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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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津职业大学校园经济管理办法(试行)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广大干部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学校办学功能,不断提高办学效益,规范校园经济管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合规的原则,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普通教育收入(一)办学收入1.培训费:全部上交学校,50%补充学校教育经费,10%补充教务处办公经费,40%补充教学单位代管经费。2.等级考试收费(代收代缴):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专科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大学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用于上述各类等级(能力)考试的考务工作支出后,余额全部上交学校,其中20%上缴学校,80%补充教务处代管经费。3.进修生、旁听生学费收入:全部上交学校,其中50%补充学校教育经费,10%补充教务处办公经费,40%补充教学单位代管经费。4.招生报名考务费:全部上交学校,其中50%补充校长基金,50%补充招生经费。(二)其他收入1.教材购置折扣款:对经销商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全额上交学校,纳入学校预算。为学生代购教材产生的折扣收益应让利于学生。2.咨询服务费:全部上缴学校,建立学生意外伤害基金,全部用于支付受到意外伤害学生的相关支出。3.人事管理违约金:全部上交学校,其中50%补充校长基金,50%补充部门代管经费。24.网络服务的劳务费:全部上交学校,,其中20%上交学校,80%补充科研处代管经费。5.卫生所治疗、挂号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冲抵卫生所低值易耗品经费支出。6.图书损坏赔偿费和过刊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学校,其中50%上缴学校,50%补充图书馆经费。7.凡利用学校场地、设施、设备及无形资产以提供服务的形式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如:测试、化验、分析鉴定、技术改造、制作、维修、生产加工、复印、复制、摄像、电子阅览、上机、上网、出售广告宣传品等)需事先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收费立项,经核准收费标准并确定上缴额度后,方可实施收费,收费总额度的48%上缴学校,2%作为设备与实验管理处代管经费,50%补充主办单位办公经费(含设备日常维修和耗材)。提供服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现金。8.学生公寓临时性住宿费:全部上交学校,其中30%上交学校,70%补充公寓服务部办公经费。9.社会捐赠:全部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育经费;以购置设备形式的捐赠,由设备与实验管理处统一管理。10.招标标书费:全部上缴学校,实行统一管理,补充相关部门代管经费。12.临时性经营管理费:全部上缴学校,实行统一管理,补充保卫处办公经费。13.各部门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各类收费或分管业务发生经济行为的返还款项,需经主管财务校长审批后,方可按批准方案进行分配使用。二、继续教育收入各级各类办班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和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1.校外开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10%补充学校教育经费,2%作为年检管理费用,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87%补充办学单位代管经费(含税费)。32.校内开办的非学历教育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20%补充学校教育经费,2%用于年检管理费用,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77%补充办学单位代管经费(含税费)。3.全日制高自考辅导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30%补充学校教育经费,10%用于交纳税费、年检管理费用和上缴风险储备金,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59%补充办学单位代管经费。4.全部利用学校资源开办的全日制培训班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33%补充学校教育经费,2%作为年检管理费用,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64%补充办学单位代管经费(含税费)。5.技能鉴定培训收入:(1)校内技能鉴定培训(以校内学生为培训主体):本着让利于学生的原则,适当收取培训费用,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2%补充学校教育经费,7.5%为鉴定所年检管理费、经营税等费用支出,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其余部分补充有关部门办公经费。(2)校外技能鉴定培训(以校外学生为培训主体):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其中12%上缴学校,7.5%为鉴定所年检管理费、经营税等费用支出,1%为结算中心办公经费,其余部分补充有关部门办公经费。6.继续教育学院办学收入:2003年上缴学校50万元,今后上缴金额每年递增5%。三、科研及科技开发收入(一)科研经费1.纵向科研经费:7%上缴学校(其中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仪器设备折旧和水电费开支);3%作为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其余经费由项目组支配。