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程序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P-65I-TM-2010-01下发日期:2010年10月21日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关于下发《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为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工作,明确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的工作程序和内容,保证执照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办制定了《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行。民航局空管办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抄送:民航局空管局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执照申请人的考试、考核,执照的申请、受理、颁发与管理,以及执照的监督检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民航局授权负责承办执照的最终审核、颁发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根据地区管理局授权负责承办本辖区执照申请的受理、初审以及执照的注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培训和经历证明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执照岗位培训实施和管理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执行。负责实施电信人员岗位培训的单位在培训结束后,1应当为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合格证编号、培训人姓名、身份证号、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培训单位签章等,具体见附件一。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申请执照及相关签注前,申请人应当获得必要的申请经历,经历证明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申请人经历证明由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所属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者机场出具,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第十一条申请人经历证明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获得经历的起止时间和所具有的经历等,具体见附件二。经历证明复印件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第十二条申请人取得经历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保存申请人岗位培训和实习情况的记录。第三章考试考核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三条申请执照前,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并取得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是申请执照的必备条件之一。2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执照培训合格证,满足规定的执照申请经历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第十五条申请人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可以分别单独提出,也可以一并提出。第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七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理论考试大纲的制定与公布,负责组织理论考试题库的建立和更新工作,技能考试大纲和题库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建立和更新。第十八条地区管理局根据申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情况,每年组织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增加考试频次。第十九条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或者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代其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申请书》以及申请书要求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经历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具体样式见本办法附件三。(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向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执照理论考试、技能考核通知或者准考证,并在考试日期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参加理论考试或者技能考核。多个考试申请人所在单位比较集中的,可以通过所在单位通知申请人。3(三)申请人持考试通知或者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安排检查员主持执照技能考核。(五)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当如实判卷,记录考试考核成绩,填写考试结果并签字;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考核内容和成绩,填写考核结果并签字。(六)主持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报告考试情况并提交有关材料。(七)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发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文件。第二节理论考试第二十条执照理论考试时间为2小时。执照理论考试的试题在执照理论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第二十一条执照理论考试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复制或者取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二)向其他申请人提供或者从其它不正当途径得到执照理论考试试卷的任一部分或者其复制件;(三)帮助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帮助进行答卷;(四)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部分或者全部理论考试;(五)使用未经批准的材料或者其他辅助物品;4(六)其它违反考试规定或考试作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主持执照理论考试的人员可以中止违反考场规则的申请人的考试,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决定取消违规申请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可取消其一年内的考试资格。第二十三条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并加盖所在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将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二十四条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应当采用统一样式,类别、姓名、身份证号、考试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样式见附件四。第二十五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试参加考试人员清单、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申请书》、理论考试试卷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第二十六条执照理论考试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理论考试成绩及考试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5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执照技能考核第二十七条执照技能考核,境中,对申请人表现出的与所申请专业与岗位工作相关的判断、操作、处理能力进行的评估和测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参加执照技能考核,训合格证和理论考试合格证,并满足执照申请近期经历要求。第二十九条实施执照技能考核前,核计划和项目。主持考核的电信检查员应当按照考核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考核,逐项记录考核情况,并做出评定。第三十条执照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的考核标准评定,考核成绩在良(含)以上的,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执照技能考核合格的,为其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并加盖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电信人员所在的通信导航监视服务保障单位应当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按规定纳入电信人员技术档案。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2年。第三十二条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内容应当包括:名、身份证号、考核日期、颁发日期、编号、有效期限等信息,并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印章。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样式见附件五。6第三十三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次考核的地点、参加考核人员清单、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清单,连同申请人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申请书》、技能考核项目及成绩和情况说明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为5年。第三十四条执照技能考核成绩公布后,员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技能考核成绩清单和合格证颁发清单报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执照申办程序第一节执照申请第三十五条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执照申请。第三十六条执照申请可以由申请人本人提出,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第三十七条执照申请材料可以采取书面的方式,上提交的方式。第三十八条申请人应当按《规则》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执照培训、岗位经历、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专业类别签注申请表》7(二)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四)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五)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六)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或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七)经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八)一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两张及其电子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文件一般提供复印件,采用网上申报受理的地区和单位可以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采用提交复印件方式的,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的,文件尺寸大小应当为A4规格,采用PDF格式。通过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的,单位应当对原件进行核对,个人单独提交申请材料的,管理局应当予以核对,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时出示原件。第二节受理与颁发第四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执照申请材料后,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并做出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第四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对照申请表中的项目逐一审查,8主要包括:(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明,出生日期等进行比较,证实申请人身份;(二)核实申请人学历背景、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三)审查申请人在培训机构所进行的培训项目,确定合格证的有效性;(四)检查申请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成绩,确定是否达到要求,以及合格证的有效期;(五)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满足《规则》中的经历要求。第四十二条审查完成后,论,并由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地区管理局从受理到完成初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四十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对执照申请的审查后,申请人名单和初审意见报民航局审批。对于依《规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同时,由地区管理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执照申请材料的书面或电子文本报送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第四十四条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在收到上报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在《规则》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最终审核,并由民航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9对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区管理局,由地区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五条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由民航局颁发。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电信人员执照颁发的具体事宜。第四十六条电信人员获得执照后,障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技术档案》)。《电信人员技术档案》除记录电信人员基本资料,获得执照前培训、考试、考核和经历情况外,还应持续记录电信人员在岗培训经历和在岗工作情况,并保持记录的连续和完整。第三节执照及其使用第四十七条电信人员使用统一的电信人员执照。民航局电信人员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信人员执照式样和技术标准,统一制作和管理电信人员执照。第四十八条电信人员执照外部有航徽图案标志,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字样。第四十九条电信人员执照编号采用持有人身份证号码。电信人员执照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中国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中、英文字样;(二)执照编号;(三)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10(四)签发机关;(五)颁发日期;(六)执照专业和岗位;(七)执照签注信息;(八)其他必要的内容。第五十一条电信人员从事执照载明的岗位工作时,带电信人员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第五十二条电信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照,制、转借、抵押、赠送,防止遗失或损坏。第五十三条电信人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简称持照人)应当向地区管理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申请补发执照时应当提交补发的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的电信人员执照遗失证明,并同时向地区管理局提供遗失执照复印件,不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遗失执照载明的信息,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补发执照。第四节执照签注与基本信息变更第五十四条持照人可以在现有执照的基础上申请增加或者变更专业类别签注和岗位签注,以及申请变更执照基本信息。第五十五条变更或增加专业类别签注是指持照人申请的新的岗位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