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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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推进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规范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按照系统安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据。本办法制订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1)、《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CCAR-399)、《飞行品质监控工作管理规定》(MD-AS-2000-001),《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AC-396AS-03)、《波音、空客系列机型飞行品质监控项目规范》(民航总局航空安全指令总第6号),国际民航组织Doc9859号文件《安全管理手册》(SMM)等规章、标准、程序和文件。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中南地区内注册及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以下简称安全信息)定义如下:民用航空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特征及影响安全运行的现象,包括机场活动区和机库内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不安全事件信息、监管信息及管理信息三类。其中不安全事件的定义按CCAR-396-R1执行,包括航空器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其他不安全事件。本办法对各类安全信息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限分别予与规范。第五条管理局制定《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不安全事件报告样例》(以下简称信息报告样例),规范不安全事件报告的内容。该样例作为本办法的附件(附件一),是民航企事业单位向局方报告不安全事件的强制要求。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制订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及时掌握生产运行中发生的影响安全的运行信息,比照该样例按时限和程序报告局方。第六条管理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和程序,对企事业单位相关的安全政策和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实施行政审查,对航空公司《安全管理手册》、机场、空管、油料的相关手册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年度审查制度。第七条管理局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运行质量管理系统,依托科技手段,开展安全信息综合分析应用,主动评价安全管理效能及安全运行质量,及时发现决策性及制度性的风险因素,完善安全管理机制。第八条管理局依据CCAR-396及《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奖励规定》,对安全信息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九条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将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纳入年度安全责任考核。凡发生安全信息隐瞒不报、谎报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各类评先资格。第十条管理局依据行业规章对安全信息管理中的违章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管理局与各地区管理局建立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开展安全信息管理的合作与交流,支持航空公司跨地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第十二条管理局依法或按照授权向社会发布行业安全信息。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社会发布制度,及时、客观、主动地向社会发布安全信息,取得社会公众的支持和理解,预防不公正的“新闻炒作”,维护行业形象。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安全信息管理建设,设置专职岗位,配备安全信息管理的必要设备。第十四条各单位从事安全信息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工作认真负责;(二)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具有较高的电脑知识水平,熟悉办公软件的操作,掌握数据库的基本应用,了解信息分析的原理、步骤和方法;(四)熟悉民航一门以上的专业,且在基层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五)通过局方组织的行业基础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推行积极的安全文化,构建符合自身实际、具有中国民航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保障员工对的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和学习权,明确员工主动报告安全信息的责任,树立遵章守纪和坚持正义的安全意识。第十六条管理局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自愿报告系统,在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范围内,推行主动报告减免责制度,引导行业转变安全理念,主动发现安全隐患,强化政府监督、企业自律、全员参与的安全信息保障体系。第十七条航空安全信息实行管理局、监管办/主控单位、生产运行单位三级管理。本办法对主控单位作如下定义:中南空管局是空管单位的主控单位;航空股份公司是其分(子)公司、维修单位、外派单位、基地的主控单位;省机场管理公司、机场集团公司是所属机场(公司)的主控单位;华南蓝天油料公司是所属分(子)公司的主控单位。第二章安全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局航安办)是民航中南地区航空安全信息的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局安委会的旨意建立中南地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和标准,对中南地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管理实施行业监管,组织“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ASMIS)的开发、用户管理、操作培训和数据维护,负责“民航总局安全信息综合系统”(以下简称Safety网,网址:)的中南地区用户管理;定期向管理局安委会提交安全信息分析报告,适时发布安全信息通告;承办中南地区内安全信息管理相关培训事宜。第十九条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应注重安全信息的应用,主动从ASMIS获取安全信息,掌握行业安全状况,把握安全趋势,适时向安委会提出安全监管的建议,发挥对行业监管的指导作用。第二十条监管办应制定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程序,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公布安全信息报告渠道(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企事业单位的初始报告,录入ASMIS,通过Safety网及时审核、上报安全信息。