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模块内容框架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主体程序内容和形式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效益权不可抗力承担责任方式违约责任特征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除任务一旅游合同的订立[情景导入]一天,王先生正在办公室上班,接到朋友李先生的电话。李:最近我们旅行社推出一条新的旅游线路,价格比较优惠,你有意参加我们的旅游团吗?王:我很想去,但价格有点贵,能否便宜点?李:你如果决定去,我们签合同时再协商。第三天,王先生到旅行社准备签订合同,李先生递给王先生一份旅游线路安排表。王先生对旅游行程的安排比较满意,从但对旅游价格提出了异议。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最后双方对旅游价款达成了一致,准备签订旅游合同。王先生犹豫了:“我已有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表,旅游费也交了,还要不要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呢?如果要签合同,应当写明哪些内容?”1、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合同经过了哪些程序?2、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3、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何种形式?一、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两类,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国内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从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10周岁以下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同主体。(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这一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始于法人成立并终于法人终止。法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有权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相同,始于其成立并终于其终止。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取决于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并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据此,合同的订立程序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作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作受要约人。1.要约的条件①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确定的。③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要约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首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其次,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再次,要约邀请往往只含有合同要素的某一方面,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最后,要约邀请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法》将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但是,上述意思表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要约,视情况而定。(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承诺生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否则视为新的要约;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建议而不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4.承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讨论]某旅游运输公司打算转让一条豪华游轮,遂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个体业主张某知道后,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公司传真了资料,报出了转让底价。之后,张某复电同意购买,但提出要给时间组织资金,公司同意给5天时间。第5天,当张某急匆匆地带着购货款赶到公司时,被告知游轮已被另一家旅游公司以超过底价的价格买走。张某当即要求公司对其往返路费、误工费、贷款利息等进行赔偿,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拒绝赔偿有无理由?为什么?参考观点:运输公司无理由。原因在于:运输公司的行为已违约;它违反的是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出卖同一特定物的要约的合同规定。运输公司在报纸和电台的广告行为仅是要约引诱,但自从运输公司将有关资料和标的提供给张某,并约定具体期限后,此行为便具备了要约的全部特征,运输公司一经承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违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三、旅游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各项条款。依据《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格式条款在旅游实践中,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交易,提高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旅游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往往采用具有定型化特点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全部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叫做格式合同,亦称作定式合同、标准合同。旅行社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四、旅游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旅游合同的方式。《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所谓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3.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作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任务二旅游合同的效力[案例导入]2008年暑假,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不同意履行旅行社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团款。[思考]1、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2、黄某等和H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黄某父亲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一、旅游合同的生效旅游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个: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有效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两个方面都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要件,因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虽然合同已成立,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之时,合同生效。二、旅游合同的无效旅游合同的无效是相对于旅游合同的有效而言的,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后,但因缺乏有效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法定无效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外部判断,且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一般对此不主动干预。而合同的公平性又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为此,《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重要问题的错误认识,致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四、旅游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旅游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双方都从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