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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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税务干部学校法律基础知识—税务行政处罚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一)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材P76)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享有与其执法管辖权相适应的行政处罚权和只能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如税务局不能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所只能决定2000元以下罚款额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谓“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是指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行政法律规范所确立的管理秩序的行为。如纳税人不履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侵犯国家的税收利益,即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所谓“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是指有关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相应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相对人对法无明文规定制裁的行为,不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根据。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行为的区别:前者法有授权才可为;对于公民,则是法不禁止皆可为。(二)行政处罚与相关的几个概念之区别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第一,行政处罚是对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而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政纪的国家公务员的惩戒;第二,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者不服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享有相应对外管理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属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第四,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务员个人。2、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第一,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制裁,而刑事处罚是犯罪行为的惩处;第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实施,而刑事处罚属于司法行为,由法院科处;第三,行政处罚适用行政程序,而刑事处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第四,行政处罚多为金钱性或申诫性处罚,而刑事处罚多为剥夺自由性质的处罚,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后者显然重于前者;第五,行政处罚的对象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刑事处罚的对象一般是自然人(法人犯罪和受刑事处罚的情况相对较少)。3、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第一,行政处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某种行政决定或某种法定义务的履行;如对醉酒驾车的处罚与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之区别。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某种违法行为的个人、组织,相对人违法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则是不履行某种行政义务或对社会具有某种危险性的个人、组织,其不一定实施了违法行为。如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第三,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行为,故行政处罚后通常要在相对人档案中予以记载、保留,而行政强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保障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并不以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为前提,故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在相对人的档案中予以记载和保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行政处罚主体对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行为所实施的处罚。教材P76-77,例见教材P99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一)法定原则1、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其它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但对如何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可以作出具体的、细化的规定。2、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除税务行政主体外,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实践中应把握好几点要求。教材P783、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即使纳税人的行为与税法的要求不相符,侵害了税收秩序,也不能进行处罚。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行政机关正当行使处罚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二)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即公平正义。处罚公正的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一般来说,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明确规定了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处罚种类及减免处罚的条件。但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可能就每一个具体违法事实面面俱到地作出规定,故执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裁量,在形式上都合法。但违反比例原则,对较轻的违法行为科以较重的处罚,或对于较重的违法行为科以较轻的处罚,都是不公正的和不适当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案例公开是公平公正的保障。实行处罚公开,有利于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确保有权机关依法处罚,同时达到行政处罚惩戒违法者并保证其以后不再犯的目的。公开包括将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等的公开。(三)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过错程度相当,既不能对轻的行为施以过重处罚,也不能对重的行为施以过轻处罚。案例见教材P80:“税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手段,通过行政处罚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税法,才是真正的目的。对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在给予处罚时给予帮助教育。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等,应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于处罚,以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浙江湖州交警对14种轻微违法行为不罚款(五)监督、制约原则为保证权力的行使不违背设定权力的最初目的,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必需的。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监督制约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2、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3、司法监督。4、社会监督。三、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一)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1、罚款。罚款是勒令相对人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处罚形式;是财产罚的一种;是税务行政处罚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罚。罚款与罚金的区别刑法上的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①罚款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而罚金只能由法院适用;②罚款是独立的行政处罚形式之一,而罚金是刑罚中的附加刑的一种;③罚款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而罚金适用于犯罪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是对行政相对人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予以没收,最终销毁或处理变现后上缴国库的一种行政处罚。例见教材P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那些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划分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处罚法》第9条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0条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1条4、(行政处罚的规定权)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税务行政处罚设定的具体内容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罚款、暂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和处罚相对人(一)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1、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15条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7条。3、其他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18条。《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税务行政处罚主体《税收征管法》第14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二)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及其权利1、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2、税务行政处罚相对人的权利①知情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它是处罚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前提,是行政民主(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②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要受制于其陈述和申辩。对于其陈述和申辩是否有理,是否在定案时接受,由行政机关决定。如金融机构、车站、码头、机场等。《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申请听证权。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就税务行政处罚的有关问题举行听证会。④拒绝不正当的检查和处罚权。《税收征管法》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行政处罚法》第49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