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倍泡沫发生器:用0.3----1.0MPa驱动水轮带动风轮旋转,混合液经过喷头把泡沫混合液以雾状形式喷向发泡网,在网的内表面形成一层薄膜,由风轮吹到网上的风,吹胀成大量的气泡,构成高倍数泡沫。注:1.高倍数泡沫发生器安装高度不得低于永久保护物,以防止发生背压影响发生器正常发泡。2.距离发生器进口端0.3米以内不应有遮挡物。3.高位数发生器需采用高倍泡沫灭火剂,才能保证发生器没有剩余泡沫液。析液: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是大量气泡的集合体,气泡破碎后,会变成液体。大量气泡破裂变成液体的过程就叫析液25%析液时间:一定质量的泡沫自生成开始到析出25%(质量)混合液的时间。2泡沫灭火系统灭火剂:是由泡沫液与水按比例混合,经泡沫发生装置形成的泡沫。分为低倍数、中倍数、高倍数泡沫三类。1、低倍数:是指体积膨胀小于20倍泡沫,可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或大面积流淌火灾。2、高倍数是指体积膨胀20倍以上的泡沫,高倍、中倍泡沫灭火系统具有灭火速度快、水渍损失小的特点。适用于扑救液化气油气、液化天然气的流淌火灾。尤其是高倍数泡沫,能迅速充满大空间的火灾区域,阻断隔绝燃烧蔓延,具有良好的渗透性,可以消除淹没高度内的固体阴燃火灾,置换排除被保护区域内的有毒烟气,水渍损失小,被保护区负荷增加小,灭火效率高,灭火后泡沫易于清除。中、高倍泡沫特别适用于扑救有限空间火灾,如油库、矿井类、地下类等场所火灾,大量的泡沫灭火又有助于及时排烟和置换驱除有害气体。3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我国泡沫混合系统常用环泵式混合流程,它本身具有一些缺点,如流程长,不容易实现自动化,最大问题是由于管网的压力、流量变化、取水池液面变化,使需要的混合比难以得到保证。而压力式混合和平衡混合流程可以适应任何高差、压力、流量的变化,输送混合液的混合比比较稳定。所以规范推荐采用压力比例混合或平衡比例混合流程。1、泡沫发生器进口工作压力应为±0.1MPa,2、泡沫发生器进口前应有不小于1米的直管段。3、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口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液动阀门。并有明显启闭标志。4GB50151-----92(2000版)1泡沫液储存温度0---40℃2配制泡沫混合液水温4----35℃3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时间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L/min.㎡)连续时间(min)蛋白6.0甲乙类液体丙类液体4030氟蛋白、水、成膜氟蛋白5.045304、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不宜大于10m³5、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的放空管道。5泡沫发生器一般型号参数型号额定进口压力(MPa)额定混合液量(L/s)泡沫发生量(L)PC40.5425PC8850PC1616100PC2424150注:玻璃片在0.1-0.2MPa压力下被冲破。空气泡沫产生器进口标定工作压力为0.5MPa,也可以在0.3-0.5MPa压力范围内使用。空气泡沫产生器原理:1、空气泡沫产生器由壳体组、泡沫喷管组、导板组三部分构成。2、原理:当泡沫混合液流过产生器喷嘴时,形成扩散的雾化射流,在其周围产生负压,从而吸入大量空气形成空气泡沫,空气泡沫通过泡沫喷管和导板输入储罐内,沿罐壁流下,平稳的覆盖在燃烧液面上。61、消防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GB50160-2008-P51)2、消防水泵连续运转6小时(GB50160-2008-P49)3、水池总容量大于1000m³,应分隔成2个,并设切断阀的连通管(GB50160-2008-P47)4、水池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GB50160-2008-P47)5、消防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水池处于低液位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GB50160-2008-P47)6、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7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甲10%(体积)乙≥10%(体积)3.0.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表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名称类别液化烃甲A15℃时的蒸气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可燃液体B甲A类以外,闪点28℃乙A闪点≥28℃至≤45℃B闪点45℃至60℃丙A闪点≥06℃至≤120℃B闪点12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注: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4.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指标是蒸汽压。