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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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机场费相关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航实际及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业内管理和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所有单位。包括民航局所属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机场、航空运输企业、民航服务保障企业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是指纳入民航年度部门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资金,由财政部联合民航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资金,下同);(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三)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四)空管折旧基金;(五)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六)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1(七)经国家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捐赠、国际商业贷款及其他境外贷款;(八)其他经批准用于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第四条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包括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购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款专用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效益原则。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民航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筹集、安排、管理和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单位负责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六条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二)制定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会同规划部门做好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四)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二级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五)根据固定资产购建程序、年度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请领资金;(六)参与审核或审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资金申请报告,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七)参与审核或审批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结)算;(八)监督检查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九)组织安排和协调配合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审核或审批民航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七条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财务和资金管理办法等;(二)审核、汇总、上报和批复所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3(三)依法合理安排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及时请领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四)参与审核或审批所在地或下属单位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五)参与审核或审批所在地或下属单位使用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项目概算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六)对购建单位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民航局处理;(七)收集、汇总、报送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审核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九)组织安排和协调配合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评审工作,审核或审批下属单位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八条固定资产购建单位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民航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律、法规;(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4(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固定资产支出预算和投资计划,按照项目进度、工程合同所需资金积极筹集资金。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资金应按比例向不同的投资方申请、筹集;(四)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预算,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决算;(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参与制定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经济指标,合理确定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需求,控制投资规模;(七)参与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工作;(八)参与收集汇总并上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参与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九)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财务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第三章财政性资金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第九条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所述三类资金项目。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航--5各级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第十条财政性资金用于民航局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由预算单位或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填报。民航局财务主管部门根据测算的当年政府性基金收入规模,核定当年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总额,根据民航局规划部门提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支出预算。机场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使用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和民航局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二条购建单位应细化资金的安排,严格按照概算批复使用建设资金,严禁无概算、超概算和概算外支出。第十三条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4]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购建单位申请领用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应根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及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逐级上报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后的--6用款计划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政府采购的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上报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核购建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时,应与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要求上报的相关材料认真核对,并对用款计划进行调整、批复。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第十六条民航局应根据下达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所属项目购建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的用款计划等,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汇总用款计划。第十七条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申请、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应执行财政部相关规定。其他需转拨的资金,由各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根据审核及批复后的所在地或下属单位用款申请,及时将资金转拨购建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第十八条购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民航局空管局和其他二级预算单位可以暂缓或停止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请领手续:(一)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四)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五)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7(六)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的;(七)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八)对审计检查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第十九条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未正式下达前,原则上不予办理资金请领手续。但对涉及安全等紧急项目,民航局可根据购建单位提出的申请,另行报批。第二十条财政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在建设期间产生的存款利息,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二十一条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要求支付项目购建单位。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项目建设必须的施工准备费用;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支出预算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按规定内容支付所需费用。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二十二条购建单位的财会部门支付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8(一)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对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须监理工程师签字;(二)有关业务部门审核。经办人审查无误后,应送购建单位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三)按规定经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第二十三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会部门不予支付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二)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超概算、超标准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五)不合理的负担和摊派。第二十四条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是指民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费,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项目单位,按工作进度进行支付;项目立项后的前期工作费,由购建单位负责使用和管理,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民航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准的工作内容之内,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截留、挪用和转移前期工作费用。--9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筹建、建设、验收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费用。新建的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概算批复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第二十六条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条款、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监理情况结算与支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购建单位与施工、设计、监理或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详尽,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项内容。第二十七条预付款应在建设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已经签订,施工或供货单位提交了经购建单位财务部门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或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后,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购建单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他的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如向施工或供货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等。合同中应详细注明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方式、抵扣工程价款时间及抵扣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结算价款总额的5%提留,在质量保证金期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合同中应详细注明质保金的金额(或比例)、扣付时间和扣付方式等项内容。第二十九条基本预备费动用,应由购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其额度应严格控制在概、预算所列的金额之内。--10第五章结余资金管理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结余资金是购建项目竣工后,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投资评审后,审核确定的资金。购建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第三十一条购建单位应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将结余资金及时上交中央金库或民航局。上交民航局的结余资金纳入民航局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由民航局按规定报财政部安排使用。第六章报告制度第三十二条民航各级主管部门和购建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利用电算化手段,及时报送信息资料。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报告、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报告、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后的投资评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投资效益分析报告等。购建单位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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