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2日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各机场: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气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1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培训、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审核、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第三条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办)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培训第四条申请执照以及类别签注、注册,申请人应当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相关培训。第五条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岗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申请人具备在岗位上独立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并取得上岗执照为目的,包括岗位知识培训和岗位实习。岗位培训应当以使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巩固、更新、补充、扩展知识和提高技能为目的。第六条培训内容应当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培训大纲》2的要求。第七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二)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观测和预报岗位实习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在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空管分局所属气象台的实习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第八条民航气象人员的岗位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观测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二)预报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者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个学时。(三)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应当每年参加所在单位组织或安排3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在本岗位工作每3年,应当参加民航气象培训机构或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第九条民航气象人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培训机构应当详细记录人员培训情况,并提供培训证明。第三章考试考核第十条申请人申请执照前应当参加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培训后方可参加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第十三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第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通常每年组织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考核的频次。第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从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抽取。民航局空管办负责执照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与更新。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根据申请人表现出的岗位工作能力做出评定。4第十六条负责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技能考核应当由指定的一名检查员主持。第十七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代替答卷;(二)复制或者取走考试试卷;(三)向他人提供或者从不正当途径得到考试试卷;(四)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五)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者考试作弊的行为。第十八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申请人,可以中止其考试,并报地区管理局。地区管理局对违规申请人,可以取消其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一。(二)地区管理局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所在单位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时间和地点。(三)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技能考核。(四)主持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如实评判,记录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并签名。(五)主持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气5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六)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合格证》,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二。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应加盖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束后,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考核的地点、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理论考试试卷及成绩、技能考核内容及成绩等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第二十二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执照申办程序第一节执照申请第二十三条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第二十四条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申6请人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出。第二十五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网上提交的方式。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按《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具有相应的岗位实习和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二)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工作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七)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八)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电子照片。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的,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7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第二节受理与颁发第二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第二十九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主要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三)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性。(四)申请人的岗前培训证明。(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证明。第三十条初审人在审查完成后,填写初审结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一条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同时,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的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民航局空管办在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8见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气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民航局空管办负责组织办理气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第三十四条气象人员获得执照后,其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除记录气象人员的基本资料,持照前的培训、考试、考核情况外,还应当持续记录岗位培训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连续和完整。第三节执照及其使用第三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办负责制定气象人员执照的样式,统一制作气象人员执照。第三十六条气象人员执照编号采用持照人身份证号码。第三十七条气象人员在岗工作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接受执照检查时应当出示执照。第三十八条持照人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防止遗失或损坏。第三十九条执照遗失或损坏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执照遗失证明,并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供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9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第五章执照类别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第四十条持照人可以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和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第四十一条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的持照人应当完成相关类别的执照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四十二条持照人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增加类别签注申请表》,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四。第四十三条持照人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增加类别签注申请表》;(二)所持执照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相应签注类别的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相应签注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相应签注类别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10(六)相应签注类别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第四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申请增加类别签注材料进行初审后,将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上报民航局。同时,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空管办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五条民航局空管办在收到报送的增加类别签注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由民航局做出是否同意增加类别签注的决定。第四十六条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做出的增加类别签注的决定为申请人办理签注。第四十七条持照人执照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当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第四十八条持照人要求在执照上更改姓名的,应当提交证明姓名更改的户口簿或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更改证明。第四十九条持照人要求更改其他基本信息的,应提交相应的基本情况变更证明文件。第五十条执照基本信息变更由地区管理局气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变更。需要换发执照的,报民航局空管办换发。第六章执照注册与监督检查11第五十一条持照人应当在执照注册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地区管理局申请定期注册。第五十二条持照人进行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培训和近期工作经历证明;第五十三条地区管理局对持照人的执照注册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执照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第五十四条持照人工作地点跨地区变更时,应当到变更后的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重新注册。第五十五条地区管理局每年对气象人员持照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持照人培训情况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