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关于治理突出安全隐患的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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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关于治理突出安全隐患的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促进中南民航的安全发展,依据《民航总局关于解决当前安全突出问题的若干意见》(总局发明电【2007】2023号)和《关于解决当前安全突出问题的补充意见》(总局发明电【2007】3675号)(统称《指导意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中南局)、中南地区管辖范围内运行的民航企事业单位。第三条管理。本办法由中南地区管理局安委会组织制订,监督实施,负责解释,并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四条贯彻执行。本办法依据《指导意见》制订,将作为中南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行业监管职能的依据;同时,民航企事业单位应予遵照执行。第五条实施。本办法共7章86条,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为了便于对照操作,本办法各条款按照《指导意见》原文的顺序编排。第六条定义。下列定义仅适用于本办法。安全通报:民航行业监管部门定期(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召见企事业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通报—1—安全监管情况,提出行业监管要求,征求企事业单位对行业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安全通报的形式主要包括安全座谈会、现场会。安全约见:民航行业监管部门根据企事业单位安全形势,在发生较大的不安全事件、重要时期,适时召见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传达上级指示,通报行业监管的重要举措,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监管要求。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安全档案:由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包括基地航空公司、航空油料分(子),机场集团及其下属的有独立的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公司、空管局及其下属的空管分局、空管中心(站)的安全责任人建立的安全档案。该档案记录内容由中南局明传电报具体规范,是中南局审计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效能和下属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效能的参考依据。第二章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民航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安全政策,明确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报中南局备案。中南局依据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履行地区管理局行业监管职能,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主控单位与分(子)公司、机关职能部门与生产运行单位的责任人,及其应—2—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按照实施安全管理体系(SMS)的要求,将各级安全责任人、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写入安全管理手册。中南局对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行政审查,纳入SMS审计范围,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第九条中南局依法推行航空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将年度行业安全指标、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细化为责任条款,以行政合同的方式与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签订《航空安全责任书》,并制订考核标准,过程监管与目标控制相结合,量化对安全责任人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航空安全责任书》分运输航空公司、民用机场、空管、通用航空公司、航空油料五类,逐年修订。在年度行业安全工作会议上,中南局局长与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人签订《航空安全责任书》。签订责任书的单位类别如下:运输航空公司、通用航空公司、航空油料公司为局方颁发《运行合格证》的单位(简称总部)、总部不在中南局管辖范围内的分(子)公司;民用机场为集团(管理)公司;空管单位为民航中南空管局。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南局签订的《航空安全责任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分解安全目标,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并及时将内部安全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报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监管办)备案。第十一条中南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建立—3—安全通报和安全约见制度。监管办每个季度向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通报行业监管情况,包括主要的行业监管工作、运行监察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复查结果、行政处罚等,提出行业监管要求。对发生飞行事故征候(含)以上的单位,以及连续发生安全问题的单位,适时约见其责任人,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安全形势。企事业单位应在安全通报和安全约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安全通报和安全约见的单位(部门)反馈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第十二条中南局对企事业单位安全责任人建立《安全档案》,记录中南局对企事业单位及其责任人追究安全责任,包括各类行政处罚、安全通报、安全指令、安全提示;记录运行监察情况、安全约见及其反馈情况。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发生责任航空安全事故,包括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中南局按照权限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各级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发生责任飞行事故征候后,中南局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应在局方调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局方调查部门提交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安全责任的行政处理意见。中南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标准,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理意见有建议权。并将行政处罚意见和经认可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处理意见,与调查报告一并上报民航总局。第十五条按照谁的资产谁负责的原则,各机场和空管局对—4—机场导航设备设施的运行和保障承担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单位应及时将设备功能(全部或部分)失效而不能提供正常保障,及其更新改造的情况报告,按照航空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报所在地监管办。