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刑事诉讼法授课提纲汪海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1、刑事诉讼2、刑事诉讼法3、狭义的刑事诉讼法4、广义的刑事诉讼法5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6、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1条、第2条)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2、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结果公正与过程公正。二者孰优孰劣,主要有实体优先论、并重论和程序优先论)3、诉讼效率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结构、职能)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3、法院:审判权依法行使;专属原则(任何机关不能行使)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程序无效: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没有权力机关);2、独立的程度不同(集体独立;人民法院的独立与检察院的独立不同);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2-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立案监督(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2.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3.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4.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辩护的主体;1.辩护权行使阶段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没有确立无罪推定)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2.体现:定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疑罪从无(审查起诉和一审)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14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定要掌握)(第15条)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2.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注意几种特殊情形:发现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处理在审判阶段死亡的。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十二、刑事司法协助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移交证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报结果、引渡。没有承认并执行生效外国裁判)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1、公安机关2、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称谓)3、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4、其他侦查机关二、诉讼参与人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类2、当事人1)被害人(公诉案件)——权利:报案或控告的权利;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公诉转自诉;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间);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代表人)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3、其他诉讼参与人1)法定代理人: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产生的依据:法定;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不能代替,如最后陈述权。2)诉讼代理人哪些人有权委托: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3)证人证人的资格(自然人)(哪些人不能作证)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鉴定人(概念:自然人;回避;权利: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但与证人途径不同)5)翻译人员(由谁来决定回避,与民事诉讼不同)6)辩护人第四章管辖(重点)一、立案管辖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八类;举证;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注意: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案、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案,不由检察院立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六部委《48条》第6条)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二、级别管辖1最高人民法院2高级人民法院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重点)(注意“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危害国家安全;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4基层人民法院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5-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注意:(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解释》第3、4、5、22条)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但下不能审上数罪就高不就低三、地区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行为发生地和实际取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解释》17条)3、指定管辖(《解释》第17、18、26条)(管辖不明的案件;有管辖权但客观上不能行使管辖权)四、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涉及军事秘密案件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涉及军事秘密的除外)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五、特殊案件的管辖(重点)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第五章回避一、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表国家的)二、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6、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发回重审的情形、调职、同一阶段的前后程序)(注意: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但这不是诉讼回避)三、回避的种类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四、回避的程序1、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注意:辩护人和代理人没有此权利,只能代为行使)2、时间(任何诉讼阶段)3、回避的决定权主体。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与民事诉讼有差别)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4、申请的效果: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在此之前证据和诉讼行为的效力)(重点)5、复议(一次,原决定机关)第六章辩护(重点)与代理一、辩护人1、概念:(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时间3、人数二、辩护人的范围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注意:外国人、无国籍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2、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注意: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只是有利的)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1、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1)独立辩护权。(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其他案件的线索的材料除外)(3)调查取证权。(重点)(4)提出意见权。(5)获得通知权。(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8)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10)拒绝辩护权(律师拒绝辩护权与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注意: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2、律师的义务(不得帮助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伪证——注意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即刑法第306条;不得私自收费、保守秘密)3、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辩护人与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区别(产生时间、是否必须具备律师身份、享有的06法条串讲班刑诉授课提纲-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网址:权利)(刑诉法第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