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通航安全维护方案一、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1)在大桥开工以前,桥梁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大桥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内容、施工进度和计划安排等及时上报有关海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拟定“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便根据施工需要按时发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过桥区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项,并拟定“大桥施工期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由航道、海事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2)考虑大桥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设置一对黄色专用标,分别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导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驶于桥区,并可有效地保护大桥主墩。(3)临时配布的助航标志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及日常维护的设备、人员经费、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维护保养等费用,应按有关标准由桥梁业主与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门协商议定,并纳入大桥总概算。(4)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桥梁施工临时架设的空中缆索均应满足通航净空要求,临时施工索道如对航行安全有影响,应事先通过海事部门发布禁航通告,且设置相应标志。(5)水下施工期间,桥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和航道管理部门联系,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调整和维护导航标志,协同建设桥区安全和航道维护的基础设施。(6)为防止大桥施工弃土淤塞航道,所有弃土应在建设中随时搬运走,并在大桥竣工前全部清除。(7)整个桥梁施工过程中,桥梁建设单位应协同海事管理单位加强现场管理,施工作业船、工程船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并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够的安全航道,确保施工、通航安全。(8)在桥梁施工以前,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工程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提前上报航道管理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发布航行通告。在桥梁主梁施工期应邀请海事管理部门驻守现场,若发现通航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船舶安全通航。(9)施工时根据通航河道的设计尺寸要求,保证河道的通航净高、净宽,满足通航要求。(10)施工时在围堰平台上、下游设置明显的施工导航标志,并与航道管理部门协商,发布航运通告,限制船只通航,做好防护措施。(11)桩基围堰平台施工时,平台的范围设置警示灯,防止船只的碰撞。(12)大桥施工时,不能随意向航道内抛泥和杂物。施工完毕后,按照通航要求清除遗留在河中的施工杂物,并委托航道局对大桥上、下各50米的范围进行清理。二、桥区航标的配布和维护(1)航道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桥梁建成前需针对桥孔布置及通航孔方案,进行桥区航标配布,内容包括:桥区水上航标、桥涵标(含桥柱灯)以及经论证需要增设的界限标和过河标等专用标志。(2)配布方法大桥建成后,为保证船舶安全通过桥区和保证桥墩安全,在两主墩上游设置两对侧面标,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100m处,另一对位于桥轴线以上400m处;在两主墩下游设置一对侧面标,位于桥轴线以下100m处。(3)制作安装配布的助航标志应在桥梁建成前完成制作安装,需要预埋部件应与桥梁建设同步进行。制作完毕经主管部门验收后应及时亮灯并投入正常使用。(4)航标维护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桥区水上航标应由业主委托航道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桥涵标可由业主自行维护,也可委托航道部门进行维护。(5)航标建设及维护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桥区航标的建设与维护费用均由桥梁业主或管理部门承担,其经费数量应根据配标数量及维护工作量,由业主与航道部门核算议定,记入建设预算。三、通航安全基础设施的配布和管理维护除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外,大桥建成后,为加强桥区水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大桥、大桥施工和船舶通航安全,根据交通部《内河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4号令),1999年要求,必须配套建设水上安全管理机构和监督设施,内容如:所需的监督站,监督艇、停靠趸船、通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规范水上通航安全秩序,利于指挥上、下水船舶安全通过桥区。桥梁管理部门应与海事部门签定水上安全监督协议,其所需费用由桥梁管理单位和海事部门协商解决。并按有关标准纳入大桥投资总概算。四、防汛防台制度(1)加强防抗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广西海事局启动防御台风应急响应要求,及早部署落实防抗工作;(2)有针对性地发布预警信息,项目部将利用手机短信平台编辑气象信息通知项目部下属各施工队,提醒相关人员切实做好台风防范工作;(3)加强排查不留死角,通过现场巡查的方式全面排查水中墩施工区域,对防台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在桥址处船舶动态和水域情况;(4)严格落实项目部防抗值班制度,密切跟踪台风动态,做好台风预警信息收集工作;(5)做好防抗台风应急待命准备工作,加强对通讯设备和应急保障装备的调试维护工作,确保各应急设施设备处于良好备用状态;(6)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落实,并按规定报送项目部施工区域动态和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