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管理第一节律师事务所概述-、概念依法设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律师执业机构。截止2008年初我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二、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一)国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55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57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三)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广东省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2008年12月18日在中山挂牌(张秋楠)第二节律师事务所的设置与管理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置(一)一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数额见司法部2008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具备: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5.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5.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3.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二)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三)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1.接受委托制度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个人不能收案2.案件讨论制度三、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3.业务档案制度(1)诉讼类:包括刑事辩护和代理、民事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2)非诉讼类: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3)涉外类归档原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立卷4.业务培训制度5.奖惩制度6.收费制度第三节律师业务及收费一、律师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参与刑事案件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案件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审查起诉及审理阶段)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二、律师业务收费(一)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变迁1991年《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联合制定)法律咨询,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5元涉及一般财产关系的,每件2-10元代理刑事案件,每件30-130元1997年,司法部首次在《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确定了“律师可以和当事人协商收费”的原则,但仅适用于非诉业务。2006年,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律师收费服务管理办法》。(二)律师业务收费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费制度收费公开(明码标价)(三)律师业务收费的方式计时收费:适用于全部法律服务活动计件收费:各类诉讼、仲裁及案件执行法律事务协商收费广东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1.计时收费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上下浮动幅度:20%2.计件收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刑事:(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6000-16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3.风险代理收费适用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四节律师管理机关及组织一、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的行政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有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事务司法部主管全国的律师工作,司法部律师司为管理律师的专门部门。二、律师协会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实际上行使着对律师管理的部分职能(一)律师协会的设置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的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