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的名称:(2007年8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发《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名称一般应为“××培训(专修、研修、自修、补习、辅导)学校或中心”,不得称作“××学院”,名称前须冠以“××区(县)”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办公地址:喀什市××路××号教学场所:喀什市××路××号第三条学校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学历教育,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学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专业、系统、务实、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考前培训服务,提高喀什地区人才素质,促进社会发展。校训:实事求是校风:博思尚学竟业教风:谆谆善诱,诲人不倦学校的办学目标:打造精品学校,为所有有需要的学员服务第五条学校自觉接受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北仑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六条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二章学校的设立第七条学校由XX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XX,其中XX出资XX,占总资产的XX%;出资XX,占总资产的%,……。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第八条学校的范围、规模、层次、形式等。办学范围:(是不是就是业务范围啊)我校主要招收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备考人员,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企业高管等预出国留学人员。办学规模:为不同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开设不同班级,举办短期国家职业资格认证考前培训,每次培训招生人数XX人;为喀什地区广大预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专业、系统、务实、全方位的管理咨询和最适用的留学方案。可一对一跟踪服务,具体情况视市场需要而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专业自主办学第九条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三章学校的管理体制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九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四章教师职工和学生第二十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三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二十八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第二十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第三十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三十一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第六章学校财产、财务管理学校财产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三十三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三)借贷;(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接受社会的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五条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第三十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七条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财务管理第四十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特点,制定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一节财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制第四十三条董事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第四十四条本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第四十五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第四十六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第四十七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第四十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学校班子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会计工作职责第四十九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第五十条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第五十一条做好工会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五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出纳员工作职责第五十三条在董事长和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第五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第五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第五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第五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第五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分别现金和转账,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第五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第六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第二节基础管理制度财务处理程序第六十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第六十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