蒸汽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可燃液体的蒸汽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闪点(闭口法)确定其火灾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8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10012010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120701205070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45803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45358030—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5545803525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308030—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变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1.5倍塔杆高度801.5倍塔杆高度—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30603030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30306030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9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项目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60907090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601.5D(见注2)905060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9090(见注4)9090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7050904040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3.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4.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6.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10石油库的等级划分等级石油库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TV(m3)一级100000≤TV<1200000二级30000≤TV<100000三级10000≤TV<30000四级1000≤TV<10000五级TV<1000注:1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2当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11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企业建筑物、安全构筑物等距离库内液体建筑物、类别构筑物甲类生产厂房甲类物品库房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厂内铁路厂内道路一、二三四主要次要储罐(TV为罐区总容量m3)TV≤50甲、乙25251215202525151050TV≤200252515202530251510200TV≤10002525202530352515101000TV≤5000303025304040251510TV≤250丙A15151215202020105250TV≤1000202015202525201051000TV≤50002525202530302015105000TV≤25000303025304040251510油泵房、灌油间甲、乙12151214163020105丙A1212101214151285桶装液体库房甲、乙15201520253030105丙A1215101214201585汽车灌油鹤管甲、乙141415161830201515丙A1010101214201085其它生产性建筑物甲、乙、丙A1212101214151033注:1当甲、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2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的规定。5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112蛋白泡沫灭火剂P/3%、P/6%蛋白泡沫灭火剂(原YE-3、YE-6型蛋白泡沫灭火剂),是以动物蛋白水解物为主要成分的浓缩型空气泡沫灭火剂。主要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B类火灾,也适用于扑救木材、纸、棉、麻及合成纤维等固体可燃物的A类火灾,但不适用于扑救醇、醚、酯、酮等水溶性物质的B类火灾。按与淡水或海水混合的体积比分为P/3%(3:97)和P/6%(6:94)型两种。国家规定保质期2年。蛋白泡沫灭火剂主要技术指标:凝固点℃:≤-15℃25%析液时间MIN:≥4.0抗冻结融化性:无可见分层和非均相灭火时间MIN:≤5.0沉淀物%(v/v):≤0.2525%抗烧时间MIN≥15贮存温度℃-12.5~+45PH值:6.0~9.5发泡倍数≥5.013氟蛋白泡沫灭火剂普通蛋白泡沫通过油层时,由于不能抵抗油类的污染上升到油面后,泡沫本身含的油,是以其燃烧,导致泡沫的破坏。在空气泡沫液中,加氟碳表面活性剂,即生产氟蛋白泡沫。氟碳表面活性剂,具有良好的表面活性;较高的热稳定性;较好的浸润性和流动性。当该泡沫通过油层时,油不能向泡沫内扩散而被泡沫分隔成小油滴,这些小油滴被未污染的泡沫包裹,在油层表面形成一个包涵小油滴的不燃烧的泡沫层,即使泡沫中含有汽油量高达25%也不会燃烧,而普通空气泡沫层中含有10%的汽油时,即开始燃烧。由此,这种氟蛋白泡沫灭火剂适用于较高温度下的油类灭火,并适用于液下喷射方式灭火。氟蛋白泡沫灭火剂与干粉(ABC类)相溶性好,同干粉灭火剂联合后使用,可同时发挥两种灭火剂的各自长处。缩短灭火时间。注意:蛋白灭火剂不能与一般干粉剂同时联用,(干粉中常用的防潮剂对泡沫的破坏作用很大,两者一接触泡沫会很快消失)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由于蛋白泡沫的流动性差,抵抗油类污染能力底,灭火缓慢,不能以液下喷射方式扑救油罐火灾,且不能和干粉灭火剂联合使用。为了克服这些缺点,在蛋白泡沫基料中加了氟碳表面活性剂,加后灭火效率远优于蛋白灭火剂,具体表现在:(1)表面张力和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