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刑法的基本原则n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n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n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n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根本性准则。n罪刑法定原则n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n罪责刑相适应原则n主客观相一致原则n罪责自负原则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n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n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n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n子产:“铸刑鼎”n孔子:“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n张汤:异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n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处死岳飞张汤秦桧n一个“明”字,一个“清”字,都不能随便使用,因此而遭杀身之祸的也大有人在。n李驎虬《虬峰集》里有“杞人惊转切,翘首待重明”之句;徐述夔《一柱楼诗集》里有“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之句;胡中藻《坚磨生诗钞》里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之句,这些都是死罪。n“朕即国家!”路易十四n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贝卡里亚“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n无法律则无刑罚n无犯罪则无刑罚n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n心理强制说:用法律进行威吓。n美国《模范刑法典》第1.05条第1款规定,“犯罪或者违警罪必须由本法典或者本州其他制定法规定”。绝对罪刑法定原则n绝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n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n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n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相对罪刑法定原则n在定罪的根据上,允许有条件地适用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n在刑法的渊源上,允许习惯法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n在刑法的溯及力上,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n在刑罚的种类上,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n民主主义n首先,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产生和运行体现了民主原则。n其次,刑法的内容体现了民主主义。n尊重人权主义n法律必须使国民产生安定感,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即对法律,国民有预测可能性。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n形式的侧面n实质的侧面(一)形式的方面n法律主义n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n其具体要求是:n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n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由本国通用的文字表述;n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n禁止事后法n从旧兼从轻禁止类推解释n类推解释n扩大解释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二)实质的方面n1.明确性79年刑法中的罪名:流氓罪、投机倒把罪n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n3.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和司法适用(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n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n2、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n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n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n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n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n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二节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n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管子·任法》n“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备内》n“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权宣言》n《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n1997年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n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而司法平等则是立法平等得以实现的保证。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n第一,有利于保障公民自由。n第二,有利于保护法益。n第三,有利于预防犯罪。n第四,有利于满足民众公平的诉求。n第五,刑法本身的要求。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n第一,平等地定罪n第二,平等地量刑n第三,平等地行刑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n(一)正确理解平等原则n正确理解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n不能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时有特殊的考虑。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n(二)正确适用平等原则——反对特权。n古代的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第三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n刑法存在一个从野蛮到人道,从苛刻到合理,从任意到确定这样一个演变过程。n同态复仇:“以眼还眼,以牙还牙”n重刑主义:“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以至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变n直到近代,罪刑均衡的思想才得以确立。贝卡里亚n衡量犯罪的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就越大,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当越强有力,这就要刑罚和犯罪要相对称。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n1.基于报应主义的罪刑均衡原则n“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n“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n黑格尔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n2.基于一般预防的罪刑均衡原则n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n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n3.基于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反罪刑均衡)n4.基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考虑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n(1)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n(2)刑罚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三、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n(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n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n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n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n(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n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n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n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例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