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作者:王柏东丁…文章来源:法制晚报点击数:1757更新时间:2008-4-99:51:00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而来。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弊端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条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开始之前,法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根本无法谈及损害案外人合法权利的问题,案外人异议自然无从谈起。相反,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标的的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除非另行取得执行依据,不能对已经结束的执行行为撤销并恢复原状,此时提出异议亦没有意义。(三)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时,该行为才会直接涉及到执行程序能否继续进行的问题,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则不属于案外人异议。(四)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如果书写困难,应当允许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入笔录。不论以哪种方式提出执行异议,均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三、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与处理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审查完毕后,应分情况作出处理:(一)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在执行标的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返还案外人。需要指出的是,执行标的物是上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时,应当报经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案外人虽然提出执行异议,但却并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三)启动再审程序。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法院执行的特定财产是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中止执行并报院长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异议成立的应当变更裁判,反之则应恢复执行程序,并书面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四、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当事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种情形即为案外人异议之诉。(一)异议之诉的要件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下列案外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1)共同共有人。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在共有物未分割的情形下,如果其中一共有人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共有物时,其他共有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排除强制执行。(2)担保物权人。一般而言,若已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自无异议,当然不得提起异议之诉。但如果法院未认可担保事实,将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自然有资格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担保行为成立以保护其权利的实现。(3)财产所有权人。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这里所指的执行标的物应是为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请求而被法院确定为被执行标的物的财产。2.应以申请人为被告。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案外人自然作为原告出现在诉讼当中。如果申请执行人因法院的执行而不当地占有了案外人的财产,自应负返还责任;如果申请执行人错误地提供了执行线索,导致法院将案外人的财产误认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加以执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异议之诉中,申请执行人是诉讼中的被告。但如果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表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案外人可以将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3.须有明确且具体的异议事由。这种事由既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前,也可以发生在执行依据成立之后。因为执行依据只是对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确认,但并未对当时业已形成的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一方之间或者案外人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确认。因此,通过异议之诉对于发生执行依据成立之前的事由进行确认,并不会与执行依据的效力发生冲突。4.须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的方式避免因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导致其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其异议主张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之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案外人异议的请求与执行标的密切相关,由行使执行权的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便于查明事实,而且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二)异议之诉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除特殊情况外均应提交书面起诉书。起诉书的内容除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附上作为执行依据的原案判决书及有关执行文书。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应当审查相关案件的执行程序是否尚未进行完毕。审查合格的应予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符合一般案件受理条件,但不构成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能以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可作一般案件处理。2.审理与判决。对于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按照普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此种类型的诉讼牵涉到其他案件的执行问题,所以法律对执行异议之诉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遵守规定。异议之诉进行期间,执行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种状态持续越久,对原告或被告一方造成的不利影响越大。因此,应当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外人异议之诉带来的不确定状态,以使执行程序得以及早恢复或终结。对于第三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解决。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已中止的执行程序应当恢复执行;第三人的请求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权利,停止相应的执行程序,并撤销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文/王柏东、丁路、张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