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检验用试剂、试液、滴定液、培养基管理办法接收部门生效日期管理标准---质量制定人制定日期文件编号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2页批准人批准日期分发部门1目的规定试剂、试液、滴定液、培养基的配制、使用和发放的管理办法。2范围适用于质监科化验室检验用试剂、试液、滴定液、培养基的管理。3责任质监科有关人员。4内容4.1采购到的所有检验用化学试剂,依据其性质分类在不同的室温和湿度下保存,属毒麻品应隔离专柜上锁保存,并建立严格的领用程序,记录台帐。4.2试剂、试液和培养基要按规定方法配制,供较长期使用的应注明配制日期,并由配制人签名;对于性质不稳定的试剂应在标签上注明有效期和特殊的储存条件。4.3使用试液、对照品、培养基、试剂、滴定液等化学品,药勺及其它工具要保持洁净,避免交叉污染,容器的盖或塞要用完后立即复原,避免混淆,造成污染。4.4变质化学试剂要及时处理。使用有毒或腐蚀性化学品,要特别注意避免身体直接接触,一旦发生意外,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4.4滴定液的配制应按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进行配制和标定。4.5滴定液浓度的名义值与标定值应明显标出,其浓度校正因子(F)应在1.000-1.050之间,否则应加水或加溶质重新调整。4.6滴定液由质监科指定专人负责,标定和复标必须由两人分别操作,标定份数均第2页共2页不得少于3份。4.7标定结果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1%;标定和复标之间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0.15%。盛放滴定液的容器上应及时贴上标签,注明滴定液名称、浓度、浓度因子、标化日期、温度、标定人、复标人和失效期。4.8滴定液应按规定要求贮存,除另有规定外,存放和使用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或当室温与标定的温度差10℃以上时,均应进行重新标定和复标后使用。4.9滴定液使用前必须摇匀,使用过程中发现出现浑浊、变色等异常情况或超过使用期限的应立即停用。4.10卫生学检验用的各种培养基应按各自的规定要求配制和进行质量检验,配制好的基础营养培养基应在2周内用完;生化鉴别培养基应在1周内用完;选择性分离鉴别培养基制成平板后应在24小时内用完。4.11各种培养基应置于洁净冰箱内5℃左右保存,冰箱内不得存放其它杂物。4.12已染菌的培养基废弃前须经高压(121℃、15分钟)灭菌。5记录记录名称保存部门保存时间滴定液配制及标化记录质监科三年滴定液复标记录质监科三年QF-01-002-00滴定液配制及标化记录滴定液名称:配制数量:基准试剂:指示剂名称:配制日期:标化温度:相对湿度:标化日期:配制方法:标化记录:标化者:复核者:QF-01-003-00滴定液复标记录复标液名称:复标日期:基准试剂:指示剂名称:复标温度:相对湿度:复标记录:结论:复标者:复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