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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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3期文件发布4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桐乡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一○年六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规范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计生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确需政府给予扶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计生公益金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计生公益金。第四条计生公益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计生公益金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五条计生公益金纳入财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扶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计生公益金的收支预算。第六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生公益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和计生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计生公益金发放等相关工作可以委托市计划生育协会实施。市财政部门负责计生公益金的预算安排及对计生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计生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市劳动保障、民政、卫生、残联、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计生公益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及补助标准:(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3000~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二)独生子女意外伤(病)残的家庭,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三)父母一方或双方意外伤残或死亡,其独生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且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给予1500~2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在入学时视情给予2000~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五)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生活较为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每年1000~3000元的补助;(六)有特殊困难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或其他因意外造成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适当补助。第八条计生公益金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扶助方式,用于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生活困难。计生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第九条申请计生公益金扶助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计划生育家庭提出申请,并填写《桐乡市计划生育计生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所在村(社区)初审后,报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二)审核。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调查核实,推荐本镇(街道)计生公益金的扶助对象和补助金额,由所在村(社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5期)5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的,提出补助建议。(三)审批。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将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的推荐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审批,确定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及补助金额。(四)通知。经审批确定的给予计生公益金扶助对象的名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所在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通知扶助对象。(五)发放。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市计划生育协会指派工作人员上门发放给申请计生公益金扶助的对象。第十条计生公益金账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和监督。第十一条计生公益金管理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建立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严格按规定的扶助对象和补助标准使用计生公益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计生公益金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生公益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挪用、贪污计生公益金或者有其它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申报计生公益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生公益金补助的当事人,除追缴计生公益金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桐乡市计划生育计生公益金管理办法(试行)》(桐政办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0年度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的通知桐政发〔2010〕3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0年度桐乡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补助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如下: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月补助费名称区域范围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梧桐108濮院、崇福87其他街道及建制镇76小集镇65搬家补助费按每户每次600元计发2010年/第3期文件发布6备注:1.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搬家补助费每户按二次计发;2.超过2.20米(含2.20米)的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非成套住宅标准补助,不到2.20米的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非成套住宅标准的50%补助。二、非住宅房屋相关补助费标准类别名称商业工业办公其他备注搬迁费600元600元600元搬迁安装费45元/m2按建筑面积停产补助费30元/m2按建筑面积停业补助费50元/m2按建筑面积二○一○年五月四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桐乡市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桐政发〔2010〕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09年,我市在发展生态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积极培育经营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农业企业,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收。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经镇推荐,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决定,新命名桐乡春天湖畔生态园水产品养殖基地为桐乡市农业龙头企业。二○一○年五月四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桐政发〔2010〕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文件发布桐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总第15期)7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招标投标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促进了我市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还存在挂靠投标、串标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概算控制不严、合同管理不力等问题,各类违规操作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正常市场秩序,降低了政府投资效益,滋生了不少腐败现象。为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文)、《桐乡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严格贯彻落实。一、严格招标标准和审批(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设计招标,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设计须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并执行投资限额设计制度。对房产开发等公共建筑产品实施监理公开招标和跟踪管理制度。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分项工程在省招标标准限额下的执行本市招标标准。(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核准。(三)应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形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提出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批准。专业分项工程设计带施工招标须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实行。(四)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重点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相关标准以及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二、规范交易秩序(五)建立交易席位制。所有投标人须办理交易席位证和交易员证,交易员须为投标单位正式在职职工。(六)严格保证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能拨付至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七)严格身份确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相应状况实行项目经理(总监)开标到场签证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三、优化资格审查制度(八)实行分类审查制度。1.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房建、市政、道(公)路、水利、绿化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资格审查通过后以商务报价作为中标依据。2.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人防、桥梁、装饰、幕墙、安装、弱电、设备等工程实行报名单位全部入围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3.估算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及设备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并实行技术评审结合商务报价的评标办法。资格预审分报名预审制和标准预审制两种方式,报名预审制指在招标公告时除基本要求外附带与工程特点要求相符的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准予报名并作为正式投标人;标准预审制指使用“招标资格预审标准文件”,采用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资格条件标准来划定入围单位。实行标准预审制的招标项目应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招标人只能派1名代表进入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的成员除招标人代表外必须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四、规范清单编制(九)实行2008国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用综合单价法报价。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招标代理机构统一完善商务评审规则和标准。2010年/第3期文件发布8(十)工程量清单实行半闭口结算管理,限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的期限内复核工程量清单,总价误差在1%以上的部分予以调整,否则决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大、施工周期长的项目可适当延长清单复核期限,具体期限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十一)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控制招标文件清单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估价材料或设备的总价值达到50万元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原则上采用提供不少于3个备选品牌供投标人选择的方式替代暂估材料和设备。未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同意不得设立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的暂估价。(十二)合同工期超过6个月且合同标的超过500万元的工程应采用可调价差的固定单价合同,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主要材料市场价格风险,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价差调整的方法。项目建设单位在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方式支付工程款。五、完善评标制度(十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投标最高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投标最高限价取值一般不高于直接费加规费税金。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载明最高限价的85%(市政、安装、绿化等应低于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十四)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需要重新评标的,必须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十五)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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