》(1628年):无代议士不纳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权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相对于《大宪章》、《权利法案》和《独立宣言》而言,具有更普遍、更广泛影响的权利宣言。•它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宪章、成为法国所有宪法和迄今为止世界大多数宪法的基础。•(二)限制政府权力•《权利法案》、《权利请求书》(1688年):主要的目的是限制王权讨论:纳税人的权利?•中国纳税人的钱花到那里去了?——一个严肃而严重的问题•英美经验:人民对税的知情权和控制权是民主宪政的起步四、学习态度•认真对待宪法(学)–宪法关系到个人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宪政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后果很严重。•以平常心学宪法–基本上将宪法当作一门普通的法律看待。•宪法学是一门生动的科学–丰富多彩、五光十色的宪法案例或事例,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性。第二节宪法是什么•宪法学这门课程都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循环往复、不断地回到这个问题。一、宪法建立在法治基础上•1.现代社会的现实形成对法治的基本需求:需要法律的规制、限制,什么能做、不能做,否则一片混乱。•2.宪法的功能――矫正法律的宽严•(1)宪法也是法,但它不直接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法律什么能做、不能做。•(2)宪法的功能是在法治的大环境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之限制,法律之法律。•从行政诉讼导出第一个宪法判例•三步推理:(1)宪法是法,具备法律效力;(2)宪法是更高的法,抵触宪法的法律无效;(3)法院有权解释宪法。人人民宪法人权: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国家机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劳动权受教育权生命权经济自由自由权社会权公民选民生存权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社会保障权其他其他宪法树状图国家宪法与人类生活出生(国籍的取得)上学(受教育权利与义务)当兵(服兵役义务)精神生活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议题:警察深夜入民宅是合法搜查还是非法扰民?精神生活皈依宗教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宗教信仰自由)(科研自由)(艺术自由)政治生活参加选举担任公职监督政府……(选举权被选举权结社自由监督权言论自由……)经济生活工作自己创业纳税失业救济……(劳动权经济自由纳税义务社会保障权生存权)“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搞起来的。”(一)世界上最早的宪法★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由《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1、旧中国立宪戊戌变法《钦定宪法大纲》《中华民国宪法》我国宪法的产生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为大会主席台。左起:陈叔通、黄炎培、李济深、宋庆龄、周恩来、毛泽东、刘少奇、郭沫若、张澜。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二部宪法,共4章30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三部宪法,共4章60条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1982年12月4日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宪法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渊源1、从规定的内容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国家的性质(国体):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普通法律只能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刑法:民法通则:行政法: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主要是管犯罪和刑罚——主要是管公民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是管各级政府怎样行使职权——主要是管诉讼的程序问题(打官司)——主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要是管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母法”“子法”马克思说:“宪法是法律的法律”。2、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兵役法》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公民有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普通法(子法)宪法(母法)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3、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4、同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更为严格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5、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结构•一、概述•(一)定义•用文字表现宪法内容的形式和顺秩编排。•(二)一般的结构模式•三分说:序言+正文+附则•两分说:组织规范+权利规范•(三)我国宪法的结构•序言(13个自然段)•正文(4章:总纲、基本人权、国家机构、国家象征)•二、宪法序言的三个问题•(一)篇幅•美国宪法序言:包括副词52个单词•我国现行宪法:包括标点1794字•前南斯拉夫1974年宪法:一万多字•(二)效力•四种见解:全部无效力说;部分有效力说;强于正文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中国:(1)全部有效;(2)但其效力作用的性质及形式应做具体分析,其中,不具有规范性的部分(如事实叙述部分)不具有法规范的效力;(3)尽管如此,该部分与具有规范性部分相结合,也具有指导性。•(三)内容•一般:宪法制定者、制定的目的等•我国宪法序言的内容(6点):•简述人民的革命史;•记载20世纪以来的四件历史大事;•规定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确定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指明实现现代化的国内外条件;•确认宪法的地位与作用。第二节宪法渊源•宪法的渊源:宪法基于不同效力来源所形成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的表现形式)•一、宪法渊源的种类•宪法渊源主要有六种: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与国际条约•(一)宪法典•立宪意义上的宪法典:世界第一部——1788年美国宪法、欧陆第一部——1791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宪法典的特殊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美国:27个修正案【1791年确定10条修正案(权利法案)】•我国:4个修正案•(二)宪法性法律•所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1、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实质宪法;•2、成文宪法国家:确认基本权利的法律、组织法、选举法等。•我国的宪法性法律知多少?•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附件:229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其中:“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但宪法性法律可能更多。•(三)宪法惯例•在长期的宪法实践中形成的、被反复沿用,并被普遍认可的惯行或先例。•1、宪法惯例的作用•A.实际上改变宪法中的规范:英皇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宪法惯例从无。•B.宪法规定更容易实施,更具有生命力。•C.弥补宪法规定之不足。•2、宪法惯例的效力•A.不具有宪法的形式效力;•B.在成文国家,存在成文法优于习惯法的原则。为此,可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律而变更。•3、宪法惯例的变更•A.被新的政治实践所打破;•B.通过宪法修改,变为宪法或法律的规定。•(四)宪法判例•具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国家,宪法审查(违宪审查)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宪法问题的判例。•1、通常的内容与载体•内容:某一法律法规或行为是否合宪、以及其理由何在。•载体:一般存在于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推理)。•2、宪法判例的重要性•休斯大法官:“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五)宪法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原则、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和宪法精神所作的详细说明。(有权机关对宪法规范的阐明)•1、我国宪法解释的有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宪法解释与宪法判例:在有宪法诉讼机制的国家,宪法解释通常表现在宪法判例之中,宪法判例主要也是由宪法解释构成的。•3、宪法解释的效力•(六)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书面协议,包括宪章、公约、规约等。•通常被作为宪法法源的:《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欧盟宪法条约》(未生效)、等。•二、我国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及其修正案•疑问: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第三节宪法的分类•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看有否成文宪法典)•▲成文宪法:用一种或几种特定书面文件构成的有统一文本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一个一次性通过的由一种或几种法律文书组成的完整文本构成的宪法。•▲不成文宪法:英国、以色列、新西兰。典型代表:英国,但有:(1)宪法性文件: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律(1679)、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