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与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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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61新刑事诉讼法与审判相关问题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刘静坤二零一二年六月主线:尊重和保障人权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证据制度: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避免冤错案件发生★简易程序:强化审判效率意识,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一审程序:强化庭审中心意识,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二审程序: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维护法律救济权利★复核程序:强化死刑案件质量,提高程序公开性★特别程序:特殊问题特殊处理几个基本理念1、系统论与刑事司法:程序设计理念2、均衡论与价值多元:刑事正义理念3、控辩式与庭审中心:诉讼职能理念4、转型期与利益权衡:司法国情理念5、职业化与诉讼和谐:法律共同体理念一、关于证据制度(一)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关于证据的概念原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新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解读:第一,“材料说”反映了证据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第二,“证据”与“定案的根据”存在差异。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法定的证据种类第一,增设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第二,增设了“电子数据”。第三,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四,将“物证、书证”单列为两类证据。一、关于证据制度3、有关证据资格的新规定第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准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第二,特殊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采取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第三,强制采集的样本。“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一、关于证据制度(二)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1、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原则第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第二,该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的关系。相关条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第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关于证据制度第三,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庭审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程序启动。2、初步审查。3、法庭调查。4、控方证明。5、法庭处理。步骤一、程序启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一、关于证据制度步骤二、初步审查。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申请,法庭有权对相关线索或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就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相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线索或材料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再进行独立的调查。步骤三、法庭调查。对于开庭后、法庭调查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可以当时就启动调查程序,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一、关于证据制度步骤四、控方证明。“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步骤五、法庭处理。“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一、关于证据制度(三)完善了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1、关于证明责任。第一,控方对定罪事实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第二、控方对量刑事实的证明责任。具体包括: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一、关于证据制度第三,辩护人对特殊辩护理由的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第四,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一、关于证据制度2、关于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解读:综合全案证据,如果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实际上也就排除了合理怀疑。一、关于证据制度(四)完善了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1、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2、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3、证人补偿、保护制度。一、关于证据制度4、专家辅助人制度。“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上述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5、鉴定人出庭制度及鉴定意见的排除规则。“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关于审判程序(一)全面调整了简易程序。1、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问题:如果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对罪名有异议的,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二、关于审判程序2、明确了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模式“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则应当组成合议案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二、关于审判程序3、完善了简易程序的审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关于审判程序(二)完善了第一审程序。1、恢复了全案移送制度。“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二、关于审判程序2、探索建立了庭前会议程序。“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解读:第一,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第二,明确争点,整理证据。第三,协商确定庭审证据调查的范围和次序。第四,督促控辩双方认真开展审判准备工作。第五,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第六,协商确定开庭日期。二、关于审判程序3、突出了量刑程序的重要性。“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说明:“量刑规范化”的两个意见仍然需要执行。4、要求在判决中明确在案财物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二、关于审判程序(三)完善了第二审程序。1、明确了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关于审判程序2、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但又定放两难的问题?二、关于审判程序3、进一步明确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解读:第一,既不能加重主刑,也不能加重附加刑。第二,既不能加重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执行方式。第三,一审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二审不得限制减刑。第四,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关于审判程序第五,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六,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第七,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二、关于审判程序(四)完善了审限制度。1、大幅增加了第一、二审的审理期限。对于第一审,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第二审,新刑事诉讼法将原来“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二、关于审判程序2、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第一审的重大、复杂案件,新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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