第二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应用等闭环路的管理程序,并写入相应的《运行手册》或《使用手册》,报所在地监管办备案,逐步完善以数据为驱动的系统化、信息化、科学化的安全管理体系。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安全信息原始资料的管理制度,规范安全信息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工作,保存期不少于2年。第二十三条依据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涉及飞行事故、重大(含)以上航空地面事故的信息实行密级档案管理。密级安全信息由民航总局统一对社会发布。第二十四条为提高信息报告效率,涉及多个单位的安全信息,通过民航总局safety网报告局方时,对主报单位明确如下:飞行运行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航空公司为主报单位;地面运行中发生的不安全事件,机场公司为主报单位;空管原因发生的不安全事件,空管单位为主报单位。第三章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第二十五条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分三种方式:(一)接到安全信息后,立即进行电话报告;(二)现场初步了解后,按时限及时提交书面初始报告;(三)调查结束后,责任单位或局方指定的单位按时限提交最终报告。第二十六条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对不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流程和时限实行分类管理,包括紧急事件和一般事件两类。第二十七条紧急事件的内容及范围。可能造成严重安全后果,需要立即处置的事件统称紧急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类型:(一)航空器失事、失踪、失火、主操纵系统故障、受损、失压、冲出/偏出跑道、场外接地;(二)车辆、设备设施、航空器之间发生碰撞;(三)空中或飞行控制区内人员伤亡;(四)在飞行区、油库、候机楼、航管楼或机库发生火灾;(五)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劫机、炸机)、无线电干扰;(六)飞行中TCAS发出RA警告,或出现GWPS语音警告,或发生失速警告;(七)飞行员或管制员报告发生飞行冲突;(八)运行设施设备保障中断,影响正常运行;(九)专机运行和保障过程中发生不正常情况;(十)其它已经构成或可能构成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第二十八条紧急事件的报告流程和时限如下:(一)事发地机场、空管单位和事发单位立即以电话方式报事发地管理局航安办、监管办和主控单位,管理局航安办报局领导和民航总局航安办。(二)事发单位在事发后10小时内,按CCAR-396部的规定,通过Safety网填报《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或《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主送主控单位;主控单位审核事发单位的初始报告,主送事发地监管办;监管办审核主控单位的报告,主送管理局航安办;管理局航安办审核监管办的报告,主送民航总局航安办,抄送事发地及事发单位所在地管理局航安办(中南地区以外)。(三)监管办于到达现场后的6小时内,按CCAR-395部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管理局航安办报告现场情况。安全信息内容暂时不齐全者,应当随时补充报告。(四)事发地监管办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信息录入ASMIS。(五)事发单位及其主控单位、事发地机场、空管等相关单位应按CCAR-395规定,接受和配合局方的调查,及时提供调查相关材料。(六)现场调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事发地监管办将调查报告或情况报告录入ASMIS,并按CCAR-396的规定,通过safety网录入《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或《地面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主送管理局航安办,抄送事发单位主控单位;管理局航安办审核后主送民航总局,抄送事发地及事发单位所在地管理局航安办(中南地区以外)。(七)管理局航安办审核紧急事件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管理局安委会批准后报告民航总局,抄送责任单位主控单位及事发地管理局航安办。第二十九条发生紧急事件时,相关人员应采取措施,尽可能保护飞机的FDR、CVR、QAR及地面录音、录像等记录的数据。第三十条发生紧急事件时,负责调查的监管办应及时将调查发现的缺陷,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报告所在地监管办。责任单位所在地监管办应及时将整改通知单及其复查结果录入ASMIS。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者的,由实施处罚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通知书》录入ASMIS。第三十一条一般事件的内容及范围:参照信息报告样例,除第二十七条所述紧急事件之外的不安全事件统称为一般事件。第三十二条发生一般事件的报告:(一)事发后,事发单位及其主控单位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对人为责任事件,还应深入查找运行管理机制、运行手册培训、技术管理和运行保障等组织因素,提出和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系统。(二)有可能造成证据丢失,或涉及两个(含)以上单位,需要确认证据的,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机场应立即电话报告事发地监管办调查取证。(三)事发单位的主控单位应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民航总局Safety网,填报《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或《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主送事发地监管办;监管办审核企事业单位的报告,主送管理局航安办;管理局航安办审核监管办的报告,主送民航总局航安办。(四)各单位于每周一10:00前,通过民航总局safety网“信息流转”栏目,报上周的《不安全事件周报》(附件二),主送所在地监管办,抄送管理局航安办及主控单位;(五)监管办审核企事业单位的周报,并于收到周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ASMIS录入不安全事件报告表;(六)中南管制室每周一10:00前,将上周的运行记录传真到航安办;(七)监管办、中南管制室及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不安全事件周报》及其原始材料,保存期不少于24个月。第三十三条各驻场单位应坚持每日安全运行协调会制度,并及时将发生或发现的不安全事件信息通报所在地空管单位的飞行报告室;飞行报告室应及时将收集的不安全事件信息报所在地监管办及中南管制室。第三十四条中南管制室的信息报告(一)按规定将收到或发现的不安全事件信息报民航总局空管局运行中心;(二)发生紧急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管理局航安办,事发地在广东监管办辖区时,同时电话报广东监管办;(三)将外国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发生不安全事件报管理局航安办;(四)按中南空管局的规定,将空管原因造成不安全事件(含)信息以上录入ASMIS。第三十五条外国航空公司及外地区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发生一般事件的信息报告:(一)在地面发生不安全事件,由代理单位按照本单位发生问题的报告程序向局方报告安全信息;(二)在空中发生不安全事件时,事发地空管单位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监管办;监管办接报后,电话报告管理局航安办和地区内着陆机场所在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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