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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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收养程序,规范收养行为,科学评估收养家庭抚养教育能力,全面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收养能力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明确xx市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模式、指标体系、收养后回访、隐私保护、监督及保障机制,确保收养评估工作规范、准确。第三条收养评估是通过专业人员对收养家庭的收养动机、婚姻状况、经济能力、身心状况及道德品行等进行调查评估,对收养家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结论是各区民政部门审核收养申请家庭是否具备收养条件的重要依据。内地居民在本市申请收养未成年子女,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配合完成调查评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的除外。第五条评估应当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客观、公正、科学、便民;尊重隐私和保密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第六条各区民政部门负责能力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收养相关政策法规,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的工作。第七条评估工作一般由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条件的各区民政部门也可自行开展评估。第八条评估人员应当为具有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流程和方式第九条评估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时,应当主动出示各区民政部门的委托介绍信、评估机构的工作证和收养申请人的授权书等。第十条收养家庭应当积极配合,依照本细则规定接受家庭情况调查评估;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家庭应当接受评估人员的回访评估。第十一条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人登记备案、评估通知、评估前准备、能力评估、综合评估、回访评估等六个环节。(一)申请人登记备案。收养申请人在本市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各区民政部门咨询,填写《xx市收养登记意愿申请表》。各区民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审核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初审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登记。(二)评估通知。各区民政部门向已备案登记的收养申请人发出《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三)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持《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与评估机构签订《收养评估同意书》,并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四)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在意向收养家庭材料备齐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走访评估,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动机、个人经历、家庭背景、受教育情况、婚姻状况及子女情况、职业和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状况、道德品行、居住环境、养育准备、养育能力。评估方法:约见访谈、入户调查、心理测评、走访申请人相关单位和社区等,附以照片佐证。(五)综合评估。收养意向评估合格后,收养申请人与送养人达成收养意向的,被收养人进入收养家庭生活与融入,融合期为90日。融合期后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能力和被收养人意愿进行综合评估,出具《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评估内容:收养申请人的身体、经济、精神、社会支持状况变化,亲子互动状况与目前存在的困难;被收养人的生活、心理、社会发展状况,满意度和期望等。在融合期内,发现收养申请人、被收养人具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终止融合:1.收养申请人不愿意建立收养关系的;2.六岁以上的被收养人不愿意与该家庭建立收养关系的;3.收养申请人存在忽视、虐待、遗弃、性侵等行为的;4.收养申请人发生吸毒、赌博、滥用药物等不良违法行为的;5.收养申请人存在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敌视政府和仇视社会等行为的;6.因其他原因导致收养申请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收养申请家庭在办理收养登记前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及时向评估机构反映情况,收养评估员应及时对家庭进行家访并对报告内容进行补充更新。(六)回访评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征求收养人回访意见,签署《收养家庭回访协议》,并在收养登记满6个月、18个月,评估机构各回访一次,了解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儿童福利机构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收养评估员可以运用约见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心理测评及部门内部协调调查等形式对收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估。(一)约见面谈。主要通过听取个人陈述、深度访谈等形式进行,对象为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含被收养人。(二)查阅资料。查阅收养申请人按照《收养家庭评估通知书》中提交的各项材料。根据收养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声明》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与收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计生、民政、公安以及银行等部门函调核查收养申请人的子女、财产、犯罪记录和个人征信记录等情况。(三)实地走访。到收养申请人家庭住所实地查看居住环境,走访相关部门、单位、居(村)委会,征求收养申请人亲属、朋友、同事、邻里等相关人员意见。(四)心理测评。收养申请人应到三甲医院精神科或心理科等科室进行性格、心理、精神及智力等专业测评,或者由评估机构进行专业测评,费用由收养申请人承担。(五)部门内部调查核实。涉及市政府调整取消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内部调查核实的方式取得评估内容。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出具《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合格后,儿童福利机构与收养申请人签订《试养协议》。第四章评估内容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对收养申请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一)收养动机。收养申请人能够从儿童利益优先的角度出发认识收养问题,收养动机纯正,了解收养后的权利义务,心理准备充分,承诺不遗弃、不虐待儿童,积极配合家庭评估。(二)家庭情况。收养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地和居住地、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兴趣爱好、家庭关系、人际交往、性格心理、民事行为能力、育儿经验等。(三)婚姻状况。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单身收养的,收养申请人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收养子女的意愿获得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明确支持。