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特征:•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是合法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包括意思以及表示两个方面。(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成立通常情况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3个要素: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大多数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是一致的,但有例外。1、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指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3)推定形式(某种行为)(4)沉默形式(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约定)•4.甲拟移民国外,遂与乙订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约定乙应当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价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计划,并向乙表示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合同尚未生效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权解除合同C.合同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损失•答案:C三、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1、定金条款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押或流质条款3、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4、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概述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1、撤销前已经生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行为效果不同4、行使时间不同(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思考一下:为什么不将上述行为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呢?(三)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并非所有当事人都有撤销权•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方可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1年)(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事实•请同学举例2、条件的特征•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3)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3、条件的分类(1)附延缓条件(生效条件)(2)附解除条件(消灭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延缓期限(始期)和解除期限(终期)•一定是未来的期限(未必是具体日期)•一定是注定要发生的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思考:代理制度的意义何在?第三节代理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4、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2.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09)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参考答案:D(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2、代理与代表3、代理与行纪(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2、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的代理3、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二、代理权(一)概述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权(二)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三、无权代理(一)概述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只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欠缺代理权的行为。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后果一般为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如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1、本人的追认•《合同法》:1个月内催告追认;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何为“善意相对人”?四、表见代理(一)概念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该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三)表见代理的效果•对于被代理人(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单选)例: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答案:A选项A、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而非无效合同);选项C: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选项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节诉讼时效制度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概念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二)适用对象•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有4种例外P28)•*与除斥期间的概念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债权请求权;形成权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当事人主张;法院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实体权利不消灭;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一)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4种情形)3、长期诉讼时效:3年或4年4、最长诉讼时效:20年(二)起算•《民法通则》: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具体有7种情形:P29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一)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中止的事由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三)中止的时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四)中止的法律效力•前后期间合并计算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概念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二)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多种情形)P31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多种情形)P31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诉讼、请求、认诺•(单)例: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己过为由抗辩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答案:D•(多)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有()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答案:ABD(三)法律效力•重新起算•可以多次重新起算•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举例:北京市民张三常年在深圳工作,在北京只有其父。2008年12月1日邻居从张三父亲那借走了2万元,约定在12月31日归还并开了借条。结果张三父亲于2008年12月25日不幸去世。张三回京奔丧,没有发现借条,邻居也未告知张三借钱之事。所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张三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侵犯,但张三却一直不知道。因此,只起算20年的诉讼时效,2年的诉讼时效则不起算。•假如到了2009年4月5日清明节,张三回北京祭奠其父,此时发现这张借条,这时就从2009年4月5日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假如张三回到深圳后20年都未回京,第20年的12月25日才回来,此时发现借条,但距离20年时效只剩下6天的时间,那么张三剩余的时间就是6天。五、诉讼时效的延长•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所有的诉讼时效都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