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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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6号文)自2015年8月1日起废止。2006年4月1日实施资质认定成效:成为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发挥重要作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七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共七条)第二章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共八条)第三章技术评审管理(共六条)第四章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共十一条)第五章监督管理(共八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七条)第七章附则(共三条)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立法依据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2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要实施计量监督,即要通过严格的技术考核,确认其是否真正具备同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计量法》中所称的“公正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检测:是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仪器设备,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照相应程序对测试对象的属性进行测定或者验证的活动,其输出为测试数据。检验:是基于测试数据或者其他信息来源,依靠人的经验和知识,对测试对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判定的活动,其输出为判定结论。检验检测概念总则检验检测的依据为相关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以及技术规范(如未上升为标准的,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技术文件)等非标准方法。应当确保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法律责任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点关注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1、司法裁决—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法庭证据。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领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2、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3、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对纠纷仲裁涉及的产品以及其他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4、无论是社会经济活动,还是公益活动,涉及的产品以及其他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社会--是指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对象。证明作用—是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用于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另有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兽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商用密码管理办法》、《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认监委—负责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地、县质监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及其使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其使用要求》第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统一规范: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评审准则等技术文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各级遵照执行。客观公正:符合条件和要求的,要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科学准确: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并保证其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公平公开:资质认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要统一公平;资质认定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一律公开。总则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条件和程序资质认定:是一项经过技术评价后的许可制度。分两级实施,其许可的效力在全国范围内是相同的。第九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1、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资质认定。2、需要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事抽样、检验检测、签发报告或证书、提出意见和解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格。3、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得临时借用场所申请。工作环境应满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或检验检测标准要求。4、应配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a)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b)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c)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d)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职称要求(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保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首次申请,需在管理体系试运行全面后,方可提交申请。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通过材料书面审查的,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关注第十一条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证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1、名称变更:已获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有机构名称变更的评审(文审);2、地址变更:已获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检验检测场所变更的评审(需要现场评审);3、法人性质变更:对已获证,又在有效期内、检测能力无变化,只是其法人性质变更(文审);4、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授权签字人变更的,需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或机构自我声明)5、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6、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如不涉及实际检验检测能力变化,机构可自我声明。检测方法发生较大变化的,按扩项处理;7、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本机构自我声明,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并对真实性负责。本机构自我声明,本次变更不涉及实际能力变化,本机构承诺已具备新标准(方法)所需相应资质认定条件,并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InspectionBodyandLaboratoryMandatory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XXXXXXXXXXXX12位数字组成图形。图形和编号不能分开单独作用。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CMA标志,由Ch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