再婚的收养申请人,离婚的主要原因及现在的婚姻态度。(四)健康状况。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具备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影响抚育的不利因素。(五)道德品行。收养申请人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公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无酗酒、吸毒、赌博、嫖娼、滥用药物、家庭暴力、虐待儿童、遗弃儿童、不赡养老人等行为记录。(六)职业及经济状况。收养申请人有固定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收养子女后家庭人均收入可处于当地中等收入水平以上。家庭生活支出合理,收支平衡,无不良负债。无固定职业者,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已参加社会保险。(七)住房条件。收养申请人有固定住所,收养子女后人均居住面积达到当地人均水平,居住地区有完善的教育机构、卫生医疗机构及公共服务设施等。(八)子女情况。收养申请人子女情况,子女对待被收养子女的态度。(九)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愿意接纳被收养人。(十)抚育计划。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人有明确的抚育计划和物质条件方面的准备,如抚育开支计划,有关教育、个人才能培养的长短期安排,主要生活照料人的安排及抚育能力的情况,以及当收养申请人出现特殊情况无法照顾被收养人时,对被收养人的监护安排。(十一)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意见。走访居(村)委会或工作单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收养申请人情况及受访单位建议。第十五条收养评估员对收养申请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时,应采用指标打分和要素评定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全面、科学、公正的评估结论。第十六条指标打分法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对收养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客观评分。收养评估员在实施完调查走访后,对照《收养能力综合评分表》对收养申请人双方分别逐项打分。评估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满分100分,75分及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第十七条要素评定法主要用于可定性评估,对收养申请人的主客观重要情况(关键要素)进行评定,分为优先性指标、否决性指标和减分性指标三类。(一)优先性指标:在同等条件下,收养申请人指标打分高于75分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收养。1.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2.对社会有重大贡献,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等;3.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活动。(二)否定性指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不得收养儿童。1.收养申请人平均年龄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55周岁以上;2.收养申请人子女不赞成收养的;3.收养申请家庭收入未达到城乡最低收入;4.收养申请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收养申请人有刑事犯罪记录;6.收养申请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恶教派的。(三)减分性指标指若收养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收养能力综合评估表减分。1.目前的婚姻状况是未婚、离异、丧偶或其他情况;2.夫妻关系经常发生语言及肢体冲突,关系僵化;3.存在婚变史;4.身心不健康;5.有不诚信记录或者治安处罚记录;6.受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7.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xx市人均住房面积或无固定住所的;8.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xx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水平;9.尚未为被收养人的成长做出初步的规划和安排。10.收养申请人有虐待儿童、遗弃儿童、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或违法行为;11.不愿意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家庭调查评估及收养后跟踪回访;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对被收养人也应作出相应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状况1.被收养人的身体健康状况;2.被收养人的心理健康状况;3.被收养人的气质类型、性格特征。(二)被收养人的意愿被收养人年满6周岁的,应征询其被收养意愿:1.喜欢收养申请人及其家庭;2.愿意与收养申请人共同生活。第五章评估报告第十九条收养评估员对申请收养家庭的整体情况作出真实、全面评估后,形成评估材料,由评估机构根据各阶段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第二十条《xx市申请收养家庭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情况和收养建议,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相关单位、居(村)委会、亲友的收养推荐信等。第二十一条《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情况和评估结论,附件包括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访谈笔录、家访照片等。第二十二条报告结论由进行收养家庭能力评估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名,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加盖机构公章。第二十三条《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子女能力的依据,收养申请人对其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向各区民政部门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期限重新评估。第二十五条《xx市申请收养家庭能力评估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收养申请人和评估机构留存副本各一份。《xx市收养家庭综合评估报告》正副本各一份,各区民政部门留存正本,评估机构留存副本。第六章收养家庭回访第二十六条各区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征得收养人同意后,签订《收养家庭回访协议》,适时开展回访服务,为收养家庭提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指导。回访服务由各区民政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在回访过程中,可以采取电话回访、走访观察等形式,对被收养人融入家庭情况和生活成长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和心理辅导。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完成回访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xx市收养家庭回访报告》,提交各区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收养家庭和被收养人出现抚养或监护问题,或者收养家庭出现重大变故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介入,提供帮助和支持,并及时报告给各区民政部门。第三十条评估机构发现收养人有家庭暴力、虐待等不履行抚养义务、影响被收养儿童正常生活的行为,甚至发生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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