42.横向科研经费(含合作项目):7%上缴学校(其中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2%作为仪器设备折旧和水电费开支);上缴项目所在单位的比例由项目所在单位与项目组商定,上缴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其余经费由项目组支配。3.科研经费开支范围:按照科研产业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二)科技服务1.技术咨询服务收入:税后收入40%上缴学校,60%作为项目单位基金和劳务酬金。2.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学校资助或校内研制的科技成果,其转让收入的30%上缴学校,20%为项目单位基金,50%支付研发者劳务酬金;以学校名誉转让的其他非学校资助且工余时间在校外研制的科研成果20%上缴学校,80%为项目单位基金和转让者个人酬金。3.专利技术推广和专利技术转让收入,参照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分配办法执行。4.科技入股、技术投资收益,30%上缴学校,70%由转让单位支配。5.校内外实习场和实训基地收入,按与学校签定的合同执行。四、学校固定资产出租等收入1.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报废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核,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其出租、出借收入、报废回收收入一律上缴学校,补充教育事业费和设备费。2.场地、教室、实验室(含实习车间)、设施、设备出租(出借),需经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审查核定收费标准,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租金与服务管理费严格分开,租金收入全部上缴学校,不得截留、挪用或从中提取报酬;服务管理费用由主办单位支配。五、经济实体收入51.校内公益服务、微利经营性场所的收入,全额上交学校补充事业经费,用于支付水电、人员和小型设备维修等成本性支出外。2.外单位和个人在我校租用房屋实施经营的实体,其房屋租金及水、电、电话、燃气等费用全额返还学校,管理费用由后勤办支配。3.实行独立核算、承包经营的经济实体,需根据后勤社会化和科研产业处的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承包协议。(1)凡规定上缴利润和返还工资的独立核算单位,需按规定期限每半年一次,上缴利润并返还由学校垫付的人员工资、补贴、奖金和各种保险费用,具体时间为:上半年6月25日前;下半年12月25日前;(2)其他形式承包的经济实体,按承包合同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学校对其实施经费包干、节余经费滚动使用的政策。4.校内一切经营性摊位,由后勤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并报送校园经济管理委员会审批。六、管理及具体要求1.学校校园经济管理委员会负责校园经济的规划、开发、政策制定、监督检查及奖惩等项工作。2.职能处室分工(1)教务处:负责校园经济中普通教育办学的收费管理;(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园经济中对各院系继续教育办学的审批、教学质量的监控和收费管理,并及时向学校反馈相关信息。(3)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涉及实验实训基地和实验室的相关收费的管理;(4)后勤办公室:负责后勤实体、各类经营单位的审批与管理;(5)科研产业处:负责所属实体及科研经费、科技开发收入的管理;(6)学生处:负责所属实体经营收入的管理;6(7)鉴定所:负责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收入管理;(8)保卫处负责临时性经营行为的管理、收费、安全保卫工作。3.管理要求(1)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做到统一收费票证、收据,并按日常发生额及时入帐,不得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和公款私存;所有校园经济收入全部由校财务处集中管理,通过设置各单位代管帐户和后勤实体财务结算中心帐户统一进行核算。(2)为了规范管理,理顺职能,今后学校各职能处室原则上不得直接开展经营性活动。(3)各类经济活动发生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必须对所开展的经济活动负全责;不准以任何理由自立收费项目;不准未经核准、备案而私自办班;不准隐瞒、少缴、截留、不缴和私分创收收入。(4)利用学校名誉在社会开办的各种培训班和各类经营活动,必须经学校授权批准方可冠名,并依据有关协议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否则学校将追究其纪律甚至法律责任。4.奖惩规定(1)每年度年终考核阶段,对当年在校园经济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2)对年度内上缴学校校园经济收入超过上年度上缴基数的单位,超出部分返还30%作为部门奖励。(3)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欺骗学校、瞒报、漏报创收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并核实后,学校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年终考核视为不合格,扣发岗位津贴,并给予适当处分。5.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包括的收入项目由学校校园经济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审定后,按批准方案执行。7七、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天津职业大学校园经济管理办法(试行)》津职大[2005]24号即行废止。天津职业大学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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