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与工伤争议、调解、赔偿法律风险防范主讲人:田庭峰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2田庭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市静安区青年联合会律师分会委员、理事。多次接受《法制日报》、《文汇报》、《环球时报》、《房地产时报》、《外滩画报》、《新民周刊》等诸多报刊专访;接受过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东方电视台、河南卫视、浙江卫视、中原电视台等多次专访或访谈节目。13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期间参与过多次重大项目的法律论证、劳资关系处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清偿、企业破产等法律事务,代理过数百起企业法律纠纷案件。凭借自身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积累,近年来曾为多家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并获得一致好评。主讲嘉宾3课程安排课程安排:一、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二、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4概述•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5扩大了适用范围旧条例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6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旧条例新条例第十条(新增)无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7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旧条例新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8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旧条例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9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旧条例新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10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旧条例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第十六条第(一)、(二)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11•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2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二十九条、新《条例》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旧条例新条例第三十一条(新增)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14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三条、新《条例》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15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四条、新《条例》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6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五条、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伤残等级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支付主体旧《条例》新《条例》增加数一级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24个月27个月3个月工伤保险基金二级22个月25个月3个月三级20个月23个月3个月四级18个月21个月3个月五级16个月18个月2个月六级14个月16个月2个月七级12个月13个月1个月八级10个月11个月1个月九级8个月9个月1个月十级6个月7个月1个月18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三十七条、新《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19思考: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929.782883817175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甘肃省上海市全国11929.78×20=238595.628838×20=57676017175×20=34350020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四十一条、新《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1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五十五条、新《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2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参而未参加)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六十条、新《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3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旧条例新条例旧《条例》第六十一条、新《条例》第六十四条(删除)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无24•案例:孙某系某广告公司员工,2007年6月25日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事故发生后,孙某积极寻求与单位协商,但未果。2008年4月,孙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孙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定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过一裁两审(劳动关系仲裁、劳动关系民事诉讼一审、二审),于2009年4月经终审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门依法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对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了行政复议和两审行政诉讼后,于2010年3月确定了工伤,此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