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XXXX年6月) XXXX-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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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11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5号: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适用于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四条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六)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2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第二章套期保值业务的流程及审批权限第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第六条套期保值方案应根据公司的订单,由期货业务部门、供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联合制定,也可以聘请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研究的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制定。第七条公司制定的套期保值方案审批权限:(一)拟投入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审批;(二)拟投入的保证金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增加保证金;(三)拟投入的保证金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不同时满足2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后增加;(四)拟投入的保证金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增加。因实物交割而增加的资金不计入上述保证金范围。第八条套期保值方案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或产品)、数量、月份,说明所需期货保证金和实物交割所需货款等内容。第九条套期保值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套期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一致;(二)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订单保值的现货量;(三)期货持仓时间不得晚于订单保值的产品产出时间。第十条套期保值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送交公司供应部门、期货业务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存档。第十一条期货业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第十二条公司授权的期货业务部门交易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3案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交易人员应及时向供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相关的人员报告。第十三条套期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一)平掉期货头寸,以此方式结束由供应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提供与套期保值对应的现货采购量,期货业务部门接到供应部门的相关材料后,平掉期货头寸。(二)进行实物交割,选择此方式,需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门准备资金。第十四条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期货业务部门及供应部门、财务部门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一)期货业务部门(或期货交易人员)和供应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二)财务部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账户。第十五条财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处理。第三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部门为期货业务部门。第十七条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为公司主管副总裁。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人员为审计部门负责人。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业务监督。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跟踪分析、风险评估。第十九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授权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应相互独立,需追加保证金时,由交易人员通知资金调拨人员进行保证金的追加。第二十条被授权从事套期保值的交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期货4专业知识和期货交易经验。第二十一条公司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发生变动后,应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撤消其授权委托,并立即更改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密码。第二十二条期货交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应每月向公司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市场信息等基本内容。第二十三条期货交易人员应每日将期货经纪公司向公司发出的每日交易结算单送交风险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约定的电子信箱自行查阅每日交易结算单。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平仓状况、实物交割进行核查和监控。第二十五条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第二十六条期货业务部门(或期货交易人员)应将相关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在每年年底将上述业务资料整理后交公司档案室保存。第二十七条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第四章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将从事交易、风险管理及资金调拨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第二十九条公司设置独立于交易、资金调拨业务之外的风险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制定公司套保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三)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5易方案;(四)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五)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第三十条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控制期货头寸的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在数量及时间上相匹配。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值方案规定进行开仓和平仓。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人员应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平仓状况进行核查和监控,发现交易人员违反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交易的,应要求交易人员立即纠正,并向公司董事长和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应分别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有关人员报告工作。第三十四条公司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应定期召集供应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期货业务部门研究讨论套期保值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三)保荐机构应就套期保值的必要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合理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有);(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三十八条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中非有效性的套期保值业务的亏损或者潜亏占公司前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指的货币单位,如非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元。第四十条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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