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良联系电话:13588190547电子邮箱:wangjlhz@sina.com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本办法共分七章五十条。其中:一、总则七条;二、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八条;三、技术评审管理六条;四、机构从业规范十一条;五、监督管理八条;六、法律责任七条;七、附则三条。与老办法章节和条款数没变,都为七章五十条,但章节名称发生了变化,内容也有较大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理解:1、目的:1.提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2.目的:“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责任更加明确完善,监管更加依法规范,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依据;2、依据:在制定依据上,去掉了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理解:1、定义了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是通过对合格评定对象的检测,并作出符合性判断的活动;检测只是确定合格评定对象的一个或多个特性,不作判断。办法中的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广义的概念。2、对资质认定做了解释,并明确是技术评审+行政许可行为。3、计量认证(计量法二十二条规定),资质认定(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它们是包含关系。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理解:1、内容上基本无差异。只是将原来的为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的两项合并在一起。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本条是阐明了适用范围。新办法与老办法第十一条相比,新办法明确了如果对实验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如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应遵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食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理解:本条阐述了我国的资质认定工作的体制。1、新办法明确了资质认定的主管责任是国家质检总局,主要是制定发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并负责解释;认监委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资质认定活动,包括后续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资质认定工作。2、新办法明确了县级和地市级质量监督部门对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理解:无差异。主要要进一步完善资质认定工作的一些列制度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理解:规定了资质认定的工作原则。1、增加了公平公开的原则;2、把统一规范作为第一原则,强调了统一规范的重要性。统一规范主要体现在统一制度、统一准则、统一标志等;客观公正: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偏不倚,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科学准确:有完善统一的评审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技术评审;公平公开:遵守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和依据公开、程序公开、信息公开、收费公开。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理解:只是对国家级实验室予以明确,无实质性差别。国家实验室: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或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认监委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范畴的机构。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理解:1、其他组织一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二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三是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事业法人组织,如民办的公正检验行等。2、增加了第(六)项要求,主要是兼顾其他特殊行业。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理解:1、强调了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决定将老办法的5日改为5个工作日,相当于一周7天。3、新办法规定现场技术评审必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包含现场技术评审时间)。4、新办法明确了整改时间不算在行政许可时间内。5、对最终许可决定从时间上放宽了10个工作日。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理解:1、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由原来的三年改为六年。2、复查申请由原来的提前六个月改为三个月。3、新办法对于复查申请可以根据机构的自我声明及以往的监管类别仅通过书面审查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这条具体如何界定,认监委将另行制订细则)。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注意!!1、要注意授权签字人变更的特殊要求;2、自愿取消项目也要按项目变更申请。3、标准变更如果涉及增加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或仪器设备的要按扩项申请;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CMA标志新增的内容。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四条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理解:新增的内容。要注意相关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理解: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分支机构的资质认定要求。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二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但在异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六条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理解:新增内容。(释义中又解释项目简单时可以只派一名评审员?)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七条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理解:新办法没有明确建立评审员库的要求,但明确了评审组严格评审的要求。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八条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理解:新增内容。新办法对整改的期限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十九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理解:无大的差异。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条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理解:新增内容。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