监管办对辖区内机场导航设备设施的责任单位建立监管档案,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设备使用履历,每个季度不少于一次运行监察,督促责任单位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第十六条航空公司湿租航空器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出租方、承租方对航空器适航性管理、维修工程管理、机组管理和运行管理、空防安全等应承担的责任,并报中南局批准。跨地区运行的航空器,其租赁协议还应取得相关地区管理局的批准。中南局按CCAR121部中121.9条要求,对湿租飞机的相关单位进行补充运行合格审定,其中湿租境外航空运营人或者境内未按照CCAR121部批准运行的航空运营人的飞机,需经民航总局批准。湿租批准在《运行规范》(新版)A051航空器湿租协议中载明。第十七条局方主任适航监察员对所监管的航空公司自境内、境外湿租租入,或租出至境内、境外的航空器,及其湿租协议建立专项管理档案。第十八条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由出租方负责时,出租人应加强对承担湿租航空器维修工作人员的管理,确保对这些人员的培训或工作授权的标准不低于CCAR121的相关要求。第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湿租航空器(包括出租给境外航空营运人的航空器),必须通过相应管理局的年度适航性检查—5—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方可按规定运行。第二十条承租方承担对湿租机组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建立中南局行业监管责任制。中南局局长是中南局行政许可和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民航中南地区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的副局长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监管办主任是本单位安全监管和行政许可第一责任人,监管办副职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中南局制订《行业监管责任制管理办法》,具体规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及其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强化中南局安全监督机制。安委会定期分析航空安全形势,督促各级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评价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趋势和安全管理效能,制订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行业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适时发布安全通报、安全指令、安全提示,组织开展持续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指导安全预防,履行中南地区航空安全的监督指导职能。第二十三条建立宏观调控的联动机制。联动制度。机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和油料公司的运行和保障能力,以及安全趋势、依法运行的能力实施动态监控、年度评估。安委会综合监控和评估报告,根据总局的宏观调控政策,制订对航空公司、机场的调控措施,指导飞机引进、航权航线和时刻的审批工作。联动程序。经济类行政许可与安全类行政许可相结合,与安全—6—运行和安全监管有关的经济类行政许可(如运力引进、航线核准、时刻批准等)须加强与安全类行政许可部门的联动,共同把关,管理局要制定经济类行政许可和安全类行政许可的联动工作程序,规范联动行政许可行为;安全类行政许可与运行监察相结合,机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须事先征求监管办的意见。持续监察。机关职能部门指导监管办对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单位和油料公司的日常运行进行持续监察,对其安全运行保障能力进行持续监控;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行,存在影响安全运行隐患,运行保障能力不能满足行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法采取限期整改、行政警告、限制航班、限制运行等强制措施。责任追究。对违法审批、或监管缺位的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完善运行监察闭环路管理机制。以信息应用为基础,以系统化管理为手段,依托安全信息管理系统ASMIS,构建局方和企事业单位统一的安全信息平台,推进闭环路安全监管机制建设。重视安全监管理论和技术创新,完善系统化的监管程序,对行政许可、运行监察、行政处罚实施动态跟踪,闭环管理。中南局制订《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ASMIS使用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收集、应用和运行监察工作。第二十五条建立行业监管质量评价机制。中南局与所属监管办签订《行业监管责任书》,把民航总局和中南局年度安全监管工作细化为责任条款,以推进依法行政和提高监管质量为核心,制订考核标准,量化评价监管办的安全监管质量,—7—创新发展局方内部的行业监管责任机制,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中南局制订《行业监管质量考核办法》,规范考核工作。第二十六条建立行政执法审计制度。中南局对职能部门和监管部门实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的情况,建立审计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等行政执法工作。管理局组织制订《公务员岗位职责和年度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工作分工和岗位操作标准,将监察员工作质量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章加大调控力度,适当减少总量第二十七条航空公司应设法转租过剩的租赁飞机,并及时退租到期租赁的飞机。中南局原则上不受理飞机延期租赁的申请。第二十八条航空公司应科学规划发展,主动满足民航总局关于人机比的要求。达不到该项规定的航空公司,应主动减少航班,降低飞机日利用率。飞行机组(含飞行干部)人机比:宽体机应不低于8:1,窄体机应不低于5:1,空保人员人机比应不低于6:1。外单位借调的人员不得纳入本公司人机比。本公司统一调配人员按公司机型统一核算。向管理局申请购租飞机评估时需提交完整的飞行人员名单和人机比统计信息材料。第二十九条根据机队规模、飞机日利用率、飞机航线的布局(远程和当天),针对不同航空公司的运行保障能力,经航空公司申—8—请、中南局审议并报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低于上述人机比标准。第三十条航空公司人机比达不到局方认定的标准者,中南局对其实施临时强制报告制度:即由航空公司将机组飞行时间登记在民航总局开发的系统上,由局方进行持续监督,为期三个月。期满后仍达不到人机比要求的航空公司,中南局原则上不受理新航线、增加航班、加班包机和购租飞机的申请。第三十一条外借飞行、机务、签派人员从事生产运行时,借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借出和返回时间,并报借出地和借入地管理局和监管办备案。凡擅自外借上述人员从事生产运行的,一经查证,中南局依法追究借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借飞行、机务、签派人员指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本公司统一调配人员除外)。第三十二条监管办应对辖区航空公司飞行、机务、签派人员的借入、借出情况进行登记,对借入人员的资格有效性进行审查。发现借入人员不具备借入单位上岗资格者,应及时暂停当事人上岗,并追究借入单位安全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三条飞行人员外借超过一个月者,借出单位应向所在地监管办提交书面报告;借入单位应向所在地监管办提供如下资料,由主任运行监察员建档跟踪管理:a.外借合同副本;b.飞行人员执照复印件;c.近期飞行经历复印件;d.最近一次的模拟机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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