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答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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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第一章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概念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1,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进行;2,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4、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等目的。概念:(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诉讼参与人+参与。依诉讼程序家+进行。查明/追究+犯罪)的活动特点:必须(1.专门机关主持+2.诉讼参与人参与+3.依法进行)+4.刑诉活动内容(解决是否犯罪、犯何罪、是否应受刑罚、处何种刑罚)等问题+5.特定诉讼形式+(准确,及时,合法揭露,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人)到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各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等目的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性质?1.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属于基本法律的范畴。2.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因而属于程序法。3.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性,以惩罚犯罪为直接目的的刑事诉讼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实行国家专政的活动,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手段,其阶级性十分明显。4.刑事诉讼法的社会共同性,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制度和规则,均蕴含着某些具有客观规律性的东西。因为在追求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中,如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正确的适用法律,反映了认识规律的客观的要求,当然也与科学技术,文明成果关系甚大。这些都是人类社会的共同文明成果。一.基本法律二.程序法三.阶级性四.社会共同性三、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作了哪些修改?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坚持国家机关在各个诉讼的作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优化了权利的配置,并较多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人权不仅被写在刑诉法的任务,而且被落实在诸多制度中。特别是侦查阶段,在延续侦查机关行使侦查主导权的基础上,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强制措施的制度的优化等方式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权进行了约束,避免出现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同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一方的知情权,并将律师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庭审阶段,在检疫程序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方面,扩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修改,还通过专设特别程序一编,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权益进行了特别保障,增设的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也是尊重当事人程序的选择权的重要表现一,坚持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二.坚持国家机关在各个诉讼的作用基础上【优化权利配置+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权写在刑诉法任务并落实在许多制度中。三.特别是侦查阶段,在侦查机关行使侦查主导权基础+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强制措施制度优化等方式进行约束,避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增加犯罪嫌疑人一方知情权,讲律师辩护提前到侦查阶段。四.庭审阶段,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查分,扣押,冻结财务及其孳息的处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方面,扩大当事人诉讼权利。五.设立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进行保障,增设特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重要表现。第二章一、简述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以下法院组成: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诉讼参与人指范围有,当事人: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法原告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3、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1,民族语音2.辩护3.回避4.控诉5.未审不确罪6参与法庭审理,了解被指控犯罪和证据7最后陈述8.上诉,申诉第三章一简述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进过两级法院审理即终结。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上级法院第二次审判。第二审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不得再上诉。二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对于具有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应当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具有特别法的效力,对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人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原则,刑被告人死亡就失去了刑罚对象,刑事诉讼的进行便没有意义。(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虽已构成犯罪,但由于具有某些情节或特殊情况,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也不予追究。三简述回避制度的种类和理由?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主动地提出回避。2.申请回避,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3.指定回避,指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他们回避的,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回避的理由:(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四)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五.)在本诉讼阶段以前曾参与办理本案的(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种类自行回避。有关人员主动提出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指令回避: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当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提出申请回避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他们回避。理由:一.是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近亲属和本案有厉害关系。三.违规会见当事人及委托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四.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五.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过本案、六.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第四章一简述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意义:第一、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公检法等机关明确各自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这样有利他们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在受理案件上互相争执或推诿,增加他们责任感,充分发挥积极主动精神和职能作用,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第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的案件的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按照管辖范围向公检法等机关控告检举犯罪。这样有利单位和公民行使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及时有效的进行。第三、正确,合理的确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证案件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概念:职权分工国家专门机关受理案件职权范围的分工: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审判机关内部分工。其中:侦查,审判之间和侦查机关之间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意义公检法尽职尽责一:规定使→公检法机关明确自己受理刑事案件权限和职责,有利于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防止受理争执推诿,增加责任感,发挥主动精神,职权作用,→从而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便于公民单位同犯罪斗争二明确→公安司法机关案件管辖范围→便于机关团体单位个人按管辖范围向其控告检举犯罪,有力→单位公民行使控告检举权利,发挥人民同犯罪斗争积极性,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及时有效进行。诉讼进行,案件处理三。正确,合理确定管辖→有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案件正确及时处理。二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①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合二为一,且与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是一致的。②就公诉案件而言,这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情况,与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有着根本区别:一是二者不是同时发生的,而是先有立案管辖,后有审判管辖;二是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如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则提前终结诉讼程序;三是二者均有相对独立性,但是,审判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立案管辖,而立案管辖并不影响审判管辖其关系,因案件性质不同和不同自诉:立案管辖审判管辖合二为一公诉:通过侦,检,审权互相关系反映:第一:不是同时发生,先立案管辖,再有审判管辖。二:立案管辖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如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提前终结诉讼程序。三,二者均有相对独立性,但审判管辖一定程度决定立案管辖,而立案管辖不影响审判管辖第五章一简述刑罚与强制措施的区别。区别:(1)适用的目的不同。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具有程序上的保障和防范作用;而刑罚是对已经确定为犯罪的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再犯罪,也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2)适用的对象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被公、检、法机关追诉但没有被人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刑罚只能适用于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人。(3)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在强制措施体系中,除了拘留不能由人民法院适用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用;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4)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强制措施依据的主要是刑事诉讼法。另外还要考虑刑法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而适用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5)适用的时间不同。强制措施适用于自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前的全过程;而刑罚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用。区别刑罚强制措施目的对已确定犯罪的分子处罚,为了惩罚和改造警戒社会保障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对象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公检法追诉,法院没有确定有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机关只有法院能适用除了拘留法院不能适用,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都有权适用法律以刑法为依据主要依据刑诉,还有考虑刑罚和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时间法院判决后自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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