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学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学联和福建省学联的团体会员,执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福建省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第四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人才为根本任务,团结和引导会员积极加强学习,拓展素质,全面发展;2、代表和维护广大会员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会员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会员的联系,协助和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3、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4、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学生的联系,树立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第六条本会聘任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福建医科大学学籍的大学本科和高职专升本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会员的基本权利:1、享有通过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权利;2、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察看期内不享有此项权利;3、享有在本会内寻求帮助和保护时平等对待权利;4、享有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利。第九条会员的基本义务:1、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章程;2、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及本会利益,不得妨害其他会员行使权利;3、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维护本会的权益和荣誉。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一节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第十条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召开一次。第十一条学代会代表以学院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学院的代表名额根据学生数按比例分配。(一)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1、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2、就上一届主席团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二)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2、按时出席学代会;3、认真履行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审议上届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2、审议学生会章程;3、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4、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二节全校学生委员会第十四条全校学生委员会(简称全委会)由会员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共同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至三人,主席、副主席和个人委员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第十五条各学院学生会为本会会员单位,各学院学生会主席为全委会会员单位委员。第十六条全委会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对外代表福建医科大学学生会。第三节主席团第十七条主席团是全委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副主席和会员单位委员共同组成,主席负责召集。第十八条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年。第十九条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全委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2、制定全委会机构设置方案,提名各部门负责人人选,报全委会研究决定;3、决定下属机构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4、换届年度的主席团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学代会,并代表全委会向学代会报告工作。第二十条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向全委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学代会的提案,及时办理并给予答复。第四节职能部(室)第二十一条各职能部(室)为全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第二十二条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第四章基层组织第一节学院学生会第二十三条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学代会)原则上每三年召开一次,并在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召开。第二十五条学院学生会主席由院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对应。第二十七条学院学生会应参照本会章程的原则和规定,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学院的学生会章程。第二十八条学院学生会聘任学院团委干部担任秘书长,代表院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第二节班委会第二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学院党政和学院学生会双重领导。第三十条班委会具体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党